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或拟订地方性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和工作
办公室
组织安排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室
组织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室
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法制科
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
法制科
承办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法制科
2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
人力资源市场科
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
人力资源市场科
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含、中、省直驻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
人力资源市场科
按规定承办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科
负责市、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
人力资源市场科
参与拟订全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科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市场科
3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全市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牵头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管理和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申报及市本级学校的管理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并落实失业保险政策,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失业保险工作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参与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的权益保障政策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组织协调涉及农民工的统计、培训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承办市政府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发展劳务经济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承办市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
4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
承办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工伤养老保险科
承办市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按规定标准协议定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等机构
工伤养老保险科
承办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并及时调整充实鉴定委员会专家库
工伤养老保险科
承办全市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承办全市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工伤养老保险科
拟定并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会同有关方面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综合管理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科
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实施资格备案
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
医疗保险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科
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格认定管理。
医疗保险科
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
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
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政策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政策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5
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工资福利科
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上级制定的工资、津贴和资金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
工资福利科
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
工资福利科
拟订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工资福利科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
工资福利科
管理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
工资福利科
研究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政策规定
工资福利科
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
工资福利科
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工资福利科
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
工资福利科
6
完善并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
军转干部安置科
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军转干部安置科
参与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军转干部安置科
负责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和培训
军转干部安置科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
军转干部安置科
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
军转干部安置科
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军转干部安置科
7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衡(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承办政府系统科级职务任免有关事宜,综合管理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工作.统一管理市政府系统科级干部人事档案。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办专家休假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参与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指导专家和留学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
职称管理科
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负责实施
职称管理科
负责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推荐工作
职称管理科
负责全市中级、初级评委会的组建、审批和备案工作
职称管理科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
职称管理科
负责全市调入、引进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职称管理科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
职称管理科
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职称管理科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科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依据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干部档案综合管理工作
档案信息科
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信息材料
档案信息科
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档案信息科
承办与档案信息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档案信息科
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科
8
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制度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劳动监察科
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劳动监察科
承担劳动监察统计
劳动监察科
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劳动监察科
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监察
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劳动监察科
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劳动监察科
参与国家及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或评定等有关工作
劳动监察科
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劳动监察科
负责企业单位工人流动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地方性规章草案
调解仲裁管理科
组织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管理,抓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调解仲裁管理科
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相应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管理科
负责办理日常信访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科
9
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统计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规划统计科
拟订市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计划
规划统计科
负责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规划统计科
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规划统计科
负责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录、事业单位招工和流动工作,负责市直工勤人员(含临时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工作
规划统计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
规划统计科
10
管理来衡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加强人才智力引进。
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智力引进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
外国专家局
拟订并完善外国专家来衡工作及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标准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外国专家局
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
外国专家局
拟订智力引进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外国专家局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离校毕业生就业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2011】10号)
高校毕业生王某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享受的就业政策是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省教育局拟订的.
市教育局
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2
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审核和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1。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
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3
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犯罪案件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全国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部门
负责案件刑事侦查
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4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市财政局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参与有关部门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5。《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审计、人社、人行等部门配合参与;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人行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市审计局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参与有关部门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人民银行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参与有关部门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5
两定点监管
市卫生局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市发改委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
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
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市公安部门
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
市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7
工伤职业病预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参保登记、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发放等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卫生计生部门
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定期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调整和充实,做好在库专家管理和培训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部门
提供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做好医疗卫生专家遴选、推荐工作,依法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9
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
市统计局
负责农民工统计
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3】74号)
16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法制宣传
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法制科
2255386
2
信息公开(主动)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办公室
2215039
3
政策宣传
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劳动监察科
2215021
4
受理举报投诉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
2215023
5
就业政策宣传
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按职责分工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人群的政策宣传.
培训就业科
2215938
6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
通过人社局网站为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科、
2105566
7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查、处理
基金监督和财务科
劳动监察支队
2215086
2215023
8
毕业生就业服务
征集与发布省内的就业信息;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科、就业服务局、人才交流中心
2105566、2215676
2133882
9
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服务
职业能力鉴定中心
2215099
18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上级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原《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汇总整理,制定了《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详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全省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
(一)在省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执行。
(三)人社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市、县级人社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机构信息公开;
2.注重信息跟踪;
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
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
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
督管理制度
四、衡水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衡水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医保科组织医保经办和县医报经办等相关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五、衡水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衡水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合规、正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医保科组织医保经办和县医保经办等相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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