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合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104条小型石油库
2、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乡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乡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第212条公司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公司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规定;并宜位于该公司的边沿地带。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
3、m。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表215名称安全距离(m)民用建筑物耐火一、二25等级三30四35重要公共建筑物50工矿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35国家铁路线50工业公司铁路线25公路15架空通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其它6架空电力线路1.5倍杆高爆破作业场地300注: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中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表中规定的距离,合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第216条公司小型石油库与周边建筑物、构
4、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表216安公司建筑物甲甲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明火厂厂内道路全构筑物类类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或散发内距生物火花的铁库内离产品一、二三四地点路重要次要建筑物、厂厂构筑物房房一甲50及以下252512152025251510个乙油类51200252515202530251510罐油区品201500252520253035251510总容丙50及以下12121012151520105量类油5120015151215202020105M3品20150020201520252520105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2151214163020105灌油间丙类油品1
5、212101214151285桶装油甲、乙类油品15201520253030105品库房丙类油品1215101214201585其它生产性建筑物1212101214151033汽车灌甲、乙类油品141415161830201515油鹤管丙类油品1010101214201085注:表中未注明的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当公司小型石油库位于本公司边沿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向
6、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表221防建筑物油高油泵房灌油间汽车灌油鹤管铁路卸油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隔火构筑物罐架油建筑物间罐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地构筑物距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高架罐10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29丙类油品107灌油间甲、乙类油品15899丙类油品12697汽车灌甲、乙类油品158881111油鹤管丙类油品12688119铁路卸甲、乙类油品15116611111111油作业线丙类油品12966119119装卸油甲、乙类油品3015121212121212品码头丙类油品3012121012
7、101210桶装油甲、乙类油品151299991212661212品库房丙类油品121097971210661210隔油池12101081210121012101512128消防泵房2020108108151212102015151220独立变配电间151210812815812812812815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52020152515251520153025251525其它建筑物、构筑物1599797157971199715围墙865555855555注: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
8、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罐,可减少50。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拟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规定。铁路卸油作业线与没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的限制。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
9、海)岸边的距离不限。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规定拟定。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规定拟定。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本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用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沿地带。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
10、一侧。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规定。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立,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立。甲、乙类
11、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
12、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用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节车间供油站第251条设立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
13、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立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
14、和油泵,可一起布置。第255条设立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公司小型石油库的规定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表255名称一、二级厂房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站区围墙厂内道路油罐地下317.535地上6油泵房91535注: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
15、不应小于4m。第256条设立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第257条设立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适合并设立。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
16、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立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拟定: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
17、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的规定。第268条油罐空
18、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610条位于城乡或公司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重要场合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小型石油库重要场合灭火器具配备数量表2612场合名称灭火器(只)灭火毯灭火砂(块)(m3)手提式推车式地上卧式在区4623直埋地下卧式罐区24222桶装油品库房(棚)23121油泵房210.5灌油间(棚、亭)25131铁路卸油栈桥242汽车卸油场地2121装卸油码头3511变配电间2注: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s干粉灭火器。第2613条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用必要的防冻措施第七节含油污水解决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通过解决,达成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