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5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一是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
2、监管部门缺乏对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处理手段,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影响了监管权威性和行业长远发展。二是行业经营规则有待完善,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已不能适应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三是融资担保公司由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有待明确、落实。因此,有必要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中国银监会会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总结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
3、稿)。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中国银监会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一)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从源头上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548号),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
4、规定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考虑到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现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附则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五十四条)。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规定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和终止,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
5、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明确或有债务的承接等事项,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关于经营规则。为规范融资担保活动,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征求意见稿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经营规则,主要包括: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与
6、有关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和方式;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所运用资金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对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按照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办理融资担保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三章)(三)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国家对融资担
7、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拟定融资担保业监管制度及审慎经营规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融资担保业监管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业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第六条、第七条)二是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做好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定期分
8、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突发事件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担保突发事件等。(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三是监管措施。包括现场检查,与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采取限制资金运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是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按季度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9、的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五是融资担保行业组织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第四十五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五章)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
10、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
11、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
12、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