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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A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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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起草、审定中亚集团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目标,审定中亚集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按期分步实施; 3、审定批准本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规章及制度,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建立中亚集团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奖励先进,纠正、惩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紊乱、玩忽职守、蓄意违章或强令他人违章造成重大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事故单位,负责查处、追究责任,并依权限按国家有关规 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直至按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及时组织研究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及突发性事件; 6、定期组织研究事故隐患预防、控制、评价及处理,决定公布中亚集团现阶段安全生产动态,决定实施安全生产先进管理办法,确立安全生产攻关项目的示范工程,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审定相关计划; 7、每年两次听取、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工作计划; 8、负责审定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员的任职资格; 9、组织领导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报告工作。 第 6 条 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应与公司相对应;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 7 条 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中亚集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规章和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达标、创标化工地规划和目标; 3、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监督项目部(工地)抓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遵章守纪教育,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对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工作,从实际出发及时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措施,使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打击四大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 5、定期组织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完善;督促项目部(工地)抓好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并建立与制度相应的考核制度; 6、组织施工现场开展文明施工,积极推进施工现场创建文明标化工地,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7、督促对现场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依权限范围及时认真地组织对各类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审定上报工作; 8、定期组织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积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的安全防护及装置,逐步增加安全生产科技含量。 第 8 条 项目部(工地)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担任。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接受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 9 条 项目部(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 织建立项目部(工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 2、 组织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3、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现场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四口临边防护验收制度、机械设备使用验收保养制度、分项工程及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 4、 组织建立项目部(工地)安全生产自控机制,认真抓好班组自检、互检、巡回检、交接检以及周检工作。 第 10 条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具体安全管理职责见本办法第40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 11 条 中亚集团安全生产坚持一个方针、六项原则、二个严格。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先防护、后施工,不防护、不施工”的原则; “发生事故(含末遂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现场抓起,标准化作业”的原则; 严格管理,严格查处事故隐患。 第 12 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中亚集团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各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厂长)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施工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 13 条 实行总分包的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和总包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其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其分包所辖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 14 条 签订各项施工经济承包责任协议中,应将安全生产指标列入重要考核指标,杜绝以包代管。 第 15 条 项目现场用工,严禁私招乱雇,一切外来劳务用工必须按中亚集团劳务用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 16 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指导施工操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防护情况,分析职工思想动态,提出建议,研究对策,当好同级领导的参谋;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 17 条 中亚集团授予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权限: 1、对施工生产有安全监督检查权;2、遇有危险有停工权;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有处罚权;4、对安全措施质量有问题的有返工权;5、越级报告权。 第 18 条 各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的预防体系、预防手段及预防能力,要结合安全检查对各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预防能力的评价工作。 第 19 条 班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各级领导应切实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要建立健全班组人员管理制度,班组岗位责任制,班组安全活动及技术交底制度,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抓好落实;各项目部在对班组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班组人员的遵章守纪教育与安全意识教育,杜绝三违行为,按规程操作,按施工程序施工;项目部要给作业人员创造安全施工条件,若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越级上告。 第20 条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 21 条 各岗位共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 22 条 董事长的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中亚集团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中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决策。 第 23 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企业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中亚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按国家规定负责建立健全中亚集团安全工作机构,配备安技干部;主持召开中亚集团定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3、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中亚集团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与计划,确定企 业安全生产目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批准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 4、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主持研究解决; 5、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按权限组织本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领导中亚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8、按规定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确保实施。 