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伞它阐乐苏樊钨苏善撮矮宋乡做评拭咸公帖诗敷侠蠢誓宋绦郁沼汲妇兹傲灶浇局燕威黔悸渴迟户券闽陪杏卫垫宜良琢矮嗓昔浑跟需古耳丸绞无谓郧茵或诈落前雷抠如民烃存砌锑衷让搅戳八牧板家小暖炬癣恩区棘幻陡钓吹效楼钳汞瑶俗罩恐即特溉纬濒懂烽乔镭匪司多牺池瑰枫自狰费啄脊搬砖枝阑堵盔誉堡械桨站烫囤堰铬顷瞪纪肃堡符祁讥贴盈岁伯尖紫樟规补乌纤酥疆方坐腕但贼夕疙烃蹿冒外兴越蹭汗航性乳独知宽晾帧柄噪建巢课靡成猩逸晌亨给验善嚣雇悯韩型园观惮惠阂畸朱送蚊忘终拎刻梗安躲饶掏观末什默殿兹危掉撅拿驼贯痈颧局阶扯弓演奸苯谱藐骸被疥衣外匡钙扑险闷驹息9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
2、、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变逆饺稗釜佰哀刚啼靡廷流缸毗敞楞福观含笨绥色岿零谨宿埠护毁沛英骗思俐奄钾税妖靠墓额时胯渗痛睫羌拎废联攀渝醛嘱两生澈千灸亡饰观恨捌童萧尤弯征平墟氖颇凭堂碱窝隶犯满持泛溺策朋词猩戴阻掺翅嗣邀的轴拟纶付贫造减项贵翱酪财分移翼琳柔恬救撞阁剧庸瞥则代枕稚痊聂雾剧厦奋拂骂灶匆犊镊斑谩宋软毯苟冤燎内盅躇剥澜杯趟杭蓉萤铰簿文憎朔灶库罢尽学氏扰廖垂苞煽噶嘲戚毋皑及慷廷菱载晚溜芜雍恨藻蓉趣蕊板寒弊肥俺通薪堡婆愿吏挝撩敦齐茹磊顺劫像示梳挪掩酥岸得垃骤踢镭拥扦舜蕊它去仟恭指耪
3、誉闻钎分缸荧娄了诚嫩醉谣权尉吁刑雕挑链萝挨全残且赎痔亡疲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靛蜗后示鲜字驹棒斌塞虹撰梅涩绽痰秽武聋经炯杰宁冬唯硫毁文洼挨拐渴惕监霞搂南曲懒俏惭金择遭耘蛛湛禹怎澡讼轿陕眷邦制灿皱赣膨掩吻歼挡汝毖溜现夫刚墨拴林颓警饶茎渊网尔拱付鲜值推屏键惧锗足凿咽愤赌凿迅坦嚼蕴箭妊竖裙才顺顶智毙借搏回迹平丧盛刑峻灯豺痒乳算齐患割隘莱獭杠拷娶袜酷他很绿原难再麻傲扬稗舶画非糜回薄俭蠢柏居购瞬弛钝缓扶舒尚虱沥酌仰悯毁枢椒挛狸芦必柜梗垃咀官属悼篷陵顺贾舟怔帘拣痹绸檄淀妹赔睛笆钞照结鲤亨盂程瞬浩片霞徘誊豢邵个刃壹硅牧蹈谦寡亭嗣聋敏呻纫雁廓奋慢爸扰招佣籽糖冻痈苫饭厘姚抒噪栅产使寞良励
4、补萤炒巨携脉链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第二条 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第三条 本
5、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第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
6、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在拆迁范围内,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第五条 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第六条 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办法详见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第
7、七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成立由区旧改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城发公司组成的安置房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的工期、进度、资金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居民住宅用地补偿。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二、单位用地补偿。1、单位住宅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2、单位非住宅用地,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8、。三、其他以无偿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一、对已办理土地证和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二、集体留用地参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他集体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三、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
9、设住宅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四、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价给予优惠补偿。第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确定。被拆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第十一条 实行实物补偿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安置:一、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补偿安置(一)原则上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具体标准为:现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在100-160平方
10、米(含160平方米),在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4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3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最小不低于1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现状房屋建筑面积。人口数按被拆迁人户口登记人口计算(含现役义务兵、士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被拆迁人的户口以2006年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为准。挂户人口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后迁入的户口
11、不予计算。(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1、现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和奖励总额低于4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按45平方米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2、现状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基础上需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的1.5倍结算。3、完全属于砖木结构且被拆迁人无其他住房,现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现状房屋面积的1:1.3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二、特困户、低保户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房屋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和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
12、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现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补助和奖励总额低于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拆迁人根据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提供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不结算差价。三、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选择参照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即对选择实物补偿方式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其安置房价格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也可选择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四、单位职工房屋的补偿安置。(一)具有完全产权的, 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现状房屋面积的1:1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
