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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勘服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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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WHZW TG 301.8-2011 联合踏勘服务流程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联合踏勘的定义、范围、实施程序和工作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审批窗口进行的联合踏勘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联合踏勘 申请事项需经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由相关窗口提请,中心管理办统一组织,同时勘验的行为. 3 范围 3。1 基本建设项目: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人防办、气象局、消防局、地震局、水利局。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项目:民政局、人社局、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3 企业注册(或变更登记):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质监局。 3.4 其他需要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窗口或办事人提出申请,业务协调科负责审查核准。 4 实施程序 4.1 办理联审项目需要现场勘验的,由牵头窗口向中心业务协调科提交《联合踏勘申请表》(附表)。 4.2 业务协调科向分管领导汇报联合踏勘项目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查后确定踏勘时间及方案。 4。3 业务协调科向其他联办参与单位发出现场踏勘通知,组织联合踏勘。 5 工作要求 5.1 各踏勘单位要认真核查现场情况,并与申报材料比较鉴证。 5.2 现场勘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审查意见,作为做出许可决定的依据。 5.3 联合踏勘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不得接受申请单位宴请或以其他方式谋取私利。 6 监督与考核 按Q/WHZW 208.9-2011进行考核。 附 表 现 场 踏 勘 申 请 表 牵头窗口 受理时间 受 理 事 项 现场踏勘内容 拟外出时间 相关责任窗口 业务协调科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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