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地租赁合同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山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共建和谐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订立本合同。一、 承包范围及面积山名: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洛江区镇(乡、街道) (大班小班),主要树种,面积亩林权转让给乙方(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及埋藏物等),具体范围及各项森林资源调查因子见林
2、权证,位置见林权证附图。二、 种植承包经营年限起止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林地上所有种植的林木,无偿归甲方所有.三、 承包金及其支付形式承包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年,面积以林权证确定数字为准。付款方式:承包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第一年度的承包费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二天一次付清,以后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月支付该年度的承包费。四、 现有森林植被处理办法经林业权威机构对发包范围内森林植被的调查测算,合同范围内林分蓄积量为立方米,其中松树类立方米、其他阔叶树立方米;另外,山上还有经济林树种株。经甲方讨论定价后,甲方同意以总价元出让给乙方(或现有森林植在本合同签订年内被由甲方自行处理采伐处理,乙方只承包空山
3、。或现有森林植被由乙方代管理,到采伐年限时甲乙双方按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五、 承包经营项目(承包土地用途)及相关问题处理:1、承包林地用于发展林业基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2、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独立支付相关费用并享有其收益,同时山林管理费以及轮、采伐时等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缴费。3、乙方可以开石围筑、深挖、整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换卖土壤、石头及地下矿产,地下出土归国家所有,地下资源归甲方所有.如遇土地征用,征用赔偿由甲乙双方与征用方共议。4、乙方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或经营违反国家环保、土地使用项目,注意保护承包周边环境承包区内水土保持,因开发、开采导致的破坏,乙方负责
4、相关的法律责任。5、开发期间,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基地内的安全稳定,预防森林火灾,未经乙方同意村民不得乱挖种、毁林开荒、盗伐林木、乱砍枝头,肆意猎捕、放牧,对破坏森林者,甲方应按当地的乡规民约处理或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6、承包期内乙方建设的水、电、道路的养护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7、承包经营期结束前,乙方只能按植物正常的生长期采伐.承包期满后,甲方如要继续发包,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承包的权利。六、 甲方的其它权利义务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山地另行发包或他用.甲方必须教育村民,自觉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利。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开发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5、动,监督乙方在林地准备工作完毕的当年度或下一个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否则甲方可以无条件收回尚未种植的山地。3、甲方保证对发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因山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4、乙方在生产作业、抚育管理中所需的劳动力,甲方在同等技术要求和工价条件下,有优先选择权。5、乙方在争取上级的项目扶持资金等,甲方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乙方手续办理上给予方便.6、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使用权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七、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乙方自行负责林地准事宜,以及从育苗、造林、管护至林木采伐的个道工序所需资金.2、乙方应在林地准备工作完毕的当年的或下一年度完成上山定植
6、工作,同时应按技术规程及时做好林木的补植事宜.3、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需的税费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作任何投资.4、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土地、山林转包或变相转包,但有权以合作方式引入资金.乙方与他人的合作不改变乙方的承包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必须独立承担合同中的规定责任。5、乙方不得闲置土地,乙方的种植经营活动应无条件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收取承包金,乙方应按违约规定缴纳。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6、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争取的上级项目扶持资金、物资等归乙方发展生产专用,甲方必须在手续办理上给予支持.7、由于社会经济效益的变迁,人民
7、币的币值改变,双方应协商作临时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八、 违约责任1、承包期间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视为合同终止.2、如乙方未按规定种植林木,使山地抛荒,造成资源浪费,经甲方警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发包,收取的租金概不退还。3、如甲方违反上述合同或违法干扰乙方,或无故解除合同使乙方无法正常种植经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赔偿给乙方.4、开发前如出现与外乡镇的争议地而造成无法经营的面积,经双方协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有甲方划出与争议地同等面积的山地给乙方经营.如乙方经营后出现争议的,由甲方承担争议面积的种苗款,同时由甲方划出与争议地同等面积的山地补给乙方经营。九、 在租赁开发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基地内的山林地,甲方应协助乙方理顺补偿事宜。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公证机关份。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同意合同范围内山林地发包户主签章:组别姓名组别姓名组别姓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以下无文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