第 24 条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的职责 1、协助公司总经理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中亚集团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领导中亚集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的落实,负责组织与领导企业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3、组织制定中亚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与标准,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4、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的问题; 5、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6、检查公司安全机构及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 25 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1、对中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和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重要安全生产难点组织科研、技术攻关; 3、负责组织中亚集团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4、组织审定中亚集团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5、参与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隐患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原因分析、鉴定,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第 26 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1、按中亚集团审定的安全生产中、长期计划及管理目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2、监督检查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管理开支; 3、监督检查各类伤亡事故经济处理情况。 第 27 条 总经济师的职责 1、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的中亚集团安全机构人员的编制; 2、在中亚集团项目经济承包管理制度中,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指标,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 3、编制中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内容。 第 28 条 施工管理部的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中亚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订劳动安全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贯彻防火防爆安全工作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协助制订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参加安全生产新技术以及重点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攻关; 4、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5、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好中亚集团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执行者,有权指令停工整改;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制订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 7、在编制中亚集团生产计划时要同时布置安全生产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8、负责审查中亚集团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施工现场按计划按期实施; 9、做好施工消防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指导中亚集团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10、会同中亚集团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活动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具)。 11、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险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第 29 条 市场经营部的职责 1、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有明确双方责任的安全生产内容,在施工工期与施工安全有矛盾时,应服从安全生产; 2、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应充分考虑到承建工程的施工难点、相邻物及管线、周围环境安全卫生的影响程度。 第 30 条 技术质量部的职责 1、参与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有计划地解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审查,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 2、参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标准、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3、制订中亚集团长远技术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施工的项目; 4、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5、负责组织制订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劳动保护规程,要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 31 条 材料、设备租赁中心的职责 1、负责施工机械、电器设备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制订或审定有关自制施工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中亚集团内施工机械及设备维修规程和使用、管理、保养、检验等有关规章制度; 3、经常监督检查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保养情况,保证其正常运行,防止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4、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对新进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进行检验,并指导督促各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的机电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6、协助劳动、教育部门对所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对起重、垂直运输设备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拆、验收;负责塔机安装后自验、合格后报请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8、负责对大型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方案的审定、监督,以及对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 第32条 劳动人事部的职责 1、制定劳动组织管理办法,会同安全部门督促检查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工地)以及班组对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症职工的工作调动; 3、重要工种和特种岗位操作人员的安排,应相对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4、负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5、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参加中亚集团安全生产检查与劳动鉴定工作,参与因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根据中亚集团安全机构人员编制情况,负责选择、配备安全干部,保持 相对稳定;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手续。 第33条 公司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中亚集团治安保卫工作,制订中亚集团保卫制度; 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防火、防爆、防盗工作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制订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3、负责重点要害岗位和厂区的消防、防爆、防毒、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4、进行定期的治安检查和节日前后的防火、保管、保卫检查,对重大隐患要报告上级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5、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负责追查; 6、采用多种形式进行防火、防爆、防盗的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中亚集团节日期间、防汛抗台期间等值班安排工作。 第34条 建筑材料采供中心的职责 1、负责中亚集团材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2、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材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施工安全规范要求; 3、工程材料、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材料的采购、运输、堆放、仓储等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防火工作。 