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评审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繁荣阜康市规划建筑设计创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规范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项目,均要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乡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调整和完善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园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规定需上报批准的市政建设、城市交通、区域环保、园林设施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二)市内自治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建设保护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
2、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50亩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2)重要的城市雕塑(位于城市道路、广场、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3)城市主要出入口,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4)城市干道两侧重要的公建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5)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设计方案; (五)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专项规划(含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参加评审的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划类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一个;建筑类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两个,且不能
3、雷同.第四条:有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阜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实行专家公开评审,但需由建设单位进行内部评审,择优选取.第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而未进行专家评审的工程项目,阜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申报。第六条: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阜康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工作.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七条:参加评审的设计方案文件的编制深度除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补以下内容:1、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一
4、般包括:功能分区、空间组合、景观分析、交通分析、场地分析、绿地分析、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2、建筑各立面效果图及夜景效果图。第八条: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守下列规定:1、评审专家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应国家注册资格及高级职称.具体人选应在上会前1日(大型规划设计应提前三日)内由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特殊项目的由承办单位直接确定。2、参评单位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3、办公室主任应对专家评审实行相应的动态监督、考核与评价机制,对于连续二次评审意见未采纳或不合理的专家下次将不予再聘。
5、第九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方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功能合理、满足节能、富于创新等为要求,客观评价设计方案的优劣。需报送二个以上方案的项目,如果有一个方案明显质量较差,不满足相关深度和质量要求的,应重新补齐两个方案后择日再评.第十条: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由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设计方案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1、主持人介绍评审专家及参会领导和成员。2、主持人宣布参加评审方案名单.3、方案设计单位介绍方案.4、专家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5、主持人总结并宣读评审结果。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在上规划委员会前三天将评审意见提交规委会各委员.第十二条:方案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及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交建设单位报阜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阜康市规划委员会2012。04。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