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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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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相关政策
目前,关于林地的政策适用国家35号令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林地咨询报告资料如下:
重点相关条款如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第五款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其他青山保护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在合理利用区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编制说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共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产业。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和省里林业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规划项目必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由发改委相关部门认可,向区局林业部门申请占用林地,区林业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占用林地后,报省林业部门审核。修改与《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的限制开发区为合理利用区后,方可下发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1、国家35号令;2、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3、《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编制说明》
开发部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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