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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辅导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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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建筑安装公司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辅导讲义第一章 营业税一、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对的性1.视同销售营业税计算是否对的(注释1)检查自建行为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自建环节营业税。2.混合销售营业税计算是否对的(注释2)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品,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纳税人的应税主业而不同:从事货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公司视为销售货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品,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销售货品的,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核对营业额。20

2、23年之前要注意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同时自产货品是否满足规定范围。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协议总造价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0,000元。所需钢结构设备所有为建筑公司自身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00元。分析: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0,00019,000,000)3%780,000元应纳销售货品增值税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元3. 兼营业务营业税计算

3、是否对的(注释3)兼营业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2023年其应税劳务与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023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23年总的收入68,000,000元,统一计入一个科目“经营收入”中。经地税机关审核,建安收入为50,000,000元,建材销售业务收入15,000,000元,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合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均为17%,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550,000元。分析:应纳营业税50,000

4、,0003%1,500,000元应纳增值税(15,000,0003,000,000)(117%)17%2,550,00065,384.62元4.建筑工程总包存在分包时营业税计算是否对的(注释4)检查2023年将工程分包给别人和转包的,是否全额缴纳营业税。5.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注释5)(1)检查其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2)将施工协议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算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无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等科目。案例分析:建筑公司收取的养老保障金是否

5、缴纳营业税?为促进证建筑业和谐发展,保证建筑工人劳动保险贯彻到实处,建筑公司在从事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公司,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建筑公司收取的养老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时收取的此部分养老保障金属于建筑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并入建筑施工的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案例分析:施工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须并入工程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重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账款;施工单位或个人以钞票或银行存款收

6、到的奖励款账务作为暂收款核算并发放给个人。6. 营业额是否涉及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注释6)(1)检查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2)关于设备的计税,2023年是否将构成安装工程总产值的设备并入营业额申报;2023年是否将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一并申报。(3)对于装饰劳务的计税,2023年是否将不符合清包工条件的装饰收入按清包工方式少申报纳税。7.检查施工协议:(1)根据协议约定价款和结算办法,拟定其实际应税收入,并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算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将预算定额和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算其是否将

7、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8.检查收入成本配比性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1)检查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算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2)实地勘测,与施工协议核对,检查施工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9.检查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算其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10.其他:(1)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2)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

8、少缴营业税的问题;(3)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二、其他应税收入的检查1.是否存在工程款抵顶材料款的情况,账务冲减往来款。2.有设备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3.工程竣工后余料、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4.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5.有无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6.检查其与关联公司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公司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协议,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7.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所有收入向其

9、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8.重点核算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公司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协议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相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三、作为总承包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人义务(注释7)检查2023年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10、,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四、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注释8)1.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异常情况。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看是否签订协议并且协议是否规定付款日期,如签订协议并且协议规定付款日期的,检查是否按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而不是开具发票或收款时确认。(1)未签订协议或协议未规定付款日期的, 2023年为应税行为完毕的当天,检查是否工程完毕未收款或未开票而未确认收入的。3.对预收工程价款,2023年是否在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申报,2023年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案例分析:

11、请问:我单位系一建筑公司,根据签订的协议,20236月取得预收工程款800万元,7月动工,2023年1月又取得预收工程款2023万元,请问营业税如何缴纳?分析:2023年6月取得800万,7月开工符合上述预收工程款定义,待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度申报(与会计规定一致),2023年1月收到2023万当月申报。案例分析: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没有办理决算如何缴税?某建筑甲公司承建A工程,A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已按期缴纳税款及作了相应的收入,现在,因种种因素,A工程没有准时办理决算,且时间已达几年,问:A工程没有最终决算金额也没有预算金额,甲公司不能及时结转收入,甲公司的所得税及营业税等怎么解

12、决?分析: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办理决算,施工公司也要根据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或者已经提供的劳务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待工程决算后再按差额进行营业税的退补。(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协议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竣工比例法确认协议收入和协议费用。)五、检查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否对的(注释9)检查纳税地点是否按照云南省规定执行,在昆明市(不含东川区)应税劳务由直征局征收,跨地州的在地州缴纳。六、营业税差额纳税条件是否满足(注释10)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23年是否取

