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危害告知集团所属公司、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1)集团公司人事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事部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
2、动合同明确中写明.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集团人事部、公司安监科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2、现场告知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
3、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集团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安监科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集团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存
4、在隐瞒、未如实告知员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作业。各级负责人不得强迫员工工作,集团人事部不得以员工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 职业病危害警示1、对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装置。2、警示标识根据标准应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5、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存在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一)存在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6、;(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4、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5、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
7、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7、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8、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9、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0、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11、高毒工
8、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13、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14、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15、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