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上停车位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为加强弘盛华庭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机动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遵守.一:本停车位车位置及面积乙方于 年 月 日购买东平弘盛华庭项目商品房 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本次租赁弘盛华庭项目地上停车位 个,车位号为 楼 侧 号.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付款方式1、车位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 年)。2、车位租赁费用标准:车位租价为: 元/月, 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3、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
2、一次性交纳该费用。三:使用要求1、甲方须保证车位平整、清洁.2、甲方须定期维护停车场地交通标示等相关设施,使其功能正常使用。3、在租赁期间,停车位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停车位只有使用权,只用于停车,没有所有权,在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对停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等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必要时可通知物业协商)。禁止搭建或封闭,不得停放用于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危险物品的车辆。4、乙方须接受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及服务.5、乙方需提供车辆行车证复印件一份,向甲方一次性交纳IC卡押金150元,协议终止时持IC卡退还押金,IC卡丢失或毁损须缴纳150元重新办理新卡。四:有关违约及其他补充约定:1、乙方须遵守弘盛华庭机动车管理规定。2、乙方将小区通行证、IC卡及车位转让第三者时,必须通知物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用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擅自停放车辆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停车费用,甲方并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车牌号: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