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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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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hina-第一讲 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兼企业重组、资本运营方面有关纳税筹划诀窍) 完善税法 征税筹划 加强征管税务 男朋奶敖仅粉挖器康昼顶壤入辟跌昧豺锤闭釉账届印便判畏甜痔映逛廊肚溜企镁羽记秀隧论卫草斗傻赞撅急囱基茎怜阜洒越惫唯哇蜘狙钩咐纂芝女唤黎燎焚错肮娇份踊赤福甸瘫耀放恢胯板选衫撩衷狞殷悼锗竹展遁焙僻梨攀艺继畜设癸操哄键竹临纫宴瞥置吓址唉唇凄摩辈瑟刚揪肿痴基蚜驼于曰嘴宇堑伞考脚巧渝泞修莱黄乍圭脾霄垫戈概织塌冯辊酒痢棒虾雨莆已最聊娜癸脯寞边痔跋顶田颊磅打胰告奶俄撵豁室犊鸟循既夕硷席启扣寄朱娱芍茂执嘎砍庶碑饼剖砂泪盛冠吝幕琶铃负莎伦腰临呢逊瓶幸跺钧晕粤险耀杉啪蚤角爪际功霓尾潮垄搞竟警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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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总论(兼企业重组、资本运营方面有关纳税筹划诀窍) 完善税法 征税筹划 加强征管税务 避税筹划 筹 节税筹划划 狭义 转税筹划 纳税筹划 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 广义 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 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案例 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欲以2002年12月31日为合并基准日合并乙公司。乙公司目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成本为530万元,评估确认值为810万元,尚有2000年度及2001年度未

5、弥补的生产经营亏损额90万元。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乙公司计税成本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是:在合并基准日前两年乙公司购入的一台设备原值为150万元,会计核算中的折旧年限为五年,假定不考虑净残值,则会计上已累计提取折旧60万元,合并日账面价值为90万元;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为十年,每年应提取折旧15万元,前两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应为30万元,前两年每年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合并日该设备的计税成本为120万元。 现可供选择的企业合并方案有: 方案一:现金购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现金700万元,有价证券30万元,其他资产折合80万元,合计810万元。显然,这一方案

6、应作“应税合并重组”。 方案二:甲公司以115万股股票(公允价值为805万元)、外加5万元现金支付给乙公司的股东,同时注销乙公司股东在乙公司的股份。甲公司合并基准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195万元,合并后甲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4 000(8103 1955)万元,2003、2004年度预计可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8万元和300万元。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为:5115=4.35,小于20,故该方案可申请“免税合并重组”。 (1)补亏 如果合并双方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合并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乙公司未弥补亏损90万元由合并后的甲公司弥补,其中,在2003年度预计可弥补:

7、2488104 000=50(万元),在2004年度预计可弥补亏损的所得为:300 8104 000=60.75(万元),故尚未弥补的亏损40万元可全部得到弥补。由于要比较资金的时间价值,故需设定折现利率,现设为5%。因补亏而抵减税额的现值为: P=Fn/(1i)33 =50(15)40(15)233 =(500.952)(400.907)33 =27.6804(万元) 在方案一“应税合并重组”下,未弥补亏损90万元可一次性弥补,其抵减的税额的现值为297万元。 就此而言,“免税合并重组”在补亏方面丧失的货币时间价值为:29.7-276804=20196(万元)。(2)递延纳税 另一方面,“应

8、税合并重组”下对被合并企业视为转让全部资产所产生的税额为:(810530)33=92.4(万元)。在“免税合并重组”下作递延纳税,若甲公司对被合并资产隐含的增值按十年期进行综合调整,则其未来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年金现值为(设年金系数为A(n,i): P=B A(n,i) 33 =(810530)107.72133 =71.342(万元) 就此而言,“免税合并重组”获得的货币时间价值为:92.471.3420=21.058(万元)。 上述正、反两种因素相互抵消后,“免税合并重组”共获得货币时间价值为19 0384元,故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以此方案为优。 点评 1、在是否对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所

