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第一节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本报告表合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公司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并据实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非居民公司发生下列业务时填报:
1、发生关联业务交易:指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2、有境外投资业务:指公司以钞票、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类似股份的权益性凭证等有价证券方式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需持有被投资公司股份);
3、向境外支付款项:指公司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款项,不涉及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
第二节 如何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合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二)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拟定其关联方。
(三)本表关联方涉及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公司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
(二)“纳税人辨认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若无纳税人号码,统一填报为“0000”
(三)“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四)“地址”一栏填报关联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五)“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成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成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成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干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重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重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涉及虽未达成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重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相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二、被投资外国公司基本信息”之“公司名称”和“六、被投资外国公司所有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
第三节 如何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合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重要反映公司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受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二)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毕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是否按规定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公司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办法(试行)》:公司应根据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1、公司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公司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规定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免去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去准备同期资料的公司选“是”,并在方框内打√,如1项选择是,则本选项则不能选“是”。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涉及公司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三)“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公司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可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公司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材料(商品)购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7项。
__(五)“商品(材料)销售”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4项。
(六)“劳务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7项。
(七)“劳务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4项。
(八)“受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九)“出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十)“受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4列。
(十一)“出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9列。
(十二)“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9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9列。
(十三)“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8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8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二)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项;
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4项;
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7项。
4.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8项;
5.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1项;
6.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4项。
7.劳务收入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项;
8.劳务收入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4项;
9.劳务收入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7项。
10.劳务支出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8项;
11.劳务支出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1项;
12.劳务支出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4项。
13.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14.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15.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1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17.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18.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19.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20.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21.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22.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23.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24.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2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6.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_________十二(28.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29.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品”+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30.劳务收入第1列小于等于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第7行“建造协议”、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第12行“其他”之和。
表间关系29、30,仅合用于非“金融公司、民团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其他一般公司 。
第四节 如何填报《购销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合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反映公司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反映公司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情况,第三部分列示占公司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四部分列示占公司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公司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对的填列。
(二)本表第二、三、四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一、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1列。
(二)“一、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年度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三)“一、总购销”第3项“非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非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非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四)“一、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4列。
(五)“一、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年度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六)“一、总购销”第6项“非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非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非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七)“一、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涉及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7列。
(八)“一、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1列。
(九)“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十)“一、总购销”第10项“非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十一)“一、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4列。
(十二)“一、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至本国境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十三)“一、总购销”第13项“非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十四)“一、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__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7列。
(十五)“来料加工”: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度承接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数据。
(十六)“其他贸易方式”: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数据。
(十七)“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应等于“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值。
(十八)“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相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十九)“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二十)“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相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二十一)“交易金额”: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采购)对象交易商品(材料)的金额。
1、“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2、“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二十二)“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__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8.“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7列
第五节 如何填报《劳务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合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反映公司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收入占公司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三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支出占公司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公司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对的填列。
(二)本表第二、三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一、总劳务交易”第1项“劳务收入”:填报年度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所有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公司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征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1列。
(二)“一、总劳务交易”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填报年度公司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三)“一、总劳务交易”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四)“一、总劳务交易”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公司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4列。
(五)“一、总劳务交易”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填报年度公司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
(六)“一、总劳务交易”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公司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七)“一、总劳务交易”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公司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7列。
(八)“一、总劳务交易”第8项“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
接受劳务支出:是指公司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征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1列。
(九)“一、总劳务交易”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
(十)“一、总劳务交易”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送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十一)“一、总劳务交易”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送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4列。
(十二)“一、总劳务交易”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向境内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
(十三)“一、总劳务交易”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送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十四)“一、总劳务交易”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公司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送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7列。
(十五)“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相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十六)“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十七)“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相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十八)“交易金额”: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的劳务交易金额。
1、“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2、“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十九)“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8.“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7列
第六节 如何填报《无形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合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公司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公司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公司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对的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公司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二)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
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公司从境外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公司从境外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三)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
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公司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公司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四)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五)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六)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公司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七)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
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八)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
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九)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十)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十一)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
1、受让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让渡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让渡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十二)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
1、受让专利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受让专利权使用权而支付的使用费金额。
2、出让专利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出让专利权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十三)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十四)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十五)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十六)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十七)第7行“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十八)第8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十九)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
1、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公司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公司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公司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二十)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二十一)第11行“商标权”: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二十二)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二十三)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二十四)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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