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体工商户设置登记办理指南
1
办理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置登记
2
办理机构
1、雁山区工商局办证窗口2、雁山镇工商所办证窗口
3
办理地点
1、 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西路11号瓦窑菜市三楼雁山区工商局
2、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8号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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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
办理根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措施》
6
申请材料
1. 经营者签订《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经营者身份证明。
3. 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有关同意文献。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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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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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 核准—— 发照
9
收费原则
及其根据
与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原则
无。
收费根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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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及
监督电话
征询电话
0773—3620411,
监督电话
0773—3603929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设置、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置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雁山区工商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承接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献并送达申请人
(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附件4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示范文书)
经营者
姓 名
赵**
性别
男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450**********23
住所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路***号
邮政编码
5410**
移动电话
13****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com
政治面貌
群众
民族
汉
文化程度
高中
职业状况
待业
名 称
雁山区*****超市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一样字号)
1.
2.
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与经营家庭组员姓名
参与经营家庭组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
经营场所
地址
__广西___省(市/自治区)_桂林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雁山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雁山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小区)___**___号___**___
邮政编码
541004
联络电话
137****
从业人数
2 (人)
资金数额
2 (万元)
本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献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赵**
10 月 10 日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赵**
委托代理人姓名 :王**
委托代理权限:个体工商户设置登记
1、同意 □√ 不一样意 □ 查对登记材料中复印件并签订查对意见;
2、同意 □√ 不一样意 □ 修改有关表格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一样意 □ 领取各类告知书;
4、同意 □√不一样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10月10日至11 月9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王**
邮政编码
541004
联络电话
139*********
(王**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赵**
10月10日
须知:1. 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重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改正有关材料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一样意”后 □ 中打√。
承 诺 书
桂林市雁山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雁山区*****超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我(本单位)已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并阅知《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部门已告知有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将及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如有超过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对应审批手续,未获得有关审批前不从事有关经营活动。2.我(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市场主体信息公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履行市场主体信息公告义务。
签名:赵**
10 月10日
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名 称
雁山区*****超市
住所(经营场所)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路***号
根据《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所提交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献、证件所引起一切后果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获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行拆除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导致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申请人承诺,获得许可证或同意文献后再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阐明事项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赵**
10月10日
阐明:按照《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第4条第四项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合法使用书面承诺。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名 称
雁山区*****超市
住所(经营场所)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路***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变化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五、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赵**
10月10日
注:1.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波及将住宅变化为经营性用房,填写此表。
2.企业(企业)设置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企业)变更登记时。由企业(企业)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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