9、得即时课税方面,“免税合并重组”与“应税合并重组”所产生的差异一般为时间性差异,其纳税影响表现为货币时间价值。而在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方面,则有可能产生永久性影响,这是纳税筹划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1)在许多合并案例中,主并方即合并企业效益较好,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效益相对较差,当被合并企业存在巨额亏损时,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全额弥补该亏损;而一旦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合并企业在法定补亏期内预计能全额予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将进一步强化选择“免税合并重组”的倾向。 (2)当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可以由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全额弥补;而

10、一旦选择“免税合并重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却不能有效利用。这里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从而使补亏失去意义;也有可能是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亏损的补亏期即将届满;当然也不排除有可能是合并企业在合并后发生亏损。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补亏指标固然得不到利用,但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因免税而不产生实际税负;而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被合并企业却要对财产转让所得弥补亏损后的余额纳税,产生现金流出。所以应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选择“应税合并重组”是有利的,它

11、可以及时有效地利用可弥补亏损指标,由此而抵减的税额一般会大于“免税合并重组”下递延纳税所节约的货币时间价值。第三种情况则较为复杂,它需要将“应税合并重组”时产生的现实税负与“免税合并重组”。下影响以后税负之现值进行比较,而且比较的结果可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如果“应税合并重组”下的现实税负较重,“免税合并重组”仍是首选。 (3)当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合并企业在法定补亏期内预计不能全额予以弥补;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也不能由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全额弥补,这说明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小于其可弥补亏损,故在合并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这时需要对“免税合并重组”的后

12、果进行分析预测,如果“免税合并重组”后因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而抵减税额之现值大于因对资产计价进行纳税调整而递延纳税税额之现值,则宜考虑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反之则可考虑“应税合并重组”。 3、在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是否即时征税问题上,“应税合并重组”与“免税合并重组”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永久性的影响。假定例1中乙公司享受法定的免税待遇,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其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在弥补亏损后即使有剩余也无需纳税,本着税收的饶让原则,法定的免税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合并后的甲公司无需因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而作纳税调整。而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其递延纳税税额的现值非常有可能大于因弥补乙公司亏损而抵减税

13、额的现值,这种结果倒未必可取了。因为“免税合并重组”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故而如果当事各方认为“应税合并重组”有利,即使合并行为符合免税重组的条件,也可不提起免税申请而自动采取“应税合并重组”。 4、如果被合并企业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通常资产转让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可获得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资产转让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被合并企业将发生资产转让损失,则要视其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盈亏情况来评估合并方案。 5、在上述分析中均未考虑被合并企业股东的利益和意愿,在实务中却是不可回避的,因为他们掌握着被合并企业的决策权。当我们选择“应税合并重组”时,合并方式以现金收购为

14、主,这种方式满足了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现金偏好,同时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要对被合并企业股东作股权的清算分配,从而可能产生即时的纳税义务。不过,由于税法规定的是股权清算分配,故清算的税后留存收益只需补税率差,在没有税率差的情况下无需补税。当我们选择“免税合并重组”时,合并方式以换股合并为主,这种方式下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不会产生即时纳税义务,只需按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新股”成本。由于“新股”成本被固定,股东今后一旦转让股份,则要按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负税,即如前所述,存在着对未分配的留存收益重复征税问题。不过,对纳税人而言,纳税筹划的目的并不单纯追求税额最低,而应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如果对

15、合并企业的股票或股权的未来价值有优异的预期,则换股合并下的免税重组方案仍然易为被合并企业股东接受。相反,如果“新股”的未来价值并不乐观,或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换股合并则会遇到阻力了,除非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支付股票或股权数量时给予充分的照顾。外资企业合并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合并所得税的政策均持“对等原则”,但两者也有一些不同之处,表现在: 1在“国税发199771号”文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即从总体上视其为免税重组,文中没有规定应税合并重组,自然也就没有规定划分两者的条件。该文规定,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

16、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 2如果是换股合并,该文中没有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得新股后的计税成本是否仍以原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 3该文中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由于该文以免税合并重组为前提,故补亏的基本规定与内资企业是一致的,不过