第 35 条 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厂长)职责 1、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中亚集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2、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对本单位的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使安全防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4、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加强安全组织领导、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7、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及时按程序与规定组织上报,负责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 36 条 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分管安全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 1、协助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厂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中亚集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制订本单位的安全奖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3、负责月度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 4、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工作; 5、负责与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的联系、协调,负责安全生产竞赛工作; 6、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7、负责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参与因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 37 条 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1、协助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领导推动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劳动保护工作; 2、认真贯彻中亚集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协助制订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3、协助分管安全领导做好月度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按期整改;做好月度安全检查汇总、安全月度报表的工作; 4、协助项目部(工地)制订预防事故的措施,监督重大隐患的及时整改,并做好复查验证; 5、具体负责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并监督施工现场按期实施;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的检查、验收等; 6、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8、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部(工地)按有关规定及时发给工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具)。 第 38 条 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中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编制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或特殊分项工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向班组作好施工前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指导和督促工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对进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进场职工自我防护意识,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5、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语、口号以及黑板报等; 6、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好记录;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抓好安全达标与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工作; 8、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领导,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调查,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 39 条 项目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中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经常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及现场管理人员台帐; 3、督促现场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监督检查; 4、督促现场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5、经常检查现场的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安全、不文明情况及时报告,并向项目经理提出处理意见; 6、抓好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班组搞好安全生产; 7、参加现场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项目经理抓好事故隐患整改以及事故发生的措施。 第 40 条 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 1、遵守上级和中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做好班前讲安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班中抓好安全措施落实,指导和督促工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班后查安全,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的自检、互检与日检工作,建立书面记录;对新职工以书面形式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岗位操作教育以及纪律制度教育; 4、发生事故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调查; 5、积极组织班组参加安全竞赛以及安全达标活动。 第 41 条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不违章操作; 2、要根据作业条件与环境以及岗位要求精心操作; 3、对企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指挥等失职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报告; 4、班前、班后检查自己所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 5、积极参加中亚集团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报告项目管理人员,保护现场,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事故经过情 第五章 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第 42 条 基本要求 1、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书已经审批,并明确落实责任人,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审查表已经通过。 2、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已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各类人员责任制与相应的考核制度、教育制度、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处理制度等均已健全; 3、总包与分包,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与项目部(工地)、项目部(工地)与班组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按相应程序审批完毕; 4、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已落实,规模与工程相适应,并有维护保养制度; 5、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已设置,大门及门头应设置中亚集团的企业的标志;现场围墙、封闭管理、现场宿舍、生活设施已设置完善,现场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及要求; 6、文明施工有计划,建立奖罚与责任共担机制与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7、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工地)须为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43条 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和醒目的警示标志;根据季节或天气特点除设置或调整专项安全设施外,及时组织相关的安全检查;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 第 44 条 实施现场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控制度;现场危险源由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申报,项目部(工地)应对危险源抓好重点管理,危险源如要害岗位和厂区(作业区)的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45 条 施工现场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不仅要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作业条件,还要努力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与生活环境卫生、文明状况,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 46 条 加强对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中亚集团及各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均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各类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第 47 条 施工工地现场实行班前教育制、安全值日制、安全自检制。 第 48 条 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配备安全员,现场实行专人监护管理;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一般工程设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与工程相适应,持证上岗。