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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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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CCS A 1广儿童Spec2021-020 12 西壮童福利cificatio-12-20 发壮族利机构on for se发布 广西壮族自构家庭ervice owelf壮族自治区自治 庭寄养of fosterfare ins 区市场监督区养社会r care sotitution督管理局 地DB会工作ocial won 发 布 4方标B45/T 243作服务ork of ch2022-0布 45 标准342021 务规范hildrens01-20 实准 范 s 实施DB45/T 2434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2、 工作人员要求.1 4.1 职责.1 4.2 岗位人员.2 5 寄养要求.2 5.1 儿童.2 5.2 家庭.2 6 寄养程序.2 6.1 家庭招募.2 6.2 儿童辅导.2 6.3 寄养申请.2 6.4 寄养评估.3 6.5 寄养家庭培训.3 6.6 寄养审核.3 6.7 寄养配对.3 6.8 寄养融合.3 6.9 家庭寄养.3 6.10 寄养终止.3 附录 A(规范性)家庭寄养业务表.5 附录 B(规范性)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10 附录 C(资料性)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12 DB45/T 243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

3、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南宁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文铮、苏芸、黄燕兰、黄艳、黄焱、朱甲东、关虔、江宁、林建业、翟明红、卢炎芳、杨锦平、李琼、李红飞、兰爱锦、梁源、谢坤峻、覃金钰、庾芳婷、郭晨琳、吴宁忠。DB45/T 24342021 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求、寄养要求和寄养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服务的全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

4、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122 家庭寄养评估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45/T 2168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儿童基础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家庭寄养 foster car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3.2 寄养家庭 foster home 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

5、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3.3 寄养儿童 foster children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受其委托寄养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 工作人员要求 4.1 职责 4.1.1 制定并实施家庭寄养工作计划。4.1.2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4.1.3 培训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开展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4.1.4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了解寄养儿童生活状况及心理变化,解决存在的问题。4.1.5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4.1.6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DB45/T 24342021 2 4.1.7 根据家庭寄

6、养协议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4.1.8 向主管民政部门汇报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4.2 岗位人员 4.2.1 经过上岗培训,持有与其岗位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4.2.2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5 寄养要求 5.1 儿童 5.1.1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5.1.2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5.2 家庭 5.2.1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5.2.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

7、成员人均收入应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5.2.3 家庭成员不应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5.2.4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5.2.5 家庭成员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5.2.6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在 30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在初中以上,身体健康,且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5.2.7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人数不应超过两人,且该家庭不应有未满六周岁的儿童。5.2.8 同等条件下宜选择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5.2.9 寄养残疾儿童,宜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

8、件的社区选择寄养家庭。5.2.10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6 寄养程序 6.1 家庭招募 按MZ/T 167中的规定执行。6.2 儿童辅导 按MZ/T 167中的规定执行。6.3 寄养申请 有寄养意愿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家庭寄养申请表(见附录 A 表 A.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查验原件;家庭主要成员体检报告;DB45/T 24342021 3 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6.4 寄养评估 6.4.1 儿童评估 按DB45/T 2168中的规定执行。6.4.2 家庭评估 6.4.2.1 儿童福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小组,按 M

9、Z/T 122 中的规定评估申请家庭情况。6.4.2.2 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 A 表 A.2)。6.5 寄养家庭培训 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寄养主要照料人参加儿童保护、寄养规章制度、残疾儿童照料、康复知识、儿童成长发育知识、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及护理、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做好寄养家庭培训签到表(见附录A表A.3)和寄养家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表A.4)的档案管理工作。6.6 寄养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寄养家庭评估情况、体检情况和寄养培训情况综合考虑,对寄养申请进行审核,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A表A.2),呈主管民政部门备案。6.7 寄养配对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申请

10、家庭的意愿、能力及家庭情况,评估筛选寄养家庭,并与儿童进行寄养配对。6.8 寄养融合 6.8.1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进行 2 个月的融合。6.8.2 融合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行试寄养评估,填写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录 A 表 A.5)。6.9 家庭寄养 6.9.1 融合期满,寄养评估合格的家庭可继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有效期为 1 年。6.9.2 寄养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行家访、社区了解,填写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录 A 表 A.5),给予指导并按 MZ/T 122 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可续签 1

11、年。6.10 寄养终止 6.10.1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家庭的寄养协议:不符合 5.2.15.2.6 规定的要求;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6.10.2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协议: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DB45/T 24342021 4 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6.10.3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应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解除寄养关系申请书,

12、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6.10.4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参见附录 D),寄养儿童返回原儿童福利机构。6.10.5 返回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应按 6.4.1 中的规定进行儿童评估。DB45/T 24342021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家庭寄养业务表 见表A.1表A.5。表A.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a 身份证件号 家庭月收入 是否具有养育孩子经验 是否有共同生活的6周岁以下孩子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房面积 家庭常住人口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文化程度 健

