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节 其他程序规定一、举报投诉案件的程序规定节约能源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机构接待举报投诉的部门、电话及联系信息,按以下程序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节能违法案件。(一)节能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接待部门负责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电、来函、来访形式的举报投诉,并负责填写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投诉电话的,可以向举报投诉人告知接待部门的举报电话。如举报投诉人表示不便或不愿意,接电话人应当如实做好举报投诉登记,不得推脱,并及时将记录材料移交接待部门。(二)对事实清楚,明显不属于本机
2、构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三)对于来电、来访的举报投诉人,接待人员应当仔细询问并记录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情况(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举报事由等),承诺对举报投诉人保密。(四)接待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情况向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将登记表按程序报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签发处理意见。接待人员按照处理意见,将登记表送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五)案件核查按照节能现场监察的程序进行,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参加。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以会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核查中,按规定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如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的,制
3、作现场监察笔录;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六)核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由、核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汇报材料报经承办部门负责人阅处后,送法制监督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报机构负责人审批。(七)登记表及有关核查材料的原件由节能监察机构留存归档。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后,与移送书等相应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有关部门。(八)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在移送之日起七日内,承办人员应当与受移送的部门联系,了解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将情况记入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书面反馈移送处理情况。(九)举报投诉案件,经初步核查,认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承办人员应当按
4、规定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十)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核查、调查及处理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由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结束交法制监督部门审核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二、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经调查或审理,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和主管范围,或因某种原因本机构不能管辖的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移送处理。(一)承办人员在调查、审理中发现属于上列情形的,应当先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其确认,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承办人员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机构负责人审批。(二)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移送的案件,由办公室登记、盖章,复制全套案卷材料,副本由法制监督部门留存,正本移送有关部门。(三)承接移送案件的部门办完该案,法制监督部门接到结案报告后,应当将该案卷副本及结案报告一并交办公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