13、得分包人开具的发票。案例分析:某公司是深圳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承接了一项写字楼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总包单位。他与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安装工程协议,协议分别注明了电梯的销售的总价格和电梯安装劳务的总造价,依据现有的税务法规,电梯分包单位应给总包单位开具电梯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部分则开具营业税发票。总包单位对分包的税金不实行代扣代缴,改为由分包单位自己缴纳,总包拿分包缴纳的营业税发票向地税局申请开具给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并抵扣相应的营业税税金。分析:电梯由写字楼购买,安装公司仅承包劳务,协议为提供电梯安装劳务,电梯价款不会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建筑安装公司给写字

14、楼出具建筑业发票即可。同时分包出去的工程,由电梯安装公司给建筑公司出具安装发票,这样,建筑安装公司的营业额可以扣除分给安装公司的营业额,以差额计税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含甲供料,但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二章公司所得税-成本费用一、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1.是否按实际完毕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2.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协议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所得税与营业税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公司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函2023875号)第二

15、条规定,公司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应采用竣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竣工进度可以可靠地拟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核算。(二)公司提供劳务竣工进度的拟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竣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公司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协议或协议价款拟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竣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

16、总成本乘以竣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建筑公司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379号关于贯彻贯彻公司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知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协议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协议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

17、确认方面也许出现差异。二、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1.检查各类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对号码连续、重号、频繁出自同一建材公司(厂、商店)、金额较大等异常材料采购发票应进行真伪鉴别,并进行调查核算,看其是否存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假发票等虚假购进、虚列材料成本。2.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钞票的情况。3.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

18、,核算其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按项目、分年度进行归集收入、成本、费用。4.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涉及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5.是否通过虚列材料成本、虚列人工费用等方式虚增工程成本。围绕合理工资薪金的标准税前扣除。三、其他1.对于大型建筑公司的检查,应重点核算有无小型建筑公司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算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公司,应重点核算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公司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算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公

19、司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2.关联方交易公益性的检查。如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利息情况,债资比例超过2的,是否调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一、个人所得税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核对象。公司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大额往来、长期挂账款项是否存在套取钞票未计个人所得税。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协议、假协议,

20、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6.重点检查公司的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二、其他税种-印花税案例分析:建筑行业印花税能否异地征收?本人在一家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上班,分公司在外地承建一工程,请问工程协议的印花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上缴还是在总公司注册地税务局上缴?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协议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

21、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假如协议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因此,应在协议签订地缴纳印花税。三、其他涉税问题1.外埠施工公司的检查。一是核算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施工证明,检查是否全额缴纳各项税款。二是对已撤回原地,无法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和纳税款的,将已掌握的施工协议、施工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反馈给公司所在主管税务机关。2.关联关系的检查。检查甲方的实收资本(股本)、乙方实收资本(股本)和相关协议,从而确认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结算价款是否公允,是否转移利润。假如是关联公司,看借款利息、施工价格(偏低或偏高)、替对方承担费用等项目,是否存在不应承担项目

22、的列支、超标准列支、过高或过低定价等人为调节利润问题。注释目录一、与建筑安装相关的新旧营业税条例差异比较注释1.“视同销售”旧细则第四条规定:(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视同销售不动产。(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新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旧变化。(1)调整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转让“有限

23、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长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规定。(2)增长了兜底性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释2.“混合销售”旧细则规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品,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品,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拟定。新细则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品,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

24、定外,从事货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品,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品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旧变化:(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品

25、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2)增长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品销售额的)情形。补充说明:关于新旧变化(1)并非新增规定,新法之前有单行文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品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知(国税发2023117号)进行规定,并且根据国税发202329号本文献规定国税发2023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作废。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

26、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协议(涉及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协议,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涉及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品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涉及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品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协议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27、业税。(此为第一条第二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此为第一条第五款)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假如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品、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

