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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厂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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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大水桥石料厂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法刘理等2人共同出资,设立宜都市大水桥石料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宜都市大水桥石料厂 第二条 住所:宜都市枝城镇黎家坪村一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出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以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刘法理 货币 800 李 雄 货币 20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它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绵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健忘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计划选择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造势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义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并兼任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宝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务: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按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日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日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属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宝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日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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