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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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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注册管理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

2、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执业管理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宪法是最根本的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 制定的。行政法规

3、-条例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规章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宪法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民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的三个要素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权利、义务民事法律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法律的直接规定,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能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3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终止: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债权: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小偷偷钱包)3不当得利(不违法行为,不是刻意为之)4无因管理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

6、性 种类:著作权(作品)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注册商标)商业秘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除短期4种外,剩下的都是普通的,特殊的补考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

7、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8、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留置权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

9、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具体规定为: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一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一下的建筑工程。2文物保护3抢险救灾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领

10、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领证开始最长9个月)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讲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制度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

11、违法采购肢解分包:建设单位讲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属于无效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2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A修复后,验收合格,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于支持B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

12、应的民事责任.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制度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指定分包单位在国内是违法的。

13、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制度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 在3000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

14、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

15、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不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可以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

16、建筑技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投资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出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

17、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废标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8、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中标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

19、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20、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回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

21、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22、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3危险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23、别有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24、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的

25、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

26、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

27、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4不得干预投标人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6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9依法组织 竣工验收的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部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

28、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4按图施工5对建筑材料、够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7见证取样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

29、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外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原施工单位承

30、担相应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光焕发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方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行为要约生效情形表现为:1、口头形

31、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不得约内容光焕发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成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骐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

32、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光焕发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承诺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33、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要件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制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

34、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期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35、立的合同3、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尊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适用于普通商品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势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主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历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

36、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准的3、不履历行合同的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合同中解除的相关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

37、量不合格的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随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己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

38、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利息计付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1、建设工程己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己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39、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低押权和其他债权。2、建设工程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抗辩权分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用权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

40、当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期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变更类型:1、约定变更2、法定变更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己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己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夫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合同转证特征: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

41、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权得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担保等附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因履行而终止因抵销而终止.因提存而终止因免除债务而

42、终止因混同而终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1、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2、当事人双方都有违约的情形.3、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43、任或责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2)社会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包括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则;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下列单位不可

44、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都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权、职能部六不得为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主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所以,定金额指一种债的但保方式,也指作作定金但保方式的那笔预称给付的金钱.定金的生效条件定金合同除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1、主合同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2

45、、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如果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没以有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的交付行为,定金合同不能生效.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促裁、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己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的适用: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2、

46、申请仲裁后的和解3、诉讼后的和解调解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不能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监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原则 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明过程:证明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 认为,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成。认证原则: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都经

47、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理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

48、业地。(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回避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陷匿、毁灭等情形从面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

49、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落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请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申请,或者必须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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