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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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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贵州省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分为

2、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3、 第七条各县(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改变界碑和界桩。 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

4、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能满足二级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 关联法规: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禁止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条规

5、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二)生活集中区必须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按规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船游、游泳、洗涤、捕鱼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禁止

6、设置油库。 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类标准。 第十四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贮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十五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

7、设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进行农灌,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并采取潜水的止水措施。 第十六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建设油库、建立墓地等。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源,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治理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

8、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事故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卫生、水利等部门,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排污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门是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

9、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控;(四)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五)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的查处;(六)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城市管理、林业绿化、农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二)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护工作,在确保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

10、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和动态监管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四)卫生部门负责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实施监督管理。(五)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地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并监督实施。(六)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控制农药、化肥、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八)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治安

11、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定的界碑、界桩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

12、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七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未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外,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13、的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予以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

14、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2003-3-12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

15、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

16、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

17、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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