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定手续办理代理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法定手续办理进度,甲方委托乙方以桃阳社区筹建委员会的名义办理报建报卷等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代理报建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第二条、 代理工作内容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手续(含调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单项验收、联合备案验收及房屋产权证。第三条、报建进度要求与责任1、报建手续时限要求:6个月(须完成至施工许可证手续为止)2、产屋产权证在甲方完成联合验收、准确提供各单户相关资料后12个月内完成。3、因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报建工作无法在协议规
2、定的时间内完成时,报建时间可适当顺延,并以甲乙双方用文字重新确定的时间为准。4、遇到特殊情况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合理加快手续办理进度,乙方须无条件配合.5、乙方不能按本条规定完成工作时,每推迟一天,按代理费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代理费及付款方式1、代理费金额:人民币(¥)。代理费含乙方报建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缴纳)、车辆油修费、任何资料复印费等一切费用,但不包括行政性收费以及出具报告书和成果的费用.2、代理费支付方式分四次支付,支付时限均为事项完成后五日内支付。即: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总价款的10;已交付施工许可证后支付总价款的40;已交付联合验收书支付总价款的30
3、%,交付房屋产权证支付总价款的20%。3、甲方不能按本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时,每推迟一天,由甲方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和掌握乙方报建工作的进展情况。2、因乙方原因导致报建进度明显与合同要求不符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须予以赔偿.3、甲方出现投资计划变化或资金等原因时,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或退卷,甲方只按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代理费,不另行补偿.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止报建代理业务,甲方有权拒付本合同的所有代理费,已经支付的由乙方退还给甲方;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须予赔偿。5、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该
4、项工程项目全面真实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签章以及必要时提供协助以便乙方有效开展工作。6、甲方提供的资料若违反相关书面的、共性的、有依据的政策、法规,乙方应及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7、甲方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自主支配工作时间的权利,但必须根据工作所需,随时配合甲方的合理调度和要求,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工作.2、乙方有在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后收取代理费的权力.3、因甲方原因要求乙方暂停手续办理,乙方有权按完成工作量收取代理费。4、乙方须尽到报建报卷资料的保管义务,如有遗失,须承担全部责任
5、,并无偿将资料补办到位,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须予赔偿。5、乙方需与相关单位人员保持沟通,确保报建手续办理与设计、调规的一致性。6、乙方需确保所办理报建手续的合法性,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7、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七条、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延时责任 1、甲方项目如向乙方隐瞒有关事实而导致项目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使报建工作增加难度,并从而影响了报建进度时,乙方不承担延期和退卷责任.除此之外,延期或退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政策调整导致延期。3、甲方不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导致办理时限延长或无法继续办理。第八条、附则: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处理.3、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