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标准美国标准分类:101 组合类标准102 慧尾、地面礼花和礼花弹类标准103 爆竹的标准104 花筒的标准105 地面旋转和地老鼠类标准106 特别类烟花标准107 聚会、戏耍和烟类标准108 反复装填小礼花弹标准109 吐珠筒的标准110 火箭、飞弹和直升飞机标准111 手持电光花装置标准112 转轮标准附录AJ101组合类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1一1介绍1一2定义第二章产品设计2一1一般规定2一1.1锋利的碎片2一1.2撞击敏感度2一13外观类似糖果或其它食品2一1.4火药泄漏2一1.5禁用的物质2一1.6产品装配2一1.7名称和指示图与标签不一致2一1.8化学成分的限制2一1.9引线
2、2一1. 10部件的相容性2一1. 11性能限制2一112烧筒和炸筒2一2升空装置的规定2一3带底座装置的规定第三章标签3一1一般规定3一2产品的专用标签第四章运送4一1一般规定 组合类标准第一章总则1一1介绍1一1.1本标准合用于美标所其它分类标准所定义的,烟花种类之组合产品。注:诸如彗尾或哨声等附带效果,不作为定义组合类烟花的重要特性。1一1.2本标准规定的烟花,合用于普通大众消费者。1一1.3本标准使生产商可以依据美国对标签、成分和性能的规定来生产烟花。1一1.4本标准不涉及在特别类标准中(1一2.9)被定义为“特别类”的产品。1一2定义1一2.1底座单筒或多筒的烟花被安装到一个座上,使
3、用时装置可以保持稳定。1一2.2炸筒烟花产品的压力效果不按设计喷口喷发,而从其它部位意外泄出。1一2.3烧筒烟花装置在使用时,火焰从火药的壁上意外喷出。1一2.4化学成分包含在烟花装置内的所有烟火药和爆炸药。(见烟火药和爆炸药的定义)。1一2.5爆炸药任何化合物或混合物,其重要功能是在烟花装置中通过爆炸产生一个听觉效果。注:在美标所标准里,一个装置中的上升药,不属于爆炸药。1一2.6烟火药一种可以燃烧但不爆炸的化学混合物,其效果是产生视觉上的亮光、哨响或运动。1一2.7安全引线一种引线,由线网裹着黑色火药且表面涂有防水材料。1一2.8旁燃将引线除端部外的任一侧面,放在火热的香烟头部。第二章产品
4、的设计2一1一般规定2一1. 1装置在功能发生时(或在功能不良时),不能产生锋利的碎片。2一1.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或在运送、搬运及正常使用时,有过早点燃爆炸危险。2一1.3成品装置,不能设计或包装为类似于糖果或其它食品。2一1.4装置的结构,必须可以防止化学成分在任何时候泄露或流失。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 注:禁用物质在附录A中列出 2一16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必须装配良好,以防止在运送、搬运或正常操作时损坏。 2一1.7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使用的指示图必须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一致。 2一1.8化学物质含量的限制 2一1.8.1组合
5、类装置中,各部件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其所属品种相应标准中对化学成分的限制。 2一1.8.2由几个品种组合而成的装置,其总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200 g(7.25盎司)。 注:任何由多于一个筒构成的组合装置,其所有筒子均固定在一个木制或塑料底座上,且所有筒子在底座上的间距至少有12. 7 mm ( 0. 5”),则该装置总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500 g(17. 5盎司)o 2一1.9引线 2一1.9.1进入装置内的主引线,必须是安全引线。 2一1.9.2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o 2一1.9.3对于多个效果或多筒装置,其效果(或筒子)间的时间间隔
6、不能超过10 so 但是当一个多种效果装置由较温和效果(如花筒效果)转换到较剧烈效果(如礼花弹或彗尾效果),其效果间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3 s. 2一1.9.4外露引线,含筒子之间的连接引,必须能承受3s的旁燃测试。 注:因功能所需其喷口很小,并且总药量少于6 g (0. 21盎司)的装置,其引线没有旁燃规定。 2一1.9.5引线必须与装置牢固地连接,可以承受产品自重加227 g(8盎司)重物或两个产品自重的力(取两者中之轻者),引线不会从装置上分离。 2一1.9.6引线位置,应明显或在装置外部标示清楚。 2一1.9.7引线的连接方法,不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效果。 2一1.9.8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必
