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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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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工劳动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和全体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本公司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工。第二节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 本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拟订。第四条 职(员)工应聘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或未婚证明(均需在有效期内)、体检证明、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或居住证及家庭住址等资料。职(员)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瞒骗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协

2、议书无效,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第五条 公司决定录用的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署后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职(员)工各执一份。第六条 公司与新聘用的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职(员)工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内,公司综合办对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公司综合办向员工说明理由,解

3、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按规定为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福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八条 公司或职(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又协商不一致而解除职(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员)工无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

4、九条 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可合理变更职(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以及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改变劳动报酬,员工应予服从,公司应提前30天告知岗位调整事宜.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条 公司与职(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职(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职(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三)职(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职(员)工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在外单位兼职。是指员工与本公司

5、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从事第二职业而影响本职工作。(五)职(员)工以欺诈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是指被证实在招聘时以假文凭、假证件、假健康证明、假资料等欺骗公司。(六)职(员)员工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职(员)工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适用情形是:(一)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的工作,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然无法完成任务的。(二)职(员)工连续两次、或一年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则视为不胜任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三)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式,资产

6、重组,职(员)工原工作岗位消灭,或不能按原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可提请职(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三十日的预告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五、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 职(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十天,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一)职(员)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公司综合办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二)职(员)工接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五日内到公司综合办续签劳动合同。(三)职(员)工接

7、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书面知会公司综合办,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五日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在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10个工作日后,无书面意向表达,则视为职(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将据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职(员)工不同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时、不定时工作制。(一)公司在一般工作岗位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息日的,提前向全体职(员)工告示。(二)公司在特殊工作岗位和特殊人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分别实行

8、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时工作制:公司在季节性强或日常忙闲不均的机械管理人员、试验员、司机、维修工、电工、伙房工、经营技术人员、保洁养护员等岗位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员)工休息、休假、薪酬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在部门经理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员)工休息、休假、薪酬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时,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休假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员)工休息日加班的,公司优先安排补休;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规定发给加班工资。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 (

9、一)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旅游、郊游和其他娱乐活动;(二)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下班后的文娱体育活动;(三)员工加班期间的用餐时间;(四)非公司组织安排而员工个人应下班又不下班时间;(五)公司安排出差在途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员)工带薪年休假:(一)满一年未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二)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三)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职(员)工年休假先向本部门(项目)经理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综合办统筹安排。职(员)工年休假应于当年一次休完,不作累计、不得跨年。逾期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

10、员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职(员)工病假必须出示定点医院书面证明,向本部门(项目)经理书面提出(填写病假申请表),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交综合办存档备查;三天及以上的交综合办转公司领导审批.(一)职(员)工没有医院有效证明而擅自以患病名义休假的,按旷工处理。(二)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其在本公司服务年限,依法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三)未达到依法给予医疗期的职(员)工当年个人请病假累计(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

11、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四)职(员)工如伪造或有意涂改医院证明的,按情节轻重,公司给予书面警告、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或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九条 职(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交部门经理审批,三天及以上的由公司办公室转公司领导审批。原则上公司职(员)工每年事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回公司上班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需由职(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书面批复方可。当年累计请事假十五天以上或各类请假合计三十天以上或待岗待安排两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第四节 劳动报酬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不同岗位,分别与

12、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额,约定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员)工实行月薪制,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当月12日为支付职(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时间.第二十二条 新入职职(员)工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当月工资,如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工的最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论其是否工作满一个月标准工时,公司均支付一个月工资。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原因造成职(员)工停工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和津贴、补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政府

13、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随着生产的发展相应调整职(员)工工资。第二十四条 工资支付出现劳动争议,先由公司综合办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律程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五节 保险福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改善员工医疗保健、就餐、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员)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每月在职(员)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参保情况可以向公司综合办查询。第六节 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应

14、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 职(员)工应该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时,职(员)工应及时向公司综合办报告。第二十九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纠正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员)工安全的行为;协助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职(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三十条 如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处理工伤职(员)工的赔偿和家属的抚恤。第七节 劳动纪律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一般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一小时内)每两次计为旷工

15、一天,超过一小时的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计为旷工一天。考勤工作由公司综合办负责。第三十三条 除公司特别指派之外,职(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内),必须事先征得部门经理许可,原则上应在下班前回到公司,否则应以电话告知部门经理并说明理由。外出不经报告或报告后未获同意的,按旷工处理.第三十四条 职(员)工不得无故旷工。(一)职(员)工旷工一天的,口头劝告;(二)职(员)工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三天的,书面警告;(三)职(员)工连续旷工五天或累计旷工八天的,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四)职(员)工连续旷工十天或累计旷工三十天的,扣发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办公秩序

16、。在办公时间内应坚守岗位,暂离岗位时应告知部门负责人。上班时间不得串岗、不得高声喧哗、不得玩电子游戏、不得上网炒股.违反以上规定的,第一次由部门经理劝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屡教不改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要按实际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办公、经营场地的安全规定,注意防火防盗.违反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次给予劝告、书面警告、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职(员)工要服从部门(项目)领导的管理。无理取闹,耽误工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劝告、书面警吿、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17、 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对各个岗位规定的操作规程.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设备的,按情节轻重,除负经济赔偿责任外,对责任人依次给予劝告、书面警吿、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遵守社会治安制度.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六)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职(员)工不得接受商业贿赂。在对外联系业务时,严禁收取他人财物、回扣和佣金。违反规定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18、 职(员)工应严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节 培训与保密第四十二条 职(员)工教育和培训是挖掘公司人力资源潜力、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公司综合办是职(员)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职(员)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职(员)工培训档案。第四十四条 公司安排的教育和培训,公司负责全部费用,职(员)工应积极参加;凡职(员)工自己要求参加的培训教育,必须经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备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掌握公司商

19、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职(员)工,可签订保密协议和约定违约金。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特定人员,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竟业限制。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解密时间;竟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违约行为界定、违约金数额等。第九节 奖惩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年度经营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实施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综合办公室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七条 职(员)工惩罚分:书面警告、记过(并扣发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程序分别是:书面警告:由职(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总经理审定签发。记过:由职(员)工所在部

20、门提出,总经理审定签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综合办提出,总经理审定签发.(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书面警告:1、无正当理由,对领导指示或有限期的指令,不能如期完成致使公司利益受到影响者;2、因个人疏忽导致公司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3、有意损毁公物或涂改重要文件、业务资料者;4、遗失财务专用票据,使公司蒙受损失者;5、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三天的;6、一年内受两次部门经理劝告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1、撤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2、擅自变更工作程序或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3、违反财务制度,搞帐外经营者;4、连续旷工五天或累计旷工八天的;5、一年内受两次书面警告者

21、;6、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确认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考核后仍不胜任者又不服从调岗安排者;2、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损失一万元以上者;3、不服从上级领导指导和安排,屡劝不改者;4、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严重影响集体正常的工作秩序者;5、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者;6、员工一年内受书面警告三次、或记过二次者;第十节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抵触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未涵盖的有关劳动保障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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