28、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三、关于自产货品范围问题本告知所称自产货品是指:(一)金属结构件:涉及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品。理解:【相关链接:“自产货品”的概念,仅供参考】货品,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涉及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他建材等等;也涉及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判别公司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品”重要应注意以下两点:(1)是否符合货品的特点:自产货品,是指公司运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品也是货品的一种,应当具

29、有一般货品基本特点:第一、通过公司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本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第二、产品自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判别建筑公司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品”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假如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品”;假如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注释3.“兼营业务”旧细则规定: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品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0、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新旧对比:旧细则规定:“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品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只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理解:【相关链接:“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混合销售与兼营的

31、概念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货品销售”的单项行为。兼营是指同时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货品销售”等多项业务的行为。(2)两者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业务,兼营是多项经营业务。混合销售的对象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兼营的对象也也许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也也许是多个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货品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从属关系;兼营行为,“增值税货品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依附、从属关系。注释4.“建筑工程总包分包”旧细则规定: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别人的,以工程的

32、所有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细则规定:第五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旧对比:(1)删除了关于“转包”业务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将差额纳税的行为界定为“分包”,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分包或转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规定一致。(2)对分包方的身份进行了明确,由本来的“别人”明确为“其他单位”,将个人排除在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总分包工程业务,营业税将面临全额纳税的风险。理解:【相关链接:分包、转包的相关法律规定】(1)分包、非法分包、

33、转包的概念: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毕建设项目的重要部分,其非重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规定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毕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谓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2

34、3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转给别人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别人承包的行为。(2)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毕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分包与转包的共同点在于,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协议,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3)税收上取消“转包”规定的法律渊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 建施

35、(1992)第189号)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公司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建筑法(1998年颁布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协议法(1999年颁布施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因此

36、,也不应在依法征税范围之列。注释5.“价外费用”旧细则规定: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涉及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新细则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涉及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涉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37、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新旧对比:(1)在列举的收费项目中增长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等项目。(2)明确规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注释6.“建筑业营业额”旧细则规定: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涉及设备的价款在内。新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38、(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旧对比:(1)新细则取消了旧细则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2)新细则规定,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可以不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以“清包工”作为营业额。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反复征税的问题。关于装饰劳务营业额的规定并非新增内容,之前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

39、问题的告知(财税2023114号)以单行文形式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补充:新法实行对以前年度营业税文献进行清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献的告知财税202361号已将上述文献全文废止(内容并未废止,文献层次提高到新实行细则中)。(3)旧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涉及设备价值重要看“设备的价值是否作为安

40、装工程总产值”;新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涉及设备价值重要看“设备由谁提供”。理解:(1)新细则关于设备的概念没有明确。实践中暂时应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2)执行中应严格区分“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相关链接: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仅供参考)】(1)设备的概念;设备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涉及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

41、位制作的设备。设备涉及以下各项: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解决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2)材料的概念:材料是指:为完毕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通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材料涉及以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公司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

42、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知(财税2023114号)文献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

43、务)的,其营业额应当涉及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有单行文的形式直接上升为实行细则规定,为什么取消?重要是与细则价外费用规定不一致:财税2023114号文的部分表述不全面,和新营业税条例部分规定有冲突。如新条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拟定上不再强调是向对方收取的款项,而强调的是其在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不限定于仅是向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而财税2023114号文还在强调是向其客户收取的。注释7.“扣缴义务人”旧条例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44、(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银行已不再是委托贷款收益的扣缴义务人)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务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这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演由别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徼义务人;(3)表演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表演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细则规定:第十

45、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旧对比:(1)将旧细则中第一款“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扣缴规定提高至新条例第一款;并增长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扣缴规定。(2)取消了旧条例中关于“金融业委托发放贷款”、“建筑业分包、转包”扣缴营业税的的规定(3)取消了旧细则中关于“单位和个人表演”、“表演经纪人”、“分保

46、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扣缴营业税的规定。(4)将旧条例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新条例中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改变了权限主体。注释8.“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旧细则规定: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2023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协议明确规定付款(涉及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协议未明确付款(同上)日

47、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拟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48、新细则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新旧对比: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一规定将在很大限度上改变建筑业纳税人的计税方式。注释9.“纳税地点”旧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送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细则第三十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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