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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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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二、受理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受理条件       1、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受理范围;       2、具有本市户口(不含在杭学生集体户口)或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       注意事项: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和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属于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2)需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3)各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按照隶属(或属地)负责受理本区、县(市)范围内的受理对象;       4)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范围内的受理对象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四、服务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五、服务标准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办理流程       提交档案调入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告知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人事档案同意调入函件(以下简称调档函) → 原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人事档案 → 审查档案材料内容,并根据《人事档案材料目录》进行核对和清点 → 经审查,档案材料内容符合要求且与《人事档案材料目录》核对无误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档案接收回执;经审查,档案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发现实际档案材料内容与《人事档案材料目录》不符的,告知补正或退回补正       2、申请材料       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的人员,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与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五证合一或已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具有本市户口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4)最近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最近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具有本市户口(不含在杭学生集体户口)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等,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经办人为人事档案当事人的,上述申请材料项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即为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委托***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意见并签名;       3)人事档案由原管理单位或现用人单位派专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意见并签名;       4)用人单位已在本市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不再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单位名称变更,则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5)在办理档案调入申请时,需明确当事人人事档案目前存放单位的正确名称;       6)预先未办理过档案调入申请的,原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直接送达人事档案的,须先补充审查调入申请材料,如调入申请材料已包封在人事档案内的,可以在档案开封后,与档案材料内容一起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告知补正或退回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7)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8)原档案管理单位在转递人事档案时应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详见"档案材料收集"注意事项),并按照材料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编写详细的《人事档案材料目录》,经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后,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       9)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本市“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流程办理;       10)人事档案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录用调档请按就业管理机构"招工录用备案"流程办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办理流程       提交档案转出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并开具《人事档案转出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告知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请 → 人事档案经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后,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人事档案       2、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件(以下简称《调档函》)。       3、注意事项       1)经办人为人事档案当事人的,上述申请材料项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即为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委托***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意见并签名;       3)《调档函》出具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派专人转递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意见并签名;同时须另提交单位介绍信(列明人事档案转递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任职身份、联系电话等),若介绍信所列内容已在《调档函》中列明的,则可以不提交;       4)人事档案转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转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站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派专人转递,可以不提交接收管理单位《调档函》,但须明确就业管理机构和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站正确名称,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意见并签名,同时须另提交单位介绍信(列明人事档案转递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任职身份、联系电话等);       5)档案接收管理单位如有提交其他材料审核要求的,请在转递人事档案时按照接收管理单位的要求备妥其他相关材料。特别是人事档案转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按照就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备妥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以及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 6)在办理档案转出申请时,请将应归入当事人人事档案的归档材料一并移交归档(归档材料内容详见"档案材料收集"注意事项)。       (三)档案材料收集       1、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不予受理,告知补正 → 审查鉴别归档材料内容,根据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判定其保存价值,确定是否属于档案内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退回不予接收;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 属于归档范围且符合归档材料要求的,审核无误后予以签收 → 材料及时归入当事人人事档案      2、申请材料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归档材料。       3、注意事项       1)经办人为人事档案当事人的,上述申请材料项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即为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委托***办理材料归档"意见并签名;       3)归档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办理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意见并签名;       4)归档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各类人员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简历表等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培训等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更改(认定)姓名、民族、年龄、籍贯、国籍、党龄、工龄等材料;       第六类: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县团级以上各种表彰材料、正式命名授予英雄、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立功受奖、嘉奖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材料等);      第八类:处分材料(违法犯纪材料、处分、刑事判决、行政拘留、通报批评等材料);       第九类:工资、福利待遇、招工、录(聘)用、调动、任免、入伍、退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出国(境)、各种会议代表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5)属于归档的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6)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7)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或扫描件代替原件存档;       8)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的归档材料不得擅自拆封。       (四)档案查(借)阅       1、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不予受理,告知补正 → 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做好查(借)阅备案 → 查(借)阅结束后,及时将被查(借)阅档案入库       2、申请材料       查(借)阅单位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查阅范围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档案的,另须提供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同意查阅本人档案"意见并签名);       3)查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因特殊情况(因公出国(境)政审、社保信息核对等)必须出借查阅的,应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函件(文书),经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若遇办理预备党员转正需借阅党员材料的,须提供由党组织盖章的《借用党员材料介绍信》,用后应按期归还。       (五)出具相关证明       1、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不予受理,告知补正 → 审查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中出具证明所依据的相关档案材料齐全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相关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后再予以出具或以人事档案中实际档案材料内容为依据出具       2、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经办人为人事档案当事人的,上述申请材料项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即为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委托***办理档案相关证明"意见并签名;       3)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办理档案相关证明"意见并签名;       4)出具证明类别包括: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       5)相关证明以档案材料为事实依据出具;相关档案材料不全的,须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后予以出具或以人事档案中实际档案材料内容为依据出具。       (六)政审(考察)服务       1、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不予受理,告知补正 → 按规定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并做好政审(考察)服务备案       2、申请材料       政审单位(考察)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的内容包括: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其他政审;       2)用人单位录用考察,另须提供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且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同意录用考察"意见并签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除外)。  六、附表  《调档函》(仅供人才服务机构以外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参考使用)  调 档 函 调字( )第 号 : 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 ,因 □工作录用;□升学;□入伍;□其他: ,根据需要,请将该同志的人事档案转我处管理,我处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请通过机要交通转递(须开通机要交通),转递地址: 。 □我处派专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取档转递。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 位( 盖章 ) 年 月 日 七、本市、各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联系地址及电话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杭州人才市场 下城区东新路155号杭州人才市场4楼 0571-85167766 杭州市下城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下城区白石巷318号二楼 0571-86552015 杭州市上城区人才人事综合服务中心 上城区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座3楼 0571-87925900 杭州市拱墅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拱墅区上塘路629号北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 0571-86702868 杭州市西湖区人才管理服务办公室 西湖区浙大路3号103室 0571-87935170 杭州市江干区人才管理服务办公室 江干区钱潮路369号智谷人才广场1楼服务大厅 0571-87893801 杭州市余杭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余杭区临平超峰西路1号人力资源市场 0571-86164686 杭州市萧山区人才管理服务处 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99号萧山人力资源市场4楼大厅 0571-82650153 杭州市富阳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66号永和大厦2楼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0571-63346341 杭州高新区人才开发中心 西湖区文三路199号/滨江区泰安路200号(泰安路与丹枫路交叉口) 0571-88060228(江北) 0571-87702462(江南)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0571-89898506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迎康路28号办事服务中心 0571-82987501 临安市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临安市临东路67号人才市场1楼大厅 0571-63734351 桐庐县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828号 0571-58581715 建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68号 0571-64726184 淳安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709室 0571-64819979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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