7、须只包含一条主引线。 严禁使用任何附加的引线、引燃点、插引孔或导火点。 2一1.9.9组合类装置的效果,必须是相容且可预见的。 2一1.9.10组合类装置的性能,不能超过美标所标准对每个独立品种的性能规定。 2一1.9.11符合本标准的烟花装置,其火药腔体在正常功能时,不能有烧穿或炸穿现象。 2一2对空中效果装置的规定 2一2.1空中装置的燃烧碎片,必须在离地3 m (0. 75英尺)之上熄灭。 2一2.2保存。 2一3对底座装置的规定 2一3.1直立向上发射的烟花装置,其底座或底部的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不可小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一。该高度涉及所附加的底座或帽,但不涉及伸出的引线。 2一3.2除此之
8、外,所有立于底座上使用的装置,还要通过一个斜面稳定性测试(静态实验),按相应种类规定。102 地面礼花和礼花弹类标准 第二章产品的设计 2一1对彗尾、地面礼花和礼花弹的一般规定 2一1. 1装置的结构涉及发射筒和礼花弹的壳,在功能发生后不能形成锋利的碎片。 2一1.2装置的结构,必须可以防止化学成份在任何时候泄漏。 2一1.3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 注:附录人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 2一14筒子 2一1.4.1一作为发射一个空中效果的筒子,其材料结构在功能发生时不会产生锋利碎片,并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正常的运送、搬运和使用中不变形。 2一1.4.2筒子材料
9、结构,应保证其功能发生时,没有烧筒或炸筒现象产生。 2一1.43筒子必须可靠地与底座相连,在正常的运送、搬运和使用中不会脱离和松动。 2一1.4.4多筒的装置,发生功能时必须保持完整,不能有筒子分离脱落。 注:内含多个发射筒的外筒被认为是包装。 2一1,4 5带有开爆药的内筒不准具有压紧的泥塞、隔断物或其它任何在内筒开爆时,能形成抛射物的坚硬内容物。 2一1.5底座 2一1.5.1制作底座的材料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不能断裂。 2一1.5.2底座必须可靠地与装置连接,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不会分开。 2一1.5.3直立向上发射的烟花装置,其底座或底部的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不可小于其高度的三分
10、之一。该高度涉及所附加的底座或帽,但不涉及伸出的引线。 2一1.6塞子 2一1.6.1筒子的底部塞子,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塞子。 2一1.6.2每个筒的底部塞子,必须用泥或其它非可燃材料制造。 2一1.6.3塞子必须牢固地安装在发射筒内。2一1.6.4塞子的结构和材料应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不会破损或分离出来,并且假如一个礼花弹在筒子内过早地开爆也不会产生锋利的碎片。 2一1.7引线 2一1.7.1进入装置内的主引,必须是一根安全引线。 2一1.7.2引线的位置,应明显或清楚地标示在烟花的外部。 2一1.7.3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着各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 2一1.7.4
11、外露引线,涉及筒子之间的连接引线,必须可以承受至少3 s的旁燃测试。 2一1.7.5多个效果或多筒的装置,其效果或筒子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0 s。 2一1.7.6引线必须牢固地与装置相连。可承受产品自重加227 g(8盎司)重物或两个产品自重的力(取两者中之轻者)引线不会从装置上分离。 2一1.7.7任何装置若具有一个毛重超过25 g(0.9盎司)的抛射物,其主引必须从发射筒接近底部的侧面进入筒内。 注:地面礼花不被认为是抛射物 2一1.7.8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必须只包含一条主引线。 严禁使用任何附加引线、引燃点、插引或导火点。 2一1.7.9在一个底座上的所有筒子,都必须由引线联接使之有
