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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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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处理管理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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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废旧物品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品管理,规范公司废旧物品处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废旧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 工地现场及综合计划部办公室形成的废旧物品由综合计划部负责处理,工程技术部负责督促工地现场有关人员将现场形成的废旧物品及时移交到综合计划部;水木清华二期会所及各售楼中心形成的废旧物品由营销中心负责处理;九楼办公区形成的废旧物品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工程技术部办公室形成的废旧物品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处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处理所属废旧物品时应有两人在场,在场人员须在收入单据上签字。收入单据须经相关部门经理复核签字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后交财务部入账;凡处理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须再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入账。 第五条 财务部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部门上交的废旧物品处理收入单据并点验现金无误后,须在收入单据上签字并在第一联上加盖财务部公章后返还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留作存根;第二联留在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记账. 第六条 负责处理废旧物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按划分范围将所属废旧物品进行处理,不得将废旧物品长期积压、堆放。 第七条 相关部门在将废旧物品处理后,应及时按程序将处理款项上交财务部。 第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况对当事人处以不低于20元的罚款;如发现在处理废旧物品后不上交或少上交处理款而私自占为己有者,给予当事人违规金额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薪、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8月5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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