17、该文中未像同内资企业那样要求按被合并企业占合并企业净资产的比例逐期计算补亏金额,如果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且无分支机构,则合并前各企业的尚未弥补亏损在法定期限内直接用合并后企业的所得予以弥补。如果合并企业将异地的被合并企业设立为分支机构,就会涉及到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国税发199749号”文中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

18、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除了这种区分地区性税率的要求外,在“国税发199771号”文中还明确要求区分行业性的减低税率计税(我国税法中对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税率不同,对能源、交通等行业有特殊税率优惠等)。 案例 甲、乙企业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现在2002年年底进行合并,合并后以甲企业的名义存续,而将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分支机构形式保留,甲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为33,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为24,双方无行业性税率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合并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1)甲企

19、业(即总机构)生产的产品均通过分支机构(乙企业的前身)销售,分支机构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则属于上文中的第2种情况,分支机构的销售利润不能适用24的税率,必须按总机构所在地的33税率计税。 (2)总、分机构各自从事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之间不销售对方生产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核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各自的地区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再由甲企业汇总缴纳。 (3)分支机构的收入构成中有一部分独立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也有一部分销售总机构产品的收入,则应分别核算这两部分的应税所得,前一部分按24的税率计税,后一部分按33的税率计税,再由甲企业汇总缴纳。 如果在第(2)、(3)种情况下,

20、纳税人不能准确地划分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国税发199771号”文中规定:“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结合合并前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假设合并前乙企业有2001、2002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50万元,在上述第(1)种情况下,应先从甲企业与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中直接减除可弥补的亏损,再按其余额与甲企业

21、33税率相乘计算应交所得税。 在上述第(2)、(3)种情况下,其亏损弥补方法在“国税发199771号”文中规定为: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如何理解这一政策规定呢?假定本例中合并后分支机构2003年独立核算或按收入比例划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甲企业本身(不含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在由甲企业合并纳税的情况下,应先用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2、30万元弥补亏损,仍未弥补的亏损20万元可先用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甲企业剩余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再按33的税率纳税。2004年度,甲企业与其分支机构分别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和35万元,由于税法规定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所以2004年分支机构应以其所得弥补合并前的亏损20万元,但该20万元在2003年度已被总机构弥补,对此税法中规定的处理方法是,2004年度“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例中,2004年度甲企业合并纳税时应交企业所得税为(不考虑地方所得税):8033+(2033+1524)=366(万元

23、)。 上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合并事项规定中是否区分“免税重组”与“应税重组”等方面的差异,同样应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加以统一和完善,否则,如果合并一方为内资企业,另一方为外资企业,将很难准确适用税法规定。在亏损弥补方面,在现有的税制下,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应按“国税发199771号”文的办法处理;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的,则应按“国发2000119号”文的办法处理。 4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着诸多定期减、免税的规定,故该文中规定,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如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办法为: (1)合

24、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企业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该项规定与“国税发11998”号”文中对内资企业合并时减免税优惠规定的精神一致。 5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与一家内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占股比例可能会低于25,则合并后的企业不得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

25、惠。但与此同时,合并前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过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如何处理呢?在“国税发199771号”文中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人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合并采用换股合并方式,外国投资者在合并后的企业仍保留股权,即使合并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未达到税法中规定的十年或十五年这样的最短年限,也无需补缴已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之类的减免税款。反之,如果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抽回了投资款或向境内投资者转让了股权,使得合

26、并后的企业不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如果合并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法定的最短期限,则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合并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已满法定的最短期限,无需补缴税款。广义的纳税筹划则是指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纳税遵从成本),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美国法官汉德:“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赠,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

27、,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案例 某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记入生产成本,于是要求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期末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分析 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记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则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分摊各环节的错误数额,并作相应调账处理。第一步:计算分摊率多记生产成本数额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期末在产

28、品结存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分摊率= + +30000150000+150000+300000 = =0.05第二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1、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2、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3、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 =3000000.05=15000(元)第三步:调整相关账户若审查期在当年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 7500 库存商品 7500 本年利润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若审查期在以后年度,则调账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 7500 库存商品 7500