12、序地发射。 如引线连接使用分支或交叉方式,则必须防l七有两支或更多的筒子同时发射。 2一1.7. 10主引(开始引燃的引线)必须伸出装置外2. 5 cm(1”)以上。 2一1.7.11引线的连接不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效果。 2一1.8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或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有过早被引燃或爆炸的危险。 2一1.9装置的外形或包装,不能类似于糖果或其它食品。 2一1.10装置装配要足够好,以保证在运送、搬运或正常使用时不会损坏。 2一1. 11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使用的指示图必须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一致。 2一2对多筒的礼花弹和彗尾的规定 2一2.1产生视觉和听觉效果的礼花弹或
13、彗尾,其每个筒子所化学成分的总量不可超过40 g(1.4盎司)(涉及炸子、开爆药和效果药)。 2一2.2开爆药 2一2.2.1单个的礼花的开爆药必须由黑火药或其替代物组成。 2一2.2.2假如一个礼花弹外径大于2. 5 cm(1”),其开爆药不可超过这个礼花弹所有化学成分的25%或10 g(0.35盎司),以较少者为准。 2一2.2.3假如一个礼花弹外径小于或等于2. 5 cm (1”),其开爆药不可超过这个礼花弹所有化学成分的50%或10 g(0.35盎司),以较少者为准。 2一2.3礼花弹内用于产生炸子效果的爆炸构件,其内含爆炸药不能超过130 mg(2格令)。 2一2.4每个筒子的上升药
14、(发射药)不能超过12 g( 0.4盎司)。 2一2.5多筒的礼花弹装置,其所有化学成分不能超过200 g(7.2盎司)。 注:任何由多于一个筒组成的礼花弹或彗尾装置,其所有筒子均固定在一个木制或塑料底座上,且所有筒子在底座上的间距至少有12. 7 mm (0. 5),则该装置总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500 g(17. 5盘司)。 2一3对单筒的礼花弹和彗尾的规定 2一3.1单筒的礼花弹和彗尾,每个筒内产生视觉或听觉效果的化学成分不能超过40 g(1.4盎司)。(涉及炸子和开爆药,但不涉及上升药)。 2一3.2开爆药 2一3.2.1单个礼花弹的开爆药,必须由黑火药或其替代物组成。 2一3.2.
15、2假如一个礼花弹外径大于2. 5 cm(1“),其开爆药不可超过这个礼花弹所有化学成分的25%和 10 g(0.35盎司),以较少者为准。 2一3.2.3假如一个礼花弹外径小于或等于2.5 cm (1“),其开爆药不可超过这个礼花弹所有化学成分的50%或10 g(0. 35盎司),以较少者为准。 2一3.3礼花弹中用于产生炸子效果的爆炸构件,其爆炸药的含量不能超过130 mg(2格令)。 2一3.4每个筒子的上升药(发射药),不能超过20 g(0. 7盎司)。 2一4对单筒和多筒地面礼花装置的规定 2一4.1单筒和多筒地面礼花,每支筒中产生视觉和听觉效果的化学成分(涉及炸子)不能超过40g(1
16、.4盎司)。 2一4.2地面礼花内用于产生炸子效果的爆炸构件,其爆炸药的含量不能超过130 mg (2格令)。 2一4.3多筒地面礼花装置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200 g(7.2盎司)。 注:任何由多于一个筒组成的地面礼花装置,其所有筒子均固定在一个木制或塑料底座上,且所有筒子在底座上的间距至少有0. 5 (12. 7 mm),则该装置总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500 g(17. 5盎司)103 爆竹的标准第二章产品的设计2一1对爆竹的一般规定2一1. 1装置的结构,成分和设计在功能发生时(或功能不良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2一1 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在运送、搬运或正常使用时,不能有过早
17、引燃或爆炸的风险。2一1.3成品装置不能设计或包装成类似于糖果或其它食品。2一14装置的结构必须可以防比化学成分在任何时候泄漏。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注:附录人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2一1.6单个爆竹药含量不超过50 mg(引线重量不计)。2一1.7爆竹应只含爆炸药,不含其它火药,其效果只是一声炸响。2一1.8爆竹的外壳在效果产生后不能燃烧。2一19爆竹不能被摩擦点燃。2一1.10成品装置必须装配良好,防止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损坏。2一1. 11引线的位置,应明显或清楚地标示在烟花外部。2-1.12 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所使用的指示图