13、康状况 职业 工作单位 姓名 其他情况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年龄:性别:人数:残疾程度: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须家庭成员全部签字)是否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 有无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b 申请人签名 签名:(按手印)年 月 日 评估小组意见 符合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 评估人签名:年 月 日 a*处粘贴照片。b*处可填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宗教信仰。DB45/T 24342021 6 表A.2 家庭寄养评估表 家长姓名 年龄 配偶名字 年龄 家庭住址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评估方法 观察 面谈 问卷 测量(量表:)评估

14、发现 评估分析 评估结论 录取 后备 婉拒()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领导审核 日期 DB45/T 24342021 7 表A.3 家庭寄养培训签到表 培训主题:培训人:培训日期: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1 31 2 32 3 33 4 34 5 35 6 36 7 37 8 38 9 39 10 40 11 41 12 42 13 43 14 44 15 45 16 46 17 47 18 48 19 49 20 50 21 51 22 52 23 53 24 54 25 55 26 56 27 57 28 58 29 59 30 60 DB45/T 24342021 8 表A.4 寄养家长岗前

15、培训评估记录表 家长名字 联系电话 参与 培训 情况 参加培训时间 培训主题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理念提升 亲职技能 倦怠应对 法规程序 其他 特殊情 况备注 自身 体会 社工 评价*a*b 评估结论 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a*的内容为:以寄养家长角度来评价。b*的内容为:以寄养家长的能力来评价其与

16、照顾对象的匹配程度。DB45/T 24342021 9 表A.5 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 儿童姓名 档案编号 本次服务类型 常规家访 结案家访 接报家访 服务链接、转介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评估方法 观察 面谈 问卷 测量(量表:)现状描述*a 问题及服务*b 未来工作安排 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家长签名 日期 a*的内容为:看到了什么,交谈了什么,获得了怎样的信息。b*的内容为:对“现状描述”栏中信息的分析、评判及回应。DB45/T 24342021 10 B B 附 录 B (规范性)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甲方:_ 乙方:_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创造有利于孤

17、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条件,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孤儿一名,姓名:_,性别:_,出生:_年_月_日,籍贯:_。(二)寄养期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合作满意,可再协商续约。寄养儿童监护权归福利院所有。(三)乙方承诺其家庭在寄养期限内具备如下条件:1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

18、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所在设区市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5乙方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6.乙方现有寄养儿童的人数_人,且乙方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四)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2.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

19、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3.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4.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5.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甲方报告;6.配合甲方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7.配合甲方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8.定期向甲方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9.及时向甲方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10.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一)寄养期

20、间(含试寄养期间),甲方按月将财政拨付孤残儿童的生活费、寄养费等费用,共人民币_元交付乙方。DB45/T 24342021 11(二)寄养期间(含试寄养期间),寄养儿童基本水平的义务教育费、入托费、医疗费、康复手术(矫治)费、辅读学校住宿费、学习用品费,由乙方提供有效凭证后,甲方核销。超出定额部分和非约定用于寄养儿童使用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相关费用是否核销具有最终决定权。甲方定期培训乙方中的主要照料人指导寄养工作为寄养家庭养育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监督评估乙方的养育工作。(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乙方的档案。三、寄养协议

21、的履行(一)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甲方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二)乙方主要照料人原则上不允许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并经甲方培训合格,在本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三)乙方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护理寄养儿童时,或乙方不具备法定或本协议约定寄养家庭条件的,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提出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在通知乙方最后改正期限后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在书面告知乙方后终止其寄养家庭资格,并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由甲方作为被寄养儿童的法定

22、监护人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五)乙方对其本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约定寄养条件虚假承诺,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寄养条件不符合法定或本合同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虚假承诺导致协议解除,对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由甲方作为被寄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发生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其中,因发生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六)项情形导致协议解除,对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由甲方作为被寄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造

23、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七)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_ 乙方(签字):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电话:电话:DB45/T 24312 _我院根贵家庭的 1、国内2、国外3、父母4、身体5、年满6、其他我院与按有关规定最后,(本通 342021 _寄养家庭:根据中华人 内收养;外收养;母找回;体原因回院;满18周岁回院他 与贵家庭于 定进行管理。我院对贵家 通知一式两份 人民共和国收 因 院;年 月 庭为儿童寄养 份,双方各执一家庭寄养收养法和以下 日解除 养工作所作的 一份)C C 附 录 C (资料性)养关系终止通家庭寄养管 项原因 的家庭的努力与付出 寄养 通知书 理办法等法因解除寄养关庭寄养关系,出表示衷心的儿童福 年 月 养家长签字:年 月 法律法规的有关系:寄养关系解的感谢!福利院 日 日 有关规定,现除后,该儿童现寄养在童由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 45/T 2434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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