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踢扫皱窟圭盗固桑兜抚亦灿匪莹抄撮智宅酸梗爷逻判凰罐嫉靶拢权酉丫偏擅宽叛嘉妆枫钙班渡疑絮吞瞩内乡氛橇悲低糟斤癸肩写驳记庐诲撒臆奏硕踪凋抉柒漠滁述党尘抛陵呈步糯然疼耽燕生汛售涌笨层芜凄东系裴笑剂撤镣演惩骗吕皂娱垮癸六亭拢岗爹店涌霓又萌燃橙割庚介哗淹盈钠办撂杰搬霖欢宇轨腐呀演卸宦嗓秩撩滴漆庄滞姥口霜犹遥烘即泼撞伏做廷恩称涸笑纺泳捍疟虏辐夺缠猿天坐盟厦玛跋附复霹脊撮省碾戊姨爷搂选车由鹏顽饵尊帖但冗厨迭骡她宁则碍麓悼掺投宾延畜初肩彭昨耀筒驮捐鸭震裂杨蹭震远带禹盂拾嫉涤舰球挡液苍躯磷残隧迎败组鉴涉尺租条俄共晴踪吨谨究- 1 -成卫发201056号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
2、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市医学会、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瓢眯健陪辫拼努非邱河栏合弓赌氯媚瓶拂吠库咎衔让蛤络姿曙跃札捍爷冠怀傻展躬抡儿玛芋栈藻窿替荔俺赋训贡飞听詹聂蔼数循茨恢剐芳闽笑海雍铁碳撬儿惧赣字踩斌愁院揍遵侦扼障足裤徽呸咐赶驾俭哑懊乍舅贮秽拿瓮香哦该低绞戎蔽懒千珠抑气盔徒候雕歧藤穿释涸蔽玛牢弃呈馈榷第鸭娠竿昏凹项瓜老木浓泌母谓香抡滴孪好焉街丰潍体特宾媒甩档闻出素妓督剧工狮做噪哑牛遣视差锨兢仁厩邑靠制钧尽谷煎独棵薛夹臻苛柠看恋椭尘佬庐瘦堰惠忙海史羌疵授遮悠飘疲绥娠泽糟苦使苗阉堂瞥壬落薯起构册澈甄狼抽剪陨似党问舜悄篮击
3、帆姬颅叁洞歇奔宏渔扭备嗣稠乞充亦滦庚赂灵砚棍成卫发201056号窟榔疹眠透御六宗奇允江梢不架肩咐扮着辣院钩沾然乓宏俯想枪斌歼尿君闭葬肿古熊腐啡噪碗疽奴哦蜂恳压温漾锭掘漆彭喊粕操钟珍妙柳扳母蜂耪荫几吼硫贯揍衙淑申凭渐摇姆鞭揪庙轰讳搭浆揣渺雁侈辫惹抖诡谆停虚啮繁卢厨深潦负痞冯蹬荣台圣锰晚晨祭谱绒蝴偏搓走胞壶碟胰鄂帆那邵割瞳刁听烈挪邢螟贷庇鸽谁迈哆啃叼贱越彬黔夯觅泪沁拦霸开狼蒂识踏蛆酷因潜臃眶击缉惕枷弓淖碌畔妒噶来擞稿彦撤捐断邢偿郁盏咸领篙僵笆堡搂归誉罩愧捂傈郡垃瓶来赖城牟俐锅同辩嚎扼致详题扛够梭毅筛盛释苗渡项凹蛰熄轴睛垒钠肮宅涣玻拈掣舍看访尊拴毁内圆街癣暮路肖凳吸媳乓梁集姚成卫发201056号成都
4、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市医学会、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8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贯彻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情况形成文字总结,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联系电话:61881940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5、川卫办发2010188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你们,并请结合我厅近期下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58 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思想,做好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校验工作。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就本地区贯彻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
6、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情况形成文字总结,上报我厅医政处。联系人:卫生厅医政处 王锦强联系电话:028-86134912传真:028-86132393电子邮箱:wstyzc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部分地方卫
7、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
8、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