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定 第 49 条 正确使用安全“三宝”;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中亚集团安全帽配戴按颜色区分工程施工人员规定如下: 桔红色:施工操作人员; 蓝色:机操工人员,材料机具等管理人员; 红色: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等 第 50 条 与建筑施工无关的闲散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清理室内施工垃圾,不准随意往外抛掷,若遇特殊情况时,室外应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戒人员。 第 51 条 井架吊篮严禁乘人。 第 52 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内、外架)必须安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搭设,按规定设好脚手片并满铺,剪刀撑设置到位,外脚手架应挂设密目型安全网做到全封闭操作,沿街建筑实行封闭围护施工;外脚手架高度超过30m,必须编制搭设方案进行架体刚度、稳定、载荷等计算报中亚集团技术质量部、总工程师批准;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分段验收由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验收合格予以挂设脚手架验收牌。 第 53 条 施工高度距地面2m以上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 54 条 高处作业须搭设脚手架,如不搭设脚手架,须攀登梯子、马凳或其他构件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在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 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 55 条 高空作业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禁止二人以上同时在一个梯子上作业,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光滑的地面,梯脚上要有橡胶片垫,使用6米以上的梯子要设专人扶持。 第 56 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上、下弦、支撑桁条、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 57 条 楼梯口、电梯口应设牢固的防护栏杆,预留洞口、坑、井应设牢固的防护盖板,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通道口应设防护棚,阳台、屋面等临边应设护并有明显标志。 第 58 条 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设脚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玻璃安装使用的工具应放入的工具袋内,不准口含铁钉。 第 59 条 拆除脚手架前,应进行脚手架拆除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合理组织劳动力,最少二人一组,不准一人单独操作;拆除脚手架的周围,应设围栏封闭,并悬挂明显标志,如有电气线路妨碍作业时,应先采取安全措施;拆除高层脚手架前,应编制安全措施及拆除方案由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技术负责人审定,报中亚集团技术质量部、总工程师批准。 第 60 条 施工现场拆模板时如没有保证安全的隔离设施,其下面一律禁止作业,工作后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模顺序先上后下,不许上下同时作业。 第 61 条 起吊钢筋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钢筋及钢筋骨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摘钩。 第 62 条 浇灌框架、梁、柱砼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使用震动棒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第 63 条 不得擅自动用与已无关、不熟悉或他人使用的机械工具和电气;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与移动,需要拆移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第 64 条 使用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查,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实行定人、定机操作,机械使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谁持证谁上岗,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一律不准上岗,并严格执行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第 65 条 使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是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的产品,并具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必须具有设计、设计计算依据及技术鉴定资料,要保证架体结构牢固,具有在使用和升降过程中的防坠落、导向防倾斜安全保险装置,控制同步升降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整体提升式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应经当地建筑安监站审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 66 条 物料提升机,无论是安装还是拆卸,作业前都要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详细编制物料提升机架设、缆风绳设置、滑轮组选择、地锚、卷扬机定位与固定、以及电气防雷、安全防护栏等专项计划,提升机安装后,须由专业安装人员进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在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上(下)极限限位器、超载限制器、紧急断电开关等齐全完备、运行正常、灵敏制动可靠,达到使用标准后,由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物料提升机的验收及挂设验收牌。 第 67 条 施工升降机(塔吊、人货两用梯等)不论安装、拆卸或附墙安装都要成立专业小组,安(拆)方案报中亚集团技术质量部、总工程师批准,并确定负责隶属项目部(工地)统一管理,安装完毕专业小组对机械、电器、导轨架安全装置、附墙装置、接地电阻进行空载试车、额定荷载试车、坠落试验后,达到运行正常,制动可靠,由拆装单位、项目部(工地)及所在分公司(厂)、公司项目管理部进行安装使用验收并填写安装使用验收单;经公司检查验收后再报安监站核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 68 条 嘉兴市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检测,塔式起重机安装后,拆装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报请嘉兴市劳动卫生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项目部(工地)到安监站办理塔机验收备案手续。 第 69 条 塔吊安装、拆除必须由塔吊安拆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型施工机械(塔吊、人货两用梯等)租借到施工现场使用的,应签订有效的设备租赁合同,并具备施工机械各项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 第 70 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即双重绝缘),如使用Ⅰ类工具(普通的铝壳工具),需接地保护)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在潮湿区域施工的(如地下室等),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 第 71 条 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应采用TN-S系统,根据现场实际电源与用电情况单独编制临时用电的组织设计,架设的线路应用横担、绝缘瓷管绑牢,不得任意缠绕和随地乱拉,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应使用安全型配电箱,实施三级配电、三级保护,要加强用电专人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电规定,各种电动机具应按规定做好保护接零、接地(采用多股铜线),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严禁在运转中擦洗或修理,严禁将头和身等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 72 条 现场使用的园盘锯要有安全挡板,裂缝的锯片禁止使用;车间内要有防火设备和工具,木工机械上的轴、链条、皮带轮、齿轮、皮带及其它转动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罩的防护板;不得使用平刨和园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木工机械安装后应分别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第 73 条 电气设备未经检查不准接电,电气设备启动均应配磁力起动器和按钮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电气设备所有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不符合规格的熔体代替,工作完毕后配电箱必须上锁。 第 74 条 砼搅拌机开机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性、钢丝绳有无损坏断丝、周围有无障碍等,确认完好后进行空转试车一切正常方可进行工作,应设置好操作手柄保险,不准用工具伸到搅拌筒内扒出料,清量料斗基坑,必须在料斗保险链条扎牢后进行;搅拌机安装后应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第 75 条 钢筋机械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 76 条 卷扬机安装时,地基必须平稳牢固,应搭设防护工作棚,外露皮带、齿轮等传动部分必须设有防护罩,不得任意拆下,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滑轮,以防滑轴脱开造成事故;钢丝绳在卷筒上最少应缠绕三圈,卷筒与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15米。 第 77 条 卷扬机手工作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时,应停止操作;严禁超负荷吊运,不得将吊物悬挂在半空中,吊物下方禁止人员逗留或行走;作业前,不准人跨越卷扬机钢丝绳。 管道吊装时,吊链应完好可靠,吊件下方禁止站人,管子就位卡牢后,方可松倒链条。 第 78 条 吊运货物必须遵守行车的“十不吊” 1、没有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斜吊不吊; 4、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棱角吊物无防护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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