18、不可提醒某种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不一致的使用方式。 2一2对一串鞭炮的特别规定2一2.1鞭炮串的引线要涉及一根主引(也许是贯穿整串的)。2一2.2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 注:用于串结鞭炮的引线不规定测试旁燃2-2.3超过100头的鞭炮装置,涉及结鞭炮串,其引线连接方式必须使每个爆竹只能按顺序燃放,顺序燃放的定义是指每秒不超过125个独立爆竹被燃放。2-2.4装置中独立单元或独特组合结构的功能,也必须满足连续和均衡的速度规定。2一3单个爆竹(即使多个装置也许包装在一起)的特别规定2一3.1进入装置的主引,必须是安全引线。2一3.2外露引线,必须可以承
19、受至少3 s的旁燃测试。2一3.3引线应可靠地与装置相连,在承受两个产品的自重时,不会从装置上脱离。23.4外径超过四分之一英寸的单个鞭炮上须标有Consumer Fireworks,1.4G 。2一35引线燃烧时间,从点燃主引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是在3s至9s之同。104 花筒的标准第二章产品的设计2一1对爆竹的一般规定2一1. 1装置的结构,成分和设计在功能发生时(或功能不良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2一1.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不能有过早被引燃或爆炸的危险。 2一1.3装置的外形或包装,不能类似于糖果或其它食品。 2一1.4装置的结构,必须可以防止化学
20、成分在任何时候泄漏。 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 注:附录A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 2一1.6花筒的装配要足够良好,以防止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损坏。 2一1.7花筒的材料结构,应保证其在功能产生时没有烧穿或炸穿现象产生。 2一1. 8引线 2一1.8.1进入装置内的主引,必须是安全引线。 2一1.8.2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o 2一1.8.3外露引,涉及筒子之间的连接引,必须能免承受至少3 s的旁燃测试。 2一1.8.4引线必须可靠地与装置相连,在承受产品自重加227 g(8盎司)重物或两个产品自重力(
21、取两者中之轻者),引线不会从装置上分离。 2一1.8.5引线的连接,不能影响装置的功能。 2一1.8.6多效果或多筒装置,其效果或筒子间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0 s。 2一1.8.7引线的位置,应明显或清楚地显示在烟花的外部。 2一1.8.8筒子之间连接的引线,必须能抵御3 s不会被从侧面点燃。 2一1.8.9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必须只包含一条主引线。 严禁使用任何附加的引线、引燃点、插引孔或导火点。 2一1.9烟火药量的限制 2一1.9.1手持式花筒,总药量不能超过75 g(2.6盎司)。 2一1.9.2单筒花筒,总药量不能超过75 g(2.6盎司)。 2一1.9.3锥形花筒,总药量不能超过50
22、 g(1.8盎司)。 2一1.9.4多筒的花筒,总药量不能超过200 g(7.2盎司)。 注:任何由多于一个筒组成的花筒装置,其所有筒子均固定在一个木制或塑料底座上,且所有筒子在底座上的间距至少有一半英寸(12. 7 mm),则该装置总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500 g(17. 5盘司)。 2一1.10花筒必须有一个牢固安装的塞。 2一1. 11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使用的指示图不可提醒一种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不一致的使用方法。 2一2筒形和锥形花筒的专门规定 2一2.1底座在正常的运送、搬运和使用中不会开裂和破损。 2一2.2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底座必须牢固地与装置连接。 2一2