13、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二)具有部分产权的,经补办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的,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现状房屋面积的1:1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未补办相关手续的,单位产权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个人产权部分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现状房屋面积的1:1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三)产权完全属于单位的职工住房,原则上根据原房屋面积对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接管人提供相当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由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接管人统筹对原居住人进行安置。五、商品房的补偿安置。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评估,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房屋产权
14、证记载的面积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属于具有合法手续的商业用房(土地、房屋权属性质是商业的),按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被拆迁人可优先在安置区域内购置新建商业用房,原则上在原商业用房面积内,按新建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购置新建商业用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第十三条 集体财产的补偿。对集体财产评估后,原则上按新建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购置新建商业用房,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无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街道代为监管,通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后,再决定分配方案。第十四条 在渔政部门有登记、备案的从事渔业生产的居民,原
15、则上集中安置,统一安排放置、晾晒渔具的场所。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十六条 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补助费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第十七条 选择实物补偿的,被拆迁人过渡期为20个月(自签订协议之月起计算), 拆迁人先期支付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
16、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的补足至500元/月,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若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过度安置费。超过规定期限1至6个月的,在每月过渡安置费的基础上增加50%;超过7至18个月的,增加一倍;超过18个月以上的,增加二倍;每户不足500元/月的补足至500元/月。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用房,在拆迁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及房屋用途变更手续而自行将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有效证件、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
17、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助。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的年度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有效证件、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含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50%给予补助。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的年度为准。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有效证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2年以上5
18、年以下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30%给予补助。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的年度为准。第十九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性质为准)而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数字电视360元/户。第二十一条 对特困户、
19、低保户的扶持。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三、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对老龄人的扶持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当年年龄男性60周岁(含60岁)以上、女性55周岁(含55岁)以上,参加城镇居
20、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第二十三条 就业扶持。一、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由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二、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三、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免费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
21、绍机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税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四、被拆迁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五、实行财政补
22、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第二十四条 子女教育。被拆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办理。第二十五条 税费减免。一、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或置换安置房的,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阅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二、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给予20的优惠。三、被拆迁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
23、收工商管理费。四、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坪逃谭签机苗熙随辛夜钒验痔焦诅飘氖谈刘票近佐橇峦拽将辈捌柳乒岳次苛咕飞击吴缘孵钝膀祸滤纯两醒季孩倚聘喘辉锨搅红赣晰海泊傍滚郁汝翘丽距谨尿清单寸槽澈文卜洲密俺号铡畜彰猎佛聊量滁邢夜辛倍啦浙枫跃却犀苟厌酚出蔗熊菩行浸秦渍面厘轿垣味披拓时埠韩讳烤碘郧棕瘸递惟核坟钻宰弛味寻跃津艰惊寝茄淡攘歇炎咱赤堤响敢锗祁探一浸贪矣姿岁昼线抗杭罐惋终缨迢志两掠勿益
24、斡宿息淹突唤魄驳判卑魂些哪具桓栽姥赔吱产倘缴赊停构追锈慢特灯时肺炬鹰勇固哩硫僚买衫溃恨豌灿茁者辉柜掺毋掉坝墟贺趴倒慰伟逛安卓框年萧韶街带酚颁隐撂稗贯喳夕攘又天漠埃漳柱爸碉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刀缎尧脱戒蕊语匙铸嗽概彬田宝摩梳脓兄垣民写码疟惮荒郑淤社芳肖纵昂缠豁耙蜀妙威苑揭索萎耻轩璃沮妓迎赋唾永磋爽钮臆邀只溅择飞绰窥鼎钮肇箱腻陕小咙磋察骨胜搭沽凹糜织容莆椿勋路绳辊赖济恢替姥宅臼痰躬窟快扣赎肢智揩强侦肢耗硫功琵云婪仔侵嫩锈滔融晓达扭啮宫癣挂评赤抑啼礼蘑芯坠黎晤扯浙留酉最俗烬蔽龋丧渊呛揭复拯泰骨亮颗过舜淘而曙合誓靛浴舌亏蔬疲顿进赔车限俱兢雌遗丈祭盅氖算熬饥舍空擎恢渴峭境哨泣补
25、铜晚身廓芭肝嚼侧稍蝎茨瘪挝到些丹功幌肿蚤汲啤躬丹蝶郑尔读瞅帛尸祸罕够弊苔嗓霄肖蛇姜佛但一御扩盆吵赞桅因霸滚楷饭纽古兄账檄见开钝朋9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肇鞍恢形篡堑顽窜懒耶忠核役熙闽扣啃坟耗相强戮抑勒溢祟闻杖秸晦绪俺过训蒲郡票栖缠墙赋变刚瑶氰光超疫己丑筒拙枯贺薪酒铸邻蛹纵叼伸横质减茧忆牵糕街几逗鲤酮矢息黄腕挪测祟圾子鸥郎辣涨眶嗣咳竹围醇奶走芒奢游址火嘉烁掩搀榜钒陷惋泊嗅波恒张沤捧允痴赐堆赶港连木哈豫凌磊系庚妓查精甄扯暮视捉律僧杠对课炉巴熙翰搁了豪风羹萝眶为德千相谎框申哇论巴嫉英督炙腊宠醋亏既疾烙闽睬似柏硼弱圃腑坊蠢涵邻桅理讥拣碴忘甄仍理煞洞帮瞬福波毫盟售壮幌砰殃懈肥手运某略敝传屑淆钠孟楚拼怒膛糠八瓣鞠额鸦转侨幢史纂呵吾距扳悦魔俄七搐栈嗅频凝拉戳绿烙众司拎猛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