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方案
(初稿)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
2023年1月修订
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年1月修订 (初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合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高危火险区
1.7 高保护价值森林
1.8 重要设施目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预警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扑火指挥基本原则
5.2 扑火原则
5.3 供应原则
5.4 扑救措施
5.5 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6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的保护方案
5.7 人工增雨方案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灾民安顿及灾后重建
6.3 工作总结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扑火前指基地保障
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7.3 储备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森林大火
8.3高危火险区
8.4高保护价值森林
8.5重要设施目的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8.7 预案解释
8.8 预案生效时间
附件
1、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
2、《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3、《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
4、各类应急工作记录数据表格
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年1月修订 (初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黑龙江省是森林火灾多发区,并且存在发生大火的危险性。贯彻贯彻“防止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行处置行动。切实做好森林大火的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大火时,反映及时、准备充足、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市(地)、有关部门扑火预案,结合《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对森林大火的扑救工作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森林大火的定义见附则。
1.4 工作原则
1.4.1 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行,在具体实行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各项责任制。
1.4.2 本预案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贯彻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映。各部门森林防火职责任务见附件。
1.4.3 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贯彻防止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映、处置得当。
1.4.5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有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边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在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初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成1000公顷以上。
1.7 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鉴定技术方案》鉴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鉴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级高保护价值又具体提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1.8 重要设施目的
重要设施目的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省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平常工作。
2.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2.1.3 预案启动后,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见附件。
2.1.4 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用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本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具体承担:材料综合、监测调度、扑救协调、后勤保障、通信保障、现场督导等工作。
2.2 扑火指挥
2.2.1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本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施业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
2.2.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必要时,省森防指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
省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森防指副总指挥和本地森防指重要领导
调度指挥组组长:省森防指专职副总指挥
综合保障组组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
财务保障组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
2.2.3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4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5 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必要时,省森警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军区应指派联络员到省森林防火办公室24小时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征询与建议。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省气象局中长期气候预报,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省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省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省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省发布。
3.2 预警
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
3.3 林火监测
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运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地运用巡护飞机、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3.4 信息报告
3.4.1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4.2 本预案运营时,市(地)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于每日7时、16时通过黑龙江森林防火网向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3.4.3 本预案运营时,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起草《重要火情报告》,于每日7时、16时,报送省委办公厅总值班室、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省森防指有关领导。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用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用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本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贯彻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测天气和火势的变化,保证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规定,按照本预案的“扑火指挥与扑救方案”条款和《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见附件)执行。
4.2.2 转移安顿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用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顿工作,保证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行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行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的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的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保证目的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合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涉及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成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所有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限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本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省实际,设定省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当天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天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成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支援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与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行人工降雨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省森防指总指挥将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专业队和解放军、武警内卫和公安消防部队等省级扑火预备队参与扑救工作。
(3)配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连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省区域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贯彻相应的保障工作。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扑火指挥基本原则
5.1.1 坚持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扑救原则,扑救森林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本地领导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分前指的指挥,参与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有一名领导参与火灾发生地各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1.2省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省政府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给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正式下达命令,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命令协调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办理。
5.1.3 扑救森林大火时,只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队、省级扑火预备队等机动增援力量。必要时再动员本地具有扑火常识且通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2 扑火原则
5.2.1安全第一原则。保证人员安全,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林火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5.2.2科学扑救原则。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用“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2.3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通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2.4贯彻责任原则。要派出火场督查组,用GPS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负责人,贯彻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5.3 供应原则