23、.3直立向上发射的烟花装置,其底座或底部的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不可小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一。该高度含所附加底座或帽,但不涉及伸出的引线。 2一2.4任何筒形或锥形花筒放置在12“斜板上不可翻倒,测试时应取其最易翻倒之位置。 2一3对手持式或插座式花筒的专门规定 2一3.1装置的手把或插座,必须连接可靠或与装置一体。 2一3.2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护塞子冲出或火焰从手柄处喷出。 2一3.3手柄涉及插座的任何区域,不能具有火药。 2一3.4安装的手柄,其外露长度至少是10. 2 cm (4”)。 2一3.5从插座的尖端到底塞的距离至少是10. 2 cm (4”),外露部位至少是5. 1 cm (2”)。
24、2一3.6插座的尖端必须钝,其截面尺寸要不小于3.2 mm (0.125英寸)。 2一3.7插座和手柄的材料结构必须在使用时(或功能不良时),不会产生锋利碎片。第三章性能3一1视觉效果限制3一1. 1座式和插座式花筒的视觉效果,不应超过地面水平5 m(16.4英尺)直径的圆圈范围。3一1.2座式和插座式花筒的视觉效果,在高度上不应超过5 m(16.4英尺)。3一1.3手持式花筒的视觉效果,不应超过直径2 m(6. 6英尺)的范围。3一1.4手持式花筒的视觉效果,不应超过长度2 m(6. 6英尺)的范围。3一1.5其烟火药燃烧时,不能产生一个超过0. 5 m (20“)的连续的火焰。注:效果中的
25、火花不计算为连续的火焰。3一1.6当装置依照警句说明的规定操作时,火花或其它烟火效果不能触及使用者。105 地面旋转和地老鼠类标准第二章产品的设计2一1一般规定2一1. 1装置的结构,成分和设计在功能发生时(或功能不良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2一1.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或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有过早引燃或爆炸的危险。2一1.3装置的外形或包装,不能类似于糖果或其它食品。2一1.4装置的结构,必须都要防l卜火药在任何时候泄漏。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注:附录人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2一1.6地老鼠的炸子,不能多于1个。2一1.7地面旋转类,不能
26、包含炸子。2一1.8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不能产生火球或火热的碎片。 注:均匀的火花不属于火焰效果。2一1.9地面旋转和地老鼠装置必须装配足够良好,以防止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损坏。2一1.10引线2一1.10.1进入装置内的主引,必须是一条安全引线。2一1.10.2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o 2一1.10.3外露引线,必须可以承受至少3 s的旁燃测试。 注:因功能所需其喷口很小,并且总药量少于6 g (0. 21盎司)的装置,其引线没有旁燃规定。2一1.10.4引线必须牢固地与装置相连,在承受产品自重加227 g(8盎司)重物或两个产品自重力(取两者
27、中之轻者)引线不会从装置上分离。 2一1.10.5多个效果或多筒的装置,其效果或筒子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0 so 2一1.10.6引线的连接,不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效果。 2一1.10.7引线的位置,应明显或清楚地显示在烟花的外部。 2一1. 11化学成分含量的限制 2一1. 11. 1每包或每串地面旋转和地老鼠类的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20 g(0. 7盎司)。 2一1.11.2地老鼠类的炸子,每个爆炸药含量不能超过50 Mg. 2一1.12性能的限制 2一1.12. 1地面旋转类,其功能效果发生时,装置不能上升高出1 m(3. 3英尺)。 2一1.12.2地面旋转类,其功能效果必须在一10
28、m (33英尺)直径范围内产生。 2一1.13地老鼠类,在其发生功能时,由点燃处往任何方向移动不能超过10 m,且上升高度不能超过0. 5 m(16英尺)。 2一114符合本标准的烟花装置,必须保证其在功能产生时,没有烧筒或炸筒现象产生。 2一1.15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使用的指示图不可提醒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不一致的用法。106 特别类烟花标准第二章产品的设计2一1一般规定2一1. 1装置的结构,成分和设计在功能发生时(或功能不良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2一1.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或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有过早引燃或爆炸的危险。2一1.3装置的外形或包装,不能类似于糖果
