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名称)本期出资额(万元)本期出资方式本期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名
2、称)其余出资额(万元)其余出资方式其余出资时间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4、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
5、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6、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
7、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本公司股东按照按认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本公司盖章: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