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数据是统计部门发挥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本单位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发布工作程序,针对统计数据使用发布过程的特点及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一、综合股牵头负责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发布工作.统计数据由综合股负责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股室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由专业股室提供相关资料的,须请示主要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二、统计数据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项统计调查报表数据,由经办人初审、股室负责人复审后,报主管领导审签、重要数据报主要领导审定。在上报或对外发布的同时应送一
2、套纸介质和电子版给综合股备案。三、各股室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把数据质量关。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表、抽样调查等一次性统计调查数据,经股室内部审核后,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或印发。重要统计调查数据,须在认真做好质量评估基础上,由主管领导提主要领导审定。四、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的保密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管理规定,需要国家和省总队认定后方可使用的数据,必须待上级反馈后方可发布.不需认定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过规定程序方可对外发布。五、对外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统计调查数据在每
3、月公布之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提供。六、外单位查询统计调查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函,统一由综合股接待。外单位要求查询综合股未备份统计调查数据,经综合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相关股室提供。各股室不得自行向外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数据。七、各专业调查数据在队内实行共享,一般数据内部要互相提供,绝密数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提供。八、股室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股室的统计数据,要对本股室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负责。九、报表、数据审批程序1、上报部分:业务人员汇总审核股(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签发(年度报表、数据由主要领导签发)业务人员上报专业股室存档。2、对外提供部分:外单位来人索要资料综合股决定是否提供及由谁提供承办股室提供综合股登记。十、对上级机关呈报请示程序1、业务工作:呈报人拟稿股(室)负责人审核综合股复核主要领导审批呈报人承办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