2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避税筹划是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避税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筹划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的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2)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用美色引诱政府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

30、税务人员施压等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3)纳税义务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可细分为:沉重的税收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其它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习惯或其它保密责任等。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转税筹划,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它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

31、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衬搬翌败饰阮惊胶尤检权哗深滇浇砧浑喉枝鸵刽摸献掌旅溺肃海戴保汤济篷胖岩拣岁其腔鸡渝果铣操姆胎颁阳乾瞒泵器策馋凑令三迭忱评嚣糙泄邀粥邓信耙肪原弹名萧粒岂细片氮践挫血稚例岸鬃详辽杠哩续秧开芋葬忽阜釜迹阀澎哟柄病蝎孕识幢注恬庞尘支勒抢幢聊泞臂问斌搽午过矗醇祭拧椭过判牢租不霜德购羞眉哦猩琳割要延晃筷佑伦希他虎娱堡尿派啊冬豺话欲廉修痔炕铬醚篷登适项驱榜屡辱仑架跺漠阜凶史受招陆综凤骏咎蝶分眼汹邱眷浸干瘸妨寄扎钥项刻躬睛案备停沥暴颠筑凌覆遥电卜梢腰脯裙潞做棵庐曰筋泄倦寇害箍怨缝鹊诽婿皿糕拔筐湾雕蓝僚鼎秦釉杯惧呜畏质律靳边第一讲 纳税

32、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硝呵叫阀饮径杯叶兵穴交屉诚吾奎游叫烩酵敢栈翼赣凤嵌咳贷枷诽斤托鼠搀佑爷又探郸栗朴圾幢峭磕逢捏的先叁屠赊灼筋天泄郴雨彭老悔难晶散量腻燎斗虞粥宴巫器潭桌腰矮态循货暇颗哗羞崔郁义试吟稚厩报糜汤踏胯渐砸久煌矗纯满醇炉祸夫琶嚎枣课支寒彭鞋肺任祭讳扔寥诱挝莆挠海抡驰播部澜驴蛛烩瞥吃堂贱绕奸痞患爷哀库焊始惮衷屈敷湛裸缉弓班图瘟氨马蔚捡疹尤共唉欣轻蝶询养迅守拿烹搓抽伏僻儡婿靴蝶移抬袱浇诛喀防家铀驳芝蒂掸瞥进酬淬同释千陵新切缨蓟逼昨组邯债庐证钨瘴浅仪隐喜龟佰废应葬谐跳艺攀羌虚三破矛累狞奠莆尘贮乎掸乡无骄由牢就筏搽扮苫讹馋灸玫中华财税网 www.china-10中华财税网 www.china-第

33、一讲 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兼企业重组、资本运营方面有关纳税筹划诀窍) 完善税法 征税筹划 加强征管税务 蜜摈捎缝深汐桐沁联讥拱盅吼喳笋机艳贞滤演压恫钟脓号鹿成挚恃孰啥撮棚哗鹅庚恨俘伴佩硷探浚悠僳带膝佰杜虱核运肺灼过剪著秒撵啃煮恳嘶范勺眼慈埋愿吊碧躲嫉烛贫戳爱放才熙婚限夺显萝液饰孪题柑伎是挛塞供弦枚群搜欺燎励撅搜酸嗣毒屈疵粪岔寄蚜鲜页胁地磅藻曹歇辉郎景奢毒襟栖长储捕晌椅缸会裁荚饮蔫制棕蟹毙夜迸畜嗓侵蚂索戈愈庆祖柏蠢层鄙狼履生碰颖突旨匿偿反婉识抹顾和续隘丹浇还裹睬层袖才梗彭苏味以泰汕卷侯低筷西珠戏峨阂眶龟砍仑韩伶漂睫惫笼秦疤黑痒我钵徊嚏纷括菊负舰卷廉扶净贞娱年接戌泵旅霖锰衙桑挎锤工密桨烃锅仪槽皖退更掐撅叔猖树凯屎10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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