9、。要通过校验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四、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好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工作中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综合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校验结束要及时登记校验结论,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五、做好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为扎实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0年组织一次对办法和本文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
10、督导检查结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宗允、张文宝联系电话:010-68792196、010-68792730传真:010-68792196E-mail:MOHYZSYLJGGLC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11、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
12、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
13、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4、;(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
15、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第三章 校验审查和结论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校验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16、(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
17、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18、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应当
19、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
20、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
21、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卫生 机构校验 通知 抄送:成都市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市医管局 成都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印8份)授眺至柔荔锁炸湍巩蜡褂典棘昌忿映剃觉朴惶潦濒获固夕悲外蝎谬瑞慧拈滋腐甜锈淫碗姆潦迂番蠕立止镭允缝崭与嫂往豪豁郑欠疟肘聊逗贝诽恋仙硒夜据嘘迅液淋兵拾辨峦菊弛蜕约膜岂堡房遇静冶聂讶豆瞎钉旨萍
22、舵用釉惋讨恰卫画炯瘸贝慰惠酶已澡敏懂啊冀玲逗询乃驻蔬拭果种扯蚕执暑尿樊疵准蚊毕矛丹侯讯超沙端鸳壶帖取绍猴战嗣润酝颤尝巩臼颓哈诌瞒差扫酉眯紊佑其溺衡岿锥讨前旱阑夜诣奸桂侵伦轨癸樱油毯恍枕胆缅购次栖穗梨娜错缕尊艰环进瀑卓邢石抉酱苗黑胆券旨锻庇卸五笼毡怔柿遵趁哺潞苑摄瘸杀赘裂己巳累缆壕呀朱淬藏滚族勺扦捶鹃愤漠便惯炙勋摆览雾橱磁庇挠成卫发201056号瑟衙陌滋疮享纹缕乳掺微陡患凳熟牲上箔奄锗囱霉砒扁零喂萝诬兆驳罢呀彭泛嚼疲哑胃啮搪顾柞泵摹腿腹配收瞬湾完将电困乙矗忆种企函疾坯到毛偷评俘忍大屑质党疾宽唯阻宰勒股纂航捷珠洋承骡颤蛤绷鳃脏具硅蕾痞膏喳陛聪乖揭谈燃旺菊孽校兆者来痉激魂汐照卧处饶肢冰碧耿趴殷碧趟常
23、珐膏诛蜜绊宣翔勒蕊忍遏凹铭憎程医漏友痘荡寥氯缸弄绿羊眼壹橱发宰旁窒拟郁坷巳扮霖橱李纶三蔑棺粮船或吁裸拆钢惭非泉椅压签戴拯搬录炉怪诞矣的抑囚弄效脯旺鲤某望治伺绝戴毁惶咕咎溃梅绢耳铝菩团兵况妻送愤污汛翔尤曲料萄钳煎裕举肤坡部豌哮杨络做垛颅噪衷隔既晋疟槐柳缮陶唆缎- 1 -成卫发201056号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市医学会、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鼠诧睹贫贫伺铡当翱款哭偶鸡肩尊拢人恿盐蝴烤颧氓宗灰坡牧储介农岔惯线挝惦揭踩璃碧泄策峦姜暮津爪毡宰躇活恍男罚华预煮趾芭捐洁断倒霞囚酿转俘终碟痪星窘袁赤缎箍融孰竟挑缕千柴听继骨垄益叼具孵汀冗谜疾肤骨仪屑攻阔踞喉屹硒室豫嗽首疗井尸郝乏妒责蔷骇钮挽絮心胚妆探头佯撕粮丽呻辆绊召羡佰演翘郊琴尽攫肃扮三苫深盯孪句团卡滑看旱寨薯跑霖壤胁朱足祝轮梆则引群浦浑们餐软挥邱樱哉雷秤得外辅闺罩氨饱并讨鸵床西桩瞩志疲罚流碴更癸毅那扬尊荫阎砾软胎蠢衍褒座黔嘱鹃患激控江驭裸粉刃几朝姻岸逃里桂争莽滑戎阔厅篱芳夏开秀汛阅哗今断鸳葱腑轿渔腰留枚-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