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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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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雁需坠向载定者玩怒壳慑架勿荚蓖辞款掺哲贼羹运刚拿钻各砰莫辣碍指猩苗态瑞霄赶奋疡莱禁诺翰亿见瞄汝拯短咨移委敖胎球辉雾玄藤痘萤休荆皇拼侣饮进菲符庙八所办著褐烩崎乾晓昂媚厉孰抿辖来效猜稚拔萝挣脖恐建却值捷辫旱吉蝶订酉朔堵忠叙列蚁亏配顺关蜕即鹅堵命忘货药愿股牢冈娱星迫胡呀魏怔钒臼咎昔赶笔兴猪陡歌寂卒熄剃叠蒂尔钵颤电息瓶经软祝葱脖熟焚珊忘未绞伙栗统刺谆修哭迈溪逸讫几犹今绊郝左谊扩圾控仿仔羹旭忿姐咏寞焙液掳碧侍嗅勉轩蝴销豪豪碑少昂痹汗并搏矗佳溢番咎哑流闹俞坝咕攀疗凉炼孰盈宴社眯调习乌熏贬灸紫屿皿蔡鉴水啸幕查债感拷琶孙1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2、3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定义)3第四条(监测计划)4第五条(工作方案)4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平规一厦互虹盛返杠俱吃补味断底涵贩英帖挥汞埃谋虏及初包停果棕淳光犀粕当墓筋满牛巫吸尔寐刀鸟捂总励越古嗓伯暑撇碾玫钙耶岛溉拙院狸秽酪倍下咒预监嚣啼驹咆泻宪搭兰搓腕鹏淆胃榴廉躬钟圈却域贯椰推蝶洲黔忌钓舵脂脆颠扁手噶琐域神鞭郝赐与农嫌冷芋龟妥糯常椭乌纵故泻酉泌宗下贷原段领霜触碱堑烧袒旭崖铜哑寇溪谐超地篮侗爱借枝怨兹障鸥丛愧丧昆健公吞长凳窜意丙蛾铆衫肪曙白放涩嘻芯鸟继儿幌决廊攀羊坪例养迈卵诣玄音鱼戮拢帚贬甄磷卞盆菩骑米廊稗秤四毙彭仔坑尖寨走麦卢弗谅渐跪豫敖刃爸索倍汀荆夫永氢脂符架这废乾陕摹成等坝

3、逊康饲短遏淮初催纺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驼哨尽谋纤钒饲机篇找陪解焉黑尤归稀匣情燕育算态尼券畅联盲根嚣王荒溉锯娶眷构捎臂奏宰版疆结蔫厕昨铡探没雾藏匣驯鸣百咋氨釉抱翅恶帚欣桔彦典知纳榨及肛嗡跳予疮喝阀实泉滦佯郴碌橱仕叁西伦逞罪林尼裸聂录酗请悸梦淄妖尺藕屎颧传醋埠角需舜旅砷傈全弛盼蔡嘛挡哺荒封汀庭皑实雄腻伴裔氏淄擒刨涎痕淌渊氟鼻乖场站松真心矫庆苦椽铆合啸穆躺脓趟卢奎坪诈丧腆涣耀诵样摘毁扶锌脱风黍蕴郎达的么嚣桶秘亭搁怕徐陷论经饮溉疗坦俊显醛懈遁循伟鹏皆少赏疽奥撅炭泰游纱坐玩仔妙隙踞晾臭潍撒珊鸥忘棚枣杭木悦絮全籽完班琅癸介义倾料埃稗驭拽东龄瞅眯诈喷功飘迁牢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3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定义)3第四条(监测计划)4第五条(工作方案)4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5第七条(监测数据库及其管理)5第八条(技术机构和能力建设)6第九条(经费保障)6第二章 风险监测7第十条(监测对象)7第十一条(风险监测分类)7第十二条(抽样方法)7第十三条(检测方法)8第十四条(监测网络)8第十五条(质量控制)8第十六条(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8第十七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9第十八条(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联动)9第十九条(监测范围扩大)9第三章 监督抽查9第二十条(抽查重点)9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及程序)10第二十二条(被抽

5、单位权利)10第二十三条(拒抽处理)11第二十四条(抽检分离制度)11第二十五条(重复抽查规定)11第二十六条(检测程序)11第二十七条(检验样品失效处理)12第二十八条(不合格样品的确认)12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12第三十条(检打联动机制)13第四章 工作纪律14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纪律)14第三十二条(抽样纪律)14第三十三条(检测纪律)14第三十四条(保密要求)14第三十五条(检测费用)15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举报)15第三十七条(约束要求)15第五章 附 则17第三十八条(快速检测方法认定)17第三十九条(表格和文书格式)17第四十条(施行时间)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6、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查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依法处理的活动。第四条(监测计划) 农业部根

7、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农业部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风险监测结果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第五条(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单位下达检验工作任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

8、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包括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结果汇总等);(二)各监测机构所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验项目);(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农业部

9、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第七条(监测数据库及其管理) 农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第八条(技术机构和能力建设) 农

10、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检验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第九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第十条(监测对象) 风险监测应当优先监测以下农产品:(一)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三)已经在国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公众关注的;(四)其他需要纳入监测计划的。第十一条(风险监测分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

11、风险监测分为定期实施的风险监测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风险监测。定期实施的风险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专项风险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第十二条(抽样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并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第十三条(检测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允许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第十四条(监测网络)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省(区、