29、或其它食品。2一1.4装置的结构,必须都要防l卜火药在任何时候泄漏。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注:附录人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 注:附录A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2一1.6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的装配质量要好,在运送,搬运或正常使用时装置不会损坏。2一1.7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的炸子,每个爆炸药含量不能超过50 mg. 2一1.8引线 2一1.8.1进入装置内的主引,必须是安全引线。 2一18.2外露引,含筒子间的连接引,必须可以承受至少3 s的旁燃测试。 注:因功能所需其喷口很小,并且总药量少于6
30、 g0. 21盎司)的装置,其引线没有旁燃规定。 2一1.8.3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o 2一1.8.4引线必须可靠地与装置相连,在承受产品自重加(8盎司)227 g重物或两个产品自重力(取两者中轻的一种)引线不会被拉脱。 2一1.8.5多个效果或多筒的装置,其效果或筒子之间间隔时间不能超过5 so 2一1.8.6引线的位置,应明显或清楚地显示在烟花的外部。 2一1.8.7引线的连接方法,不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效果。 2一1.9性能2一1.9.1任何特别类烟花的设计性能,应保证其效果限制为一种对使用者相称安全的效果。2一1.9.2点燃后,特别类产品必须
31、保持在一个以燃放点为中心的5 m半径范围内。2一1.9.3由特别类产品发射出的效果,其初次空中运动距离在任何方向都不能超过2 m.2一1.9.4产品在燃放后不可着火。2一 1.10符合本标准的烟花产品的火药腔体,必须保证其在功能发生时,没有烧筒或炸筒现象产生。2一1. 11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使用的指示图不可提醒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不一致的使用方法。2一1.12化学成分限制2一1.12.1特别类产品所包含的化学成分总量,不能超过20 g (0. 7盎司)。2一1.12.2符合本标准的特别类产品,所有单支筒内的化学成分不超过2 g (0. 07盎司)。2一2对带底座产品的专门规定2一
32、2.1直立向上发射的烟花装置,其底座底部的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不可小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一。该高度涉及所附加的底座或帽,但不涉及伸出的引线。2一2.2所有在底座上燃放的产品,放置在12”斜板上不应翻倒,放置时,应取其最易翻倒之位置。107 聚会、戏耍和烟类标准第二章产品的设计2一1一般规定2一1. 1装置的结构,成分和设计在功能发生时(或功能不良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2一1.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或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有过早引燃或爆炸的危险。2一1.3装置的外形或包装,不能类似于糖果或其它食品。2一1.4装置的结构,必须都要防止火药在任何时候泄漏。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
