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业务会计结算管理风险控制要点 为加强我省公司业务会计结算管理,提高公司业务柜员业务处理及风险防控意识,为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现将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提示如下: 一、对公账户管理(一)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特殊处理管理 1.严格按照开户资料准备与初审、开户调查、开户审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保管的流程处理。应严格实行开户资格初审人、开户调查人、开户审批人、开户手续经办人、开户资料保管人责任分工制。开户调查人不得与其他人同为一人。 2.严格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要求要件齐全,严禁逆流程开户。开户之前必须先登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客户开户情况进行查询(重点关注客户基本户是否开立、是否存在
2、久悬户)。 3.开户调查要全面,充分,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特别对于大客户以及可疑账户应进行相应的实地考察。 4.会计人员对开户的审批要严格把关,进一步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使用正确的会计科目核算客户账户,特别是财政存款。 5.对企业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要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验,打印核验结果,并加盖“与联网核查核对一致”章。当联网核查不一致或联网核查系统无信息但无法确切判断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要求存款人出示户口本、护照、驾照、户藉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进行佐证,第二代身份证可使用二代证件鉴别仪进行鉴别,如佐证或鉴别相关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应继续为存款人办
3、理相关业务。 6.存款人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时,应及通过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和查询密码(仅限开立基本户时)交存款人,并按规定保管开户许可证副本。 7.存款人申请开立备案类存款账户时,应在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时应输入正确的开户日期,严禁默认输入当前工作日期。 8.申请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凭同一证明文件只以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
4、临时存款账户数目不超过项目合同数。 9.开户完成后,所有归还给客户的单证或物品,均应登记“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明确双方责任。 10.在同一支行(网点)不得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11.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取现,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回笼货款,对于资金性质可以取现的专用户,必须经人行审批后方可办理取现。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12. 定期存款必须从同客户名的账户转账存入、转账支取,严禁使用定期存款账户进行结算以及支取现金。 13.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要求客户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5、证明文件。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14.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人行审批通过后系统及时进行维护。 15.账户信息变更时,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上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应登录联网身份核查系统进行核验,并在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打印核验结果。防止客户提交虚假变更资料,进行逃税或者犯罪活动。 16.存款人若有应付未付托(委)收款项或其他应收未收款项、未还清贷款、垫款和应收未收利息、未结清的电子汇划费、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贴现、核销贷款及利息及其他待收贷款利息时,不允许
6、销户。 17.销户时,如果客户账户仍有资金,客户必须先将资金全部转出,并严格审核资金的收款单位与申请销户单位是否为同一个单位,否则,应提供相应的收款真实性证明,防止资金风险。 18.销户时,应打印余额对账单与客户进行账务核对,未核对余额就进行销户,容易产生银企纠纷。 19.单位遗失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持单位公函到开户行申请填写挂失通知书办理挂失手续。必要时必须与单位财务人员电话核实,并提供证明或报刊声明。 20.客户办理挂失后找到原存款凭证的,应提交原存款凭证、挂失申请书、单位公函,并在原“挂失申请书”上填写解挂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解挂失,必须由原挂失单位办理,严禁代理人办理解挂失。 2
7、1.不得随意止付或冻结开户单位存款账户,要严格按照止付、冻结手续办理,必须有实物依据留档备查。要在返还司法机关的回执上如实写明查询的情况,以及实际冻结和扣划的金额和日期。 22.柜员在办理解冻结时,必须应遵循先查询后冻结的原则进行客户账户的冻结。在操作时,柜员必须注意账户状态、余额,满足冻结条件的方可受理冻结。 23.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银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24.长期不动户办理销户必须严格审核销户资料,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账户销户的全套资料。 25.对签发空头支票、无理拒付、逾期支付、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不得
8、放任不管,须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26.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27.未审核协议即换开存单,造成资金风险;在确保在协议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换开定期存单。 28.未检查出印鉴不符而支付款项,形成资金损失。确保对付款凭证验印准确,保证银行资金安全。(二)印鉴管理 1.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作为银行核验客户签章真伪的依据,属于重要会计档案,网点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必须单独
