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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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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特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燃气泄漏事故和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公司设立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公司设立安

2、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综合协调工作。公司安全保卫部为事故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司运行部、技术设备部、工程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待遇的落实,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工伤保险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及对责任者的考核、处理; 公司纪委监察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的处理进行监察; 公司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公司其他部门参与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事故分类及等级划分第七条 安全事故类别。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

3、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不包括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四)燃气泄漏事故是指因燃气设施发生泄漏,造成着火、爆炸、人员中毒、死亡的事故。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4、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管辖)单位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运行等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将书面事故报告送至公司安全保卫部。 第十条 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公司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A级以上的事故和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公司安全保卫部向上级公司安全部门和市政府、市安全办、市建委等部门报告。(二)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公司办公室向上级公司安全部门和和市政府、市安全办、市建委等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为所属单位服务的承包商发生伤亡事故,都

6、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 事故应急与救援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所在(管辖

7、)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级别,事故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做出书面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 发生的事故,必须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查明后要以文件、简报等形式通报全公司,组织员工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八条 一般事故B级以下由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组织调查; 涉及人员

8、伤亡的一般A级事故由公司配合、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及有关规定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按与事故有关人员职责分工和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追究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

9、三条 根据上级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解聘、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进行行政处分处理外,还要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要认真按照处理决定或意见进行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一般事故B级以上责任事故,所属单位负责人要在公司召开的安委会或生产周会上作检查,并分析事故. 第二十七条 事故

10、结案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 第八章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第二十八条 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后都要填写事故记录表。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填报。 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一般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记录表、事故报告书、事故分析会记录、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重大事故档案要求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记录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 (六)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

11、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人员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建立、保存; 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公司安全保卫部建立、保存,并向上级公司报送. 第九章 事故善后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给予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理赔执行上级公司相关财产保险及理赔管理制度。 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标准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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