33、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注:附录人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 2一1.5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 2一1.6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不能产生带火焰的碎片。 2一1.7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的装配要足够好,以防止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损坏装置。 2一1.8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必须是在一个小的范围内产生视觉和听觉的效果,符合于他们作为聚会、戏耍和玩具烟类的用途。 2一1.9化学成分含量的限制 2一1.9.1每个快乐烟花的所有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16 mg. 注:对于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快乐烟花(见附录C II),其化学成分只限于氛酸钾和红磷。 2一1.9.2每个拉炮的所有化学
34、成分含量,不能超过16 mg. 2一1.9.3每个砂炮的所有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1. 0 mg. 注:对于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砂炮(见附录C II),其化学成分只限于在少量的沙子或砂砾上覆盖的雷酸银。 2一1.9.4每个烟类的所有化学成分含量,不能超过100 g(3.6盎司)。 注:对于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烟类装置(见附录C II),其化学成分只限于5 g,且必须装在软木或纸板筒内。 其化学成分,对于白烟,仅限于硝酸钾和硫磺;对于彩色烟,仅限于氯酸钾、硫磺、糖和有机染料的混合物。所有具有氯酸钾的装置,也必须具有等量的碳酸氢盐,例如碳酸氢钠。 2-1.9.5每个小青蛇(和萤火虫)所含的化学成分
35、不能超过2 go 注:对于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小青蛇(和萤火虫)(见附录C II),其化学成分只限于高氯酸按、稍化沥青、沥青和含碳的材料。 2一1.10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它的形状,颜色或产品名不能类似于违禁的烟花产品,如M一80利炮、银色礼炮,樱桃炮等。 一注:使用这些产品名,要连同使用这个字Brand分类名,所有名称的组成(如“名字,牌号和分类名)要明显,则符合本标准。 2-1.11符合本标准的烟花类装置,其火药腔在正常使用时没有烧筒或炸筒现象产生。 2一1.12引线 2一1.12.1进入装置内的主引,必须是一条安全引线。 2一1.12.2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
36、,而不超过9 so 2一1.12.3外露引线必须能抵御3s以上的旁燃实验。 注:产品正常功能规定有很小喷火口且火药量小于6 g(0.23胡),其引线不规定抵御旁燃。 2一1.12.4引线必须牢固地与装置相连,在承受产品自重加227 g(8盎司)重物或两个产品自重力(取两者中之轻者),引线不能被拉脱。 2一1.12.5多效果或多筒装置,效果或筒子间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0 so 2一1.12.6引线的位置,应明显或清楚地标示在烟花的外部。 2一1.12.7引线的连接方法,不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效果。 2一1.13符合本标准的装置,其产品名称或产品使用的,旨示图不可提醒和警句标签的说明文不一致的使用方法
37、。 2一2烟类的专门规定 2一2.1烟类产品不能有塑料部件直接与火药接触。 2一2.1烟类的产品结构,必须保证在点燃后,不会开爆也不会产生外部火焰。 注:引线燃烧和引燃的初次火焰不是外部火焰。 2一2.3烟类产品的初次火焰时间,不能超过所有功能时间的25%。2一2.4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应产生一个均匀的,好的效果,没有溶渣或也许会引起火焰的大颗粒熔渣。 2一3对快乐烟花的专门规定 2一3.1快乐烟花的内容物,只能是软纸或布。 2一3.2快乐烟花的内容物,在正常功能发生时不能被点燃,并且在使用后也应抵御燃烧。 2一4对带底座产品的专门规定 2一4.1烟花产品底座或使用时,所放置位置的底部有一个水平方
38、向的最小尺寸或直径,该尺寸或直径必须至少是其高度的三分之一。装置的高度涉及所附加的底座或帽子,但不涉及伸出的引线。 2一4.2有底座的产品,应放置在120斜板上而不能翻倒,放置时,应取其最易翻倒之位置。 2一5对不属于爆炸物品分类的品种包装有专门规定(见附录C II) 2一5.1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砂炮,必须包装具有锯屑或其它抗撞击物质的内包装中,且每一内包装中砂炮的装载量不超过50粒。 2一5.2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快乐烟花,必须包装在含量不超过72只的内包装中。 2一5.3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玩具烟花,必须包装在含是不超过72只的内包装中。 2一5.4分类不属于爆炸物品的小青蛇,必须包装在