9、妥善保管,在使用、保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印鉴卡片上填列有效期限。 3.网点主管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印鉴卡的交接、使用、保管等情况,必须定期抽查客户预留印鉴卡的内容与电子验印系统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4.各网点在办理电子验印业务时,不得他人代替操作人员办理建档、验印、复核等相关交易。大额支付和强行通过票据验印时,业务主管必须先严格审核票据印鉴的真实性,再由经办、复核、主管三人折角辅助验印 。 5.业务主管要定期(至少每季度)核对电子验印系统中印鉴卡建档数目与实物是否一致、印章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一致、账户数量与核心账务系统中需验印账户数
10、量是否一致,并留有检查记录。 6.除印鉴卡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调阅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特殊情况需调阅的,必须经过网点业务主管审批同意,登记“印鉴卡调阅登记簿”其他部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7.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对外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各机构未经审核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客户的预留印鉴。 8.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加名章。 9.临时验资账户开立必须预留印鉴作为转款的依据。临时验资账户的预留印鉴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出资人名章,由部分出资人名章作为预留印鉴的,必须提交全部出资人签名
11、的同意证明。 10.更换、挂失、注销印鉴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必须经经办柜员、网点业务主管审核后,上报后台会计部门审批。 11.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遗失或损毁的,要重点审核挂失申请书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更换印鉴的,柜员要在旧印鉴卡上盖“作废”戳记,并指导客户在新印鉴卡上预留客户新印鉴,无法提供旧印鉴,应先办理挂失手续后再办理印鉴的变更。(三)对账管理风险 1.对账工作必须执行专人负责,对账人员由经办柜员之外的柜员担任。 2.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与客户对账,账单签发部门应对发出的余额对账单及明细对账单逐页加盖业务用公章。 3.应在每月1日打印余额对账单,
12、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应要求客户在收到对账单后五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并在回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客户逾期不退的,营业网点负责对账的柜员应积极催收,确保对账率达到100%。 4.对在开户后短时间内大笔资金入账,又在短时间内划出的可疑账户,要及时主动与客户对账,资金大额划出时要与预留联系人确认。 5.对账客户连续二期未反馈的,应上门对账。上门对账应双人办理,由对账人员与客户开户网点客户经理各一人,并应持介绍信及工作证,以备查验。上门对账人员负责带回对账回单至营业网点核对印鉴。 6.对账中发现错账,必须在三日内查明原因。对账人员要立即向业务主管及本机构主管领导反映,不得与前台经办柜员及客户直接联系,属本方
13、错账的,要及时调整;属对方错账的,要通知对方;发现可疑账务,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7.结算业务管理员按月导出余额对账单发出/收回登记簿,对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对回执的核对情况予以抽查。各机构必须执行将对账工作列入会计检查必查项目,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二、资金风险(一)大额和可疑交易 1.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薄。单位和个人客户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营业机构应逐笔登记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上级机构审批,由上级机构定期报送当地中国
14、人民银行备案。 2.对大额交易要严格执行电话核实制度,对于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的相对大额现金或转账交易,即使金额不达人民银行的大额标准也要进行电话核实。 3. 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发生下列现金存取活动也作为异常大额交易,填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1)客户存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2)客户存取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3)客户连续几个工作日存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4)营业机构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存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二)验资账户资金管理 1.加强对验资、增资类账户的管理,办理此类账户的开户、预留印鉴、资金流向、询证、转基本户及销户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按
15、公司法、票据法、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总行规定流程办理。同时要做好验资、增资户的对账工作,确保对账率达到100%。 2.验资资金应由投资人转入,验资成功必须转入注册企业的账户,不得转入其他任何账户。客户以现金入资的,应在现金缴款单上注明注资单位名称。验资不成功的,应根据规定的手续循原路退回。 3.验资期间,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开户行不得向客户出售付款凭证,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资金入账完成后,至早次日开户行才能依据客户申请,将“询证函”记录的入资信息与公司业务系统打印的“账户明细对账单”进行核对。 5.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
16、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在已入资但尚未完成验资的阶段,如部分出资人要求退资的,应在取得工商机关的证明和所有出资人协议一致同意的有关材料后方可办理。 6.对于验资账户内资金,不得允许出资人挪用,并且不得同意接受以验资户内资金质押发放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 7.开户行应在出资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一次性办理退资手续,不得分多次或在部分出资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以免产生资金纠纷。出资人确实无法到场的,代理人应出具本人及出资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退资业务相关资料一并上交会计稽核。(三)
