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合同(合租)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地址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地址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六安市寿县南门外宾阳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宾阳小区-春申佳苑28号楼3单元505室的房屋单间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合租),租赁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 二、单间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季度/年)初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度/年)租金元。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等各种由租房者使用带来的消费。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并通知甲方。
2、如果没有交清各种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等,擅自离开,甲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案、起诉。租赁结束时, 乙方要通知甲方,甲乙双方需当面检查房主提供的物品和房屋破损情况,如有损坏,需按相关标准赔偿.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单间房屋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一个月的违约金.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租房期间,发生液化气爆炸、漏气,插座、拖地线漏电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并提供相应的必备简单生活设备,在房租费按时交纳的前提下,由甲方交纳物业费。 八、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年 月 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