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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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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避免发生设备设施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 公司设备设施的采购、验收、使用、检维保、变更和报废拆除的管理过程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办公家具、装配制造出成品设备设施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在设备设施寿命周期内的采购、验收、检维保、变更和报废拆除的整个过程中,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一切使设备设施遭受损坏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隐患,有效降低风险,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条 管理职责 4.1(设备管理部门)是生产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对使用部门有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方有监督管理职责。 4.2(生产部门)是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部门,也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4.3(安全管理部门)是对生产设备设施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参与综合管理工作,对使用部门有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有效的安全技术支持。 4。4(物资采购部门)是生产设备设施采购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设备设施管理以“谁使用、谁负责”,“谁检维保、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为管理原则.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生产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的验收、检维保和报废拆除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统计和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并定期更新。 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应至少包括名称、安装使用地点、内部编号、使用部门、使用人、运行状态、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年检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单独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安全设施台账》,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人、修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备设施说明书,以及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履行检查、维护、保养的职责,爱护爱惜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使用和破坏的行为,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设备设施采购 第十二条 生产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设备设施的需求和采购计划,同时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需求和采购计划应逐级上报至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需求和采购计划应当至少包括工程或作业项目、设备设施名称以及具体的技术参数、采购的时限、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计划提供安全技术和厂务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采购供应部门)应按照计划进行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的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生产该种设备设施的技术条件,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同时,生产的设备设施通过了质量认证、产品认证或者型式试验等。 第十八条 采购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型号等各项参数与计划相符或者优于计划。 第十九条 (采购供应部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资格资质证书、设备设施档案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括安装调试、教育培训、检维保等.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的设备设施不得采购: 12.1无相关资格资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 12。2无设备设备档案文件、无产品认证的; 12.3无提供技术服务的; 12.4国家明令禁止已经淘汰的、无安全设施或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设施; 12.5其他单位的报废产品,或者性价比较低、功耗大的产品. 第三章 设备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设备设施验收包括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的验收应由(采购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联合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箱验收应按自带的装箱单、配件清单、说明书等,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安装调试应按各项功能、生产能力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安全设施合格两个方面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开箱验收的设备设施不得进行安装工作,未进行安装调试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属于危险作业的,应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履行“安全交底”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装调试中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完毕正式投入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应参加由供货商进行的设备设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做好工作记录,正确填写各项记录表格,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设备设施的档案文件、图纸以及工作记录等交由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设备设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设施使用前工作 ⑴(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联合制定该设备设施的三大操作规程和点检表格 三大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检维保规程。 ⑵(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该设备设施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作业人掌握相应的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 ⑶特种设备应指定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并到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取证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三大操作规程执行。使用人应明确设备设施的危险点、易损坏点以及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均应爱护设备设施,不得违章操作、野蛮操作,更不得破坏损坏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培训的人员、或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使用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员应正确穿戴相适应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做好最后一道防护. 都二十九条 使用设备设施进行危险作业的,应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履行“安全交底”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作业中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使用设备设施前,使用人应按照点检表格对该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保工作,确保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第三十条 设备设施实行“可视化”管理,要求三大操作规程必须上墙,贴在明显位置.要求字迹清楚,作业人员应清楚看见具体的内容和步骤。 第三十一条 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或者事故的,使用人应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紧急停车,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标志,联系(设备管理部门)报修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拆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不得私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安全设施。 第五章 设备设施检维保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保的综合管理,每年制定设备设施检维保计划。 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计划逐台逐项完成检维保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检维保工作的预算应在合理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检维保应履行“日常检查维保”和“二级检维保”的原则,使用部门使用人负责日常检查维保,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检维保. 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检维保工作进行危险作业的,应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履行“安全交底"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作业中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设备设施检维保的项目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和说明书等指导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设备设施修理的流程和申请表等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修理应保证及时有效,安全设施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大修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大修方案,召开安全交底会议,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检维保完毕后,应在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贴出标志,注明检维保的时间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设备设施检维保工作委托相关方进行的,应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技术职责和安全职责。 委托的相关方应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四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有专人监督检查相关方的检维保工作,对其工作进行评定。 第四十三条 设备设施检维保工作应做好工作记录,正确填写各项记录表格,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章 变更 第四十四条 设备设施应执行《变更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要求,(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检维保、报废拆除工作进行危险源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五条 设备设施安装调试、使用以及检维保工作中,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隐患进行排查,有效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六条 设备设施使用人变更应实行交接管理. 永久或短期变更的,应填写相关表格,执行培训、指导等流程; 临时变更的,原使用人应在点检表格写明设备的运行状态,注意事项等;变更人应核实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变更工作应做好工作记录,正确填写各项记录表格,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 设备设施报废拆除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报废拆除的综合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对拆除工作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拆除申请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实施报废拆除: ⑴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⑵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 ⑶因磨损、腐蚀、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⑷大修费用较高超过新购置的。 ⑹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 ⑹设备设施的使用期限超过了说明书规定的年数。 第五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彻底切断报废设备设施的水、电、气,并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重新启用已报废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 设备设施报废拆除工作进行危险作业的,应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履行“安全交底”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作业中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设施拆除方案,召开安全交底会议,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报废应到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销,拆除应委托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设备设施报废拆除工作应做好工作记录,正确填写各项记录表格,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停用应填写相应的表格,处理方法与报废工作相同. 第五十七条 停用后,设备管理部门应使用阻燃材料的布罩将该设备设施封存,妥善保管,并在明显位置挂警示标志。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 月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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