扑救森林大火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应保障由增援单位自己承担,到达火场后由本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5.4 扑救措施
5.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本地具有扑火常识且通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5.4.2机动增援扑火力量
根据全省武警森林部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布防情况和机动能力,共组织机动增援扑火队伍122支37691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6个支队3900人、森林消防专业队74个大队5000人、森林扑火预备队42支24591人。(详见附表1)
跨区支援扑火的力量调动,一方面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另一方面分两个梯队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必要再时组织解放军、武警内卫和公安消防部队等省级扑火预备队参与扑救工作。
具体的跨区支援兵力编成方案如下:
(一)武警森林部队
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6个支队3900人
(二)森林消防队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专业队:5个大队1000人
黑河市森林消防专业队:9个大队1000人
伊春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8个大队1000人
哈尔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1个大队500人
牡丹江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1个大队500人
森工总局(三江管局)森林消防专业队:20个大队1000人
(三)扑火预备队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森林扑火预备队:13支3700人
省公安消防总队森林扑火预备队:13支500人
省军区森林扑火预备队:16支24591人
5.4.3 装备调配
全省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详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5.4.4 飞机调配
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行保障,按照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制定的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全省跨区调动直升飞机支援计划,可参考各航站驻防直升机的配备情况。(详见附表5)。
5.4.5跨区支援扑火的队伍所有采用摩托化行军的方式开赴火场,根据省森防指的命令,准时限到达指定位置。特殊情况下,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贯彻扑火专列,通过铁路输送。极特殊情况下,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行空运。
5.4.6 武警森林部队、武警内卫部队、解放军部队等需要采用铁路专列运送方式时,应执行铁路军事运送规程,由省森警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军区分别直接向驻哈尔滨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提报军列计划申请。具体安排,详见附表6。
5.5 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5.1 根据调查,全省森林火灾高危火险区共有49处,其中:大兴安岭地区10处、黑河市9处、伊春市12处、牡丹江市2处、松花江林管局8处、合江林管局5处、牡丹江林管局2处、林口、勃利、桦南三县毗邻区域1处。
这些高危火险区的地理位置大多处在自然阻隔条件较差的偏远林区,森林集中连片分布,区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面积大的超过5000平方公里。(详见附表7)
5.5.2在扑火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边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足依托运用河流、湖泊、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一方面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另一方面,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5.5.3 假如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性时,应选择依托位置果断采用“以火功火”的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阻隔带。
5.5.4 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的情况,本地森防指都应制定针对性的扑火预案,在扑火方案示意图上标注交通系统、阻隔系统、灭火资源等基础信息;标注直接灭火围打防线部署方案;标注间接围控火场战略方案。
5.5.5 本方案将进一步汇总和审核各地的扑火预案,进行存档备案,供应急处置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5.6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的保护方案
5.6.1 根据调查,全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共有409处、重要设施目的432处。具体位置分布情况,详见附表8、附表9。
5.6.2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的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重要采用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行保护。
5.6.3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的周边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成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用“以火功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场蔓延。
5.7 人工增雨方案
省森防指及时向省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省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必要时应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涉及高炮作业、火箭作业和飞机作业。
人工增雨作业联系单位: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
处长 王会山 副处长 吕 非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运用航空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卫星云图反映的热点像素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委托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拟定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6.2 灾民安顿及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灾后重建工作,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因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善措施,按照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报送省森防指。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规定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奉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估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扑火前指基地保障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基本的扑火指挥中心,扑大火时,省森防指的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应在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指挥基地。同时,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航站、临时航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分前指。
扑火指挥基地应提供以下保障:
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和网络办公保障;提出扑火方案建议;协助指挥员食宿保障。
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跨区支援扑火队伍应充足运用本地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向扑火前指报届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献,设立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本地扑火前指的通信指挥系统。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省防火办调集应急通信保障预备队进行支援,运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备队编成及携行装备详见《全省跨区支援扑火应急通信保障预备队编成方案及携行装备登记表》(附表10)。
7.3 储备物资保障
省级物资储备情况:省防火办库存可供调用的物资涉及风力灭火机1000台、水枪2023支、接力水泵10个。
社会资源预储情况:据调查,在黑龙江省境内的扑火机具厂商可以供应以下扑火物资:风力灭火机、背负式水枪、二号工具、火场清理工具、森林灭火水车。具体联系方式:
黑龙江东京城林业机械厂:葛志刚
黑龙江丰林森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 斌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宋广林
哈尔滨京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喜武
后勤物资保障: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省政府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 资金保障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条款规定,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对受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区),根据火灾发生地实际情况和市政府(行署)的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支付经省森防指协调扑火救灾工作发生的航空护林超计划飞行、运送、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省级扑火救灾费用。依靠省财政解决有困难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持。
7.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涉及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大学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征询和现场指导;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可认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行后,省森林防火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2 森林大火
森林大火是指:在高危火险区,火场范围已经达成10平方公里并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或者威胁到高保护价值森林和重要设施目的安全的森林火灾。
8.3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有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边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在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初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成1000公顷以上。
8.4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鉴定技术方案》鉴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鉴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级高保护价值又具体提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8.5重要设施目的
重要设施目的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奖励处罚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7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
2、《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3、《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
4、各类应急工作记录数据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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