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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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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 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原则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原则(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医院建筑工程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医院,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不得私

2、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医院病房楼建筑为多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其最多容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3.病房楼为高层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建筑内部装修1.医院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阻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正常使用。因特殊规定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规定。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所需净宽度和数量。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

3、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医院内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3.医院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4、4.高层医院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出口。(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适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500m。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增长到1000m。局部设置时,增长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3.用于各类部位防火门应符合技术原则有关规定。4.医院病房楼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5.医院建筑防火分区按该建筑有

5、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医院病房楼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层医院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平面位置不应变化。医院病房楼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4.高层医院避难层(间)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5.医院病房楼住院病房内,应设置标明该病房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图。

6、6.医院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多层医院体积超过5000m3病房楼、门诊楼和高层医院应设室内消防给水。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医院及其裙房下列部位,除不适宜用水扑救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公共活动用房;(2)走道、办公室;(3)可燃物品库房;(4)自动扶梯顶部和垃圾道顶部;(5)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房间。3.医院病房楼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按该建筑有关规定执行。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医院病房及治疗区域,宜采用迅速响应喷头。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

7、合现行有关国标规定。消防水箱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6.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2.高层建筑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3.高层医院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房间;(3)高层建筑中庭和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4.高层医院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防烟楼梯间,其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高层医院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3)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中庭;(4)除运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或一种房间面积超过5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九)消防电源及配电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

9、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高层医院应按一级负荷规定供电。2.医院病房楼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有关规定执行。3.医院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医院病房楼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高层医院和多层医院病房楼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墙面上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

10、不小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5m。3.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医院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医院病房楼病房、宝贵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物库;(2)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3)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4)宝贵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5)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h隔墙和1.5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11、。 3.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4.医院病房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医院病房楼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十三)消防安全管理1.医院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应本单位消

12、防工作基本状况,并附有必要图表,根据状况变化及时更新。3.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重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其他必要消防安全内容。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重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状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

13、用状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实状况、存在重要问题及整改状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措施。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行方案;(2)组织实行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状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状况;(6)会组织实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状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6.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14、2)熟知本岗位火灾防止措施;(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措施;(4)熟知防止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幼稚园、托儿所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原则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

15、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原则(一)消防审核、验收1.学校内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不得私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学校内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及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构造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3.学校内耐火等级低于二级建筑,其最多容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三)建筑内部装修1.学校内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2.建筑内部装

16、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阻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正常使用。因特殊规定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 学校内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

17、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2.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隔墙和2h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适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500m。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增长到1000m。局部设置时,增长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3.防火分区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学校内建筑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2.地下、半

18、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平面位置不应变化。 4.学校内建筑疏散门宽度不应不不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5.学校内超过5层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6.学校内建筑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学校内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

19、火系统设置应按该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2.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标规定。消防水箱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3.学校内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 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房间; (

20、3)高层建筑中庭和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4.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防烟楼梯间,其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3)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中庭; (4)除运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房间外,各房

21、间总面积超过200m或一种房间面积超过5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6.学校内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九)消防电源及配电1.学校内建筑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有关规定执行。2.学校内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学校内建筑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设置在

22、墙面上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5m。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醒目处应设置“严禁阻塞”标志。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1.学校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设置应按该建筑有关规定执行。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学校

23、内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十三)消防安全管理1.学校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应本单位消防工作基本状况,并附有必要图表,根据状况变化及时更新。 3.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重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4、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其他必要消防安全内容。 4.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不少于2次社会消防义务宣传活动。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重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状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状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实状况、存在重要问题及整改状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措施。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

25、:(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行方案;(2)组织实行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状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状况;(6)会组织实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状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7.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火灾防止措施;(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措施;(4)熟知防止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6、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商场、超市、室内市场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原则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原则(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商场集贸市

27、场等公众汇集场所,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不得私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3凡在城镇搭建室内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状况,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行防火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设在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商住楼商场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商住楼内部商场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商场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28、3设在高层建筑内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不适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如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小于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符合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他重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人员集中,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百货楼为重要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规定。4屋顶采用金属承重构造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

29、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三)建筑内部装修1.商场、室内集贸市场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阻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正常使用。因特殊规定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

30、材料。 6.防烟分区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 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2.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占地面积超过3000m低于24米商场和室内市场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平方米,高层建筑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适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

31、区。2建筑高度局限性24米商场、超市、室内市场最多容许层数、最大容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500m。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增长到1000m。局部设置时,增长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商场安全疏散指标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出入口处

32、,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建筑中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近来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小于5.0m。 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平面位置不应变化。4.商场、室内市场疏散门宽度不应不不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高层建筑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门应有手动启动装置。5.多层或高层宾馆(旅馆)饭店设置楼梯间形式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6.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7.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规定。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 建筑高度局限性24米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百货商场、展览大厅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不不小于5平方米卫生间、厕所和不适宜用水扑救部位外,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二类高层建筑中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标规定。消防水箱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

34、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8.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启动外窗自然排烟设施。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 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房间; (3)高层建筑中庭和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4.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

35、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防烟楼梯间,其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3)不具有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中庭; (4)除运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或一种房间面积超过50m,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九)消

36、防电源及配电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2.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3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4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所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设置在墙面上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

37、志间距不应不小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不小于5m。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醒目处应设置“严禁阻塞”标志。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原则规定。(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百货楼、展览楼,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不不小于5平方米卫生间、厕所外,均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一类高层建筑商

38、业楼、商住楼营业厅,展览楼展览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二类高层建筑内不小于500平方米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隔墙和2h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内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集贸市场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单位组织下,配置对应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措施。(十三)消防安全管理1.

39、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应本单位消防工作基本状况,并附有必要图表,根据状况变化及时更新。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重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

40、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其他必要消防安全内容。 4.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运用本单位广播、电视等传播设备,开展常常性消防安全宣传。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重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状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状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实状况、存在重要问题及整改状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措施。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

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行方案;(2)组织实行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状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状况;(6)会组织实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状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7.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火灾防止措施;(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措施;(4)熟知防止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

42、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原则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原则(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二)建筑耐火等级1.公共

43、娱乐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物内。 2.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还应符合如下特定防火安全规定: (1)屋顶可燃构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2)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套管保护; (3)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建筑内部装修1.公共娱乐场所应对内部装修织物和可燃木质材料定期进行阻燃处理,对处理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测,装修使用木质材料每五年应检测一次,装饰织物每三年应检测一次,窗帘、沙发等需要清洗织物,每清洗一次应重新进行一次处理和检测。阻燃处理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2.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四)总平面布

44、局和平面布置1.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或多层建筑内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小于10m; (2)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200m。 2.公共娱乐场所中一种独立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与相邻单元或场所隔开,且该单元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45、h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4.公共娱乐场所应设在高层建筑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0.5人/ m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小于10m;(2)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 (3)一种厅、室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5.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适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服务人员住宿区和营业区应分开设置,或采用防火分隔措施。3.防火分区按所附设建筑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公共娱乐场所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不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公共娱乐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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