39、含量不超过25只的内包装中。108 反复装填小礼花弹标准 第二章产品的设计 2一1一般规定 2一1. 1产品的结构(涉及发射筒和礼花弹的壳)在功能发生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 2一1.2成品装置,不能对碰撞敏感或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有过早引燃或爆炸的危险。 2一1.3装置的结构,要防止火药在任何时候泄漏。 2一1.4装置的化学成分,不能包含任何禁用的化学物质,微量杂质不计。 注:附录A列出了禁用的化学物质。 2一1.5发射筒 2一1.5.1作为发射一个空中效果的筒子,其材料结构在发射时或礼花弹在发射筒内爆炸时不会产生锋利碎片。 2一1.5.2筒子材料结构,应保证其在正常功能发生时,没有烧
40、筒或炸筒现象产生。 2一1.5.3发射筒材料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正常的运送、搬运和使用中不变形。 2一1.5.4筒子必须牢固地与底座相连,在正常的运送、搬运和使用中不会脱离和松动。 2一1.5.5发射筒必须可以承受至少2倍于正常的发射次数,而不会烧筒、炸筒、从底座上分离或其它缺陷。 2一1.5.6当任意一个小炮弹被倒置放入发射筒并点燃后,其发射筒涉及底座必须能承受爆炸而不被炸散。 2一16底座 2一161底座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不能破裂。 2一1.6.2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底座必须可靠地与发射筒连接。 2一1.6.3符合本标准的烟花装置,其底座或底部的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不可
41、小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一。该高度涉及所附加的底座或帽,但不涉及伸出的引线。 2一1.6.4在使用过程中,底座与筒子不能起引燃的作用。 2一1.7引线 2一1.7. 1进入礼花弹壳体内的主引,必须是单根安全引线。 2一1.7.2主引必须足够长,可以露出发射筒至少5 cm (2 )。 2一1.7.3引线应有足够的刚度,以保证使用时不会掉进发射筒内。 2一1.7.4从点燃引线的头部到引燃这个装置的时间必须是至少3 s,而不超过9 so 2一1.7.5外露引,必须可以承受至少3 s的旁燃测试。 2一1.7.6引线必须可靠地与礼花弹相连。 在承受产品自重加227 g(8盎司)的力或两个产品自重的力(取两者之
42、轻者)而不能拉脱。 2一1.7.7引线的连接方法,不能影响装置的性能效果。 2一1.7.8引线必须明显或清楚地显示在产品的外部。 2一1.8礼花弹的规定 2一1.8.1产品的材料结构在功能发生时,不能生成锋利的碎片。 2一1.8.2礼花弹的形状,不能增长堵住发射筒的风险。 2一1.8.3礼花弹外径不超过44. 5 mm(175”)。 2一1.8.4弓单内不得具有压紧的泥塞、隔断物或其它任何在炮弹开爆时,能形成抛射物的坚硬内容物。 2一1.8.5任何炸子的筒壁必须足够厚,以防止出现同时爆炸的情况。 2一1.8.6每个弹的顶部必须有一个导向线圈,以固定引线和保持炮弹对的的放置方向。用弹体包裹物或其
43、它方法保证弹的对的方向也是允许的,但使用胶粘带则不符合规定。 2一1.8.7每个圆柱或其它非球形的炮弹上,必须有说明文字“THIS END UP”,并连同一个箭头指示炮弹放置发射筒的对的方向。 2一1.9化学成分的限制 2一1 91每个礼花弹的化学成分(含炸子、开爆药、上升药和效果药)含量,不能超60 g (2. 1盎司)。 2一1.9.2每个礼花弹内的开爆药量,不可超过弹内化学成分的25%或10 g (0. 4盎司),以较少者为准。 2一1.9.3任何礼花弹的上升药(发射药)最大含量,不能超过20 go 2一19.4上升药(发射药),必须是黑火药或等效替代物。 2一1.9.5礼花弹内用于产生炸响效果的每个炸子的药量,必须少于2格令(130 mg)。 2一1.10成品的设计和包装,不能与糖果或食品类似。 2一1. 11装置的装配要良好,以防l卜在运送、搬运和正常使用时损坏。 2一1.12礼花弹设计规定 2一1.12.1礼花弹上不能有任何图案、鼻锥体、飞行翼或其它可导致其被误认为成品烟花装置的装饰物。 2一1.12.2礼花弹外壳必须使用单一颜色材料,诸如棕色牛皮纸或其它单色外表,无任何外观设计。严禁彩色的装饰。 2一1.12.3弹体上可有品名或效果描述,但必须采用深蓝色或黑色字体印于白色无框背景上,字体尺寸不可超过0. 125英寸。 2一2.12.4制造商、分销商或品牌名也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