17、现金管理风险 1.现金收付业务作为重要交易,应在监控下进行,人民币现金整点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整理的现金,不得直接对外付出;一笔款项未收妥,柜员不得离柜收入现金;收入现金应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票币未整点准确的,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失,以便在发现差错时证实和区分责任。 2.大额现金(10万元及以上)收付必须复点;大额现金支取必须执行预约制度,支取时必须进行电话核实并落实登记和报备及授权制度。大额取现必须经有权人审批。 3.异常大额现金支付是指开户单位日支取现金量异常,超出该单位经常支取的数量以及支取现金超出规定的范围。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是指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
18、现金金额出现异常变化、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时间出现异常变化、突发性的大量集体提现行为等三种情况。 4.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不得使用现金支票。单位持现金支票提取款项时,不论取现金额大小均留存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联网核查,支票背面无需注明单位经办人身份信息。 5.对于开户单位发生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要及时予以分析,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 6.网点现金收款,C柜必须认真核对现金实物与现金缴款单数额是否一致,B柜入账时,必须先核验现金缴款单客户填写金额与C柜机打金额是否一致。 7.柜员现金收款交易进行取消要填写“公司业务会计审批单”由后台会计人员审批通过后,经网点业务主管授权,收回客户原缴款
19、单,主管应在原缴款单批注原因并签字确认。取消后要求客户重新填写缴款单,主管必须眼同C柜员将正确收款交易操作完毕。 8.日终对公现金应全部上缴,柜员尾箱不得留存现金。(四)资金划转风险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严禁逆流程操作,严禁代客户填写各类单据。 2.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可疑交易的要有鉴别能力。 3.资金划转作为重要交易,必须实行复核制度和权限设置,必须落实授权制度。 4.与客户的单证交接,必须有签收手续;制度规定不得为客户补打、补开的单据,坚决不予办理。 5.防止多次打印来账凭证,造成客户重复入账。来账凭证每日必须与表外账勾挑合对,避免恶意欺诈。 6.对“挂账”来账
20、凭证,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确认入客户账或退汇。 7.对已汇出且入账的款项不得受理退汇, 8.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单位需出具正式公函,个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柜员必须收回原信(电)汇回单,与客户划清责任。9. 没有识别票据真伪或未审查出其他不规范的票据信息即办理入账,使银行资金受到损失。10.内部特种转账业务必须有制证依据,且要严格执行制证与记账分离的原则;内部特种转账业务、账户异常变动等必须进行持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和分析。 11.对异常转账情况,要采取相应监控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付款必须及时划出,收款必须及时入账。 13.该提出的票据必须及时提交,严禁压票。 14.对空头支票
21、要当场及时退票,避免产生垫付资金风险,并按规定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15.对跨行票据或已承兑票据不得借故拖延兑付。 16.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票据。 17.所有代收付业务都应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经开户单位同意,办理代收、代付各类款项。 18.查询查复业务,应严格实行经办、发送制度。未经审核的查询报文不得发出,未做处理的报文亦不得随意归档,收到查询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复,对有疑问的来报应在当日发出查询;他行发来的票据查询,发起查复时,查复机构仅对他行发来的票面记载信息的正确与否进行回复,但对于票据本身的真伪需由发起查询行自行辨认。 19.行内系统轧差,应依据原始凭证或进账单
22、办理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如产生不平挂账或提出的借方票据无法转销入账时,应立即查询“同城票据提出登记簿”和“同城票据提入登记簿”查找导致差错的原因,未完全查明挂账原因或未经后台会计审核,前台经办柜员不得擅自调整客户账。 20.同城票据清算员忘记修改票据状态或者忘记进行场次切换,造成行内清算资金和人行轧差单的清算资金不符,形成挂账。 21.提出票据未按人行要求封装交换包,可能造成票据的丢失和票据被调换;交换袋的签收地点必须在营业柜台,营业柜台以外的地方一律不能签收。22.经办柜员办理入账和转销应与票所清算柜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业务操作,对核对有误的票据应在人行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退票,以免造成需
23、要退票的票据误入客户账。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1.对公网点应按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对公凭证,营业员按不超过1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对公凭证,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按“随用随领”的原则向业务主管请领,日终所有凭证全部上缴业务主管。营业终了入库保管,网点不得留存重要空白凭证。 2.客户购买支票前应查询其账户余额,对余额过低的账户严禁出售大量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票据时柜员应认真核对付款账户信息,并以转账方式办理,确保凭证确为该客户购入。 3.支票原则整本出售,交予客户前应逐张加盖客户账号和银行行名。 4.柜员一律不得保管客户已购买启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5.重要空白凭证挂失、解挂必须执行
24、授权制度。 6客户销户时,应收回全部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将实物与系统进行核对。对客户没有全部缴回的,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带有“如有未缴回重要空白凭证,由此产生的风险自负”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四、人员岗位职责1.在岗位设置上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要由专人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要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和登记手续,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2.公司业务柜员持证上岗,未经岗前培训的柜员不得从事公司业务岗位。人员设立、变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且要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人员离岗,“印、押、证”必须执行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3.柜员在营业时间临时离席,必须进行临时签退操作。-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