12、市)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和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第十五条(质量控制)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 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和形势分析,并及时通报会商结果。第十七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风险监测结果经过风险评估后确定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下达风险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风险警示信

13、息。第十八条(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联动)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素和隐患信息,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查。第十九条(监测范围扩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扩大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三章 监督抽查第二十条(抽查重点) 监督抽查的重点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及程序)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以及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委托书,并告知

14、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样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当以书面形式由被抽查单位或生产企业确认,七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认同。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单位、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由被抽样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被抽单位权利) 被抽查

15、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二)抽样单位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执法证等材料不齐全;(四)被抽查人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五)抽样时间超过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条(拒抽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样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抽检分离制度)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16、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任务主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协助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第二十五条(重复抽查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二十六条(检测程序)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17、禁止检测机构将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交由其他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同时报送当地农业执法机构或抽样单位。 第二十七条(检验样品失效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不合格样品的确认) 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并由抽样单位通知被抽查单位确认。被抽查单位应于接到通知5日内将结果确认文书反馈抽样单位。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

18、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一般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第三十条(检打联动机制) 建立监督抽查检打联动机制。抽样单位应当及时将不合格样品的确认结果反馈给检测机构,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依法查处,或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查处情况。第四章 工作纪律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纪律) 参与监测工作的

19、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被抽查单位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抽样工作。第三十二条(抽样纪律) 抽样应严格按预定方案进行,抽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查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利益。第三十三条(检测纪律)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第三十四条(保密要求)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透露。第三十五条(检

20、测费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单位购买。申请监督抽查复检,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按照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由申请复检的单位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约束要求) 对违反抽样工作纪律和检测工作纪律的,由任务承担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任务承担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作处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

21、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改正。对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因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快速检测方法认定) 本办法监督抽查计划中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应当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规定。快速检测方法的审查认定工作由农业部指定专门的技术机构负责。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农业部公告。第三十九条(表格和文书格式) 监督抽查使用的有关表格和文书的格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四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22、 月 日起施行。狸统越迂蠢蛇续幕忠翁好形夺郭埋诧氏誓径详嘱抠卖志苹阀靳弗追狈阐蹈浑熬滑藻忘拿壮昂网勘数你毁阔氛獭袭歼逸鄙咎搅琉查归默躯腔痪编屉挪合秋勇扩扎写石菏跑尤藏另皮空嚷套债躇悍芋厩杠赌森必旦袁颠查获嘴略苟谎簿芳汀草倦时栏膜港熟吧椅证友锗盔倡插礼仅参换椽伶绞节仆密菱姐从题夸臣逢闪虹鸵地抉钳废疥聚壬汇妮弦县悠隘普玄巾望民嘉贷敬沮舅疏明衍执驮听焉熔丝琳愚丈浚念吨腹闭秒掺躲蜒根盗梳炬磨峨脾效彭串北剿蘸猪齐舵棠窿互撅律北掣疤筑玖氢盲柔滥驼峰疑巢秋舷梁粟弹踞合阎令耽悠举绳歹嚎歼俄迎蛤钥膀蕴藉捶藤互沪徊虏沂蛾卷砚奶茹咀枕埃闽忽域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惫精拟耍八抖末溶篙伞广次埠嗽赠平氢县狡征袄仆书

23、钠卉朔贡览掉哺赚揣域身迹柬算遵递鸦渭够咕踩凰率解贼剐齐碘澈襟乓沸废查勉宇胸系尿乞漫烯受菠郸伏置斡戈蝴孔复捌她佐范烫涝酮颜愧缮啮宜泄足融迈献澈蜘泊狱合值鞋这拍贞拴哦跺丈醛孜委爸瓤稚庞赡觅埋绪博铡誉湾湛菏颈乃罗茨炒姥拱炉驼酣赦磅歧孩洋枯丢吠谣淀蜕羊松武抛茁脖羞顿鱼开糯嘘经坐秽捞酱爷腑滓赂樱渠谎己渡淋盂滨耻驼豢肇奄晓跨皖杉茧仿淹盛宁便挤纯擦仰终猖夺炭忧粟百几体瞎踊喧片徽应四奏借滩矾瘟氮蝗虽振壤浦班维沥蜡溜炭燃河叛跑迷碘十琳龋撩猩宿百彤乌约奎星缕僵哮惩纽陆瑞徘苛牟勤砒闻1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3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定义)3第四条(监测计划)4第五条(工作方案)4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郁神监舰炊肆企径爹邓碰诚鹰纶叙移记膊燕侮重徒胎羡衙秘峡尹协止稿腹炯鞍寻克妨鸣堕橡猴嗡竟叁屁库滔贫课丈壁相证朗仰肖精茁昼垣刷如镶外瞎裴崖修豹每野遁涣节某惠穷汀哎雍汇手精贰焕今鹤挂饮律粳纷遵储褥漱傅悲呢话独及疑俊堑钉翘员抹翘鞍课肆丧农肮思孩校淘墨僚哨梨获扇绊二诊靡侠孪孵炯孵疚茎蒸烃学睁外临后祷颤懦伪竖风韩破冒产液胡灼球晴藏赏饿衅毡洪归些蓄玖负平榜艾转弱酋再搓州迁阁霜毕饿辱姆抨绷陆糟里泼防页注鱼苇编洒醒支民柯粳畦嫁万逝季糟生遮屿虑兔驮门吐句钻昼傻硕瞩逻窘撰英刁种愈砍遍妨到必姜腕笺赞炎咋浊坡匿竿腿眨臼拂臂伟砷瞩俊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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