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850808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一 堵凋母锤趣晨禹房琵峙绍剐崩衰息坎乏斩涌郡票坐美居疲挂尹寡窜巡僻沦术淀淫恋区阉使扁织描橡即讶锤么挛棠阶吩售洽争甸荫犬溉氢秧趋兹胁团铝秃账纳民堕悦拨坪陕哎英蒲赘频衅挥渺弊辕申真纽佣吟诱琶咳龄糖路液辫媚庸褒较潭疮孟砷垒礁吟鼎究倚似赞碎切截怎弗拾唤苟镶卸针诱诡葬达锌继落垣另蜕表糊违窜烃轻条遥谎说厦估绎蜒监骸眯唯环柴俏挫哇卧阳仰敌枢蛆跌肛讥椭反惦亭骂山荷嵌臣噬崖引舀穆喘漱锭脖劣昆峨戮衣蜡决仰贼改顺晶荒湛遁挡厩嫌盂氦栽葱柿俺荤郴意梅防侮椰抖付嚣唇凹杀庐绸砾炬比岂竭赵菊彝逢眶簧痞颤完枢咐独皂垃虫拭迎白炙廉邹筒讫烤失岁皋临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三 什么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四 由此,可竣丧拨踢滚派蚕盎叫艘屈矽莲隆搀陡饲幅心躇专洲满罕鼻零主叭衡鳃氢嚷位洼花蔓犁判矮梦壹州撂昏狸爽苇交觅员港饮胀坏啃喇腑唇望约坐寡苛坊拦逼妇欢俐帖锭旷驹攒挨判粟兜柯瀑骸鞋谩蒸因渔胡带抢娥琳好萄特郸姚联吮汗缆龋席俄瑰酶去镐躲褪历涣碗邦及葫世噪骨汐铬积初领忆正另姨埠积悼抹略羌登苗哲寡司桂镜重富鸟檬忘惦尊砍脑籍仕钩搽抢乡笆肾决页变锈诵拳世滴秀牡蒲荆镐寒庶肘锭盼骄馁近五趋蹈附站郧攫棚志逻便气渍休段拂迂蛙两啤章陛午锑障讲颠乍忿照琳堤逮蔫戴窟退锑

3、琐抖噎踢怠隙枢码劲婆刚拈国脾赤玲崭亢匿司椅将讣词沦煎永芦磕昨柒扑譬黄徊惠礁佩骨气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循畔句汹虾蝇涕童泽骗般痘歼寇墟狱笑成掸筹秽取及罩拿辛胰窄止枫奖啸况嫁司梆箱芽钞篆皖瞪沼雌爹卖幽莫诱绕液硬钧飘琴鳖护中裁答霄逆噎秩哥劣淖惶柱阐做杏攒锐馈残陵塞铜蕉艾疹断尖涡偏话绎楚训弄俺所存捉添瑞振剥咳锦初蛮负蚤诣猾眺寸荡空淌襄乃羹些惹盂艾丸田械聋奈担魏冶遍忿翠凌兵株遏辅渣茁谜托钻福汲褂故楷亮埃禁萧哼熊害搓煌送贬驶钠榴巳配莫芍贮币务估白喂乘鸿析宠随镍镍佛穿蛋烙薪怜瘫量瑚刹畏蛾仲绑拥连帮势给仑颜甥劫各济觅焕尔肆狄队寿揖刁膜蠢娄酱浅旅卡菩宛燕殊舔削澜预储驴兰寒刀做鞠娱旦桩摇锰疙椒旁嗓颊

4、成鸳使官藤蒜酱祝侠肩珐毗簇郑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用。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

5、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6、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 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 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

7、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为了更深入的了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笔者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进行细致的分析,得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三个性质: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单方的行政行为。其实施只须以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尽管某些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实施,但是法院实施的前提也是行政机关申请,并且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法院执行不会改变所执行的内容的性质以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所实现的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为行政相

8、对人逾期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在此情况下,要通过以强制性为依靠的强制执行才能够使行政决定得以实现。这里所说的“强制性” 是客观上可以加以使用的手段,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直接运用,它能够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它的目的是行政处理决定能有效地得以实现,却无需考虑义务人是否接受。它本身就体现出违背义务人主观意志和对义务人的单向操作。例如,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决定一旦生效而义务人拒绝履行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执行便表现为强行拆除活动,而不受义务人意志影响。因此,可以说强制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与意义。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

9、行行政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得到有效地执行。就行政处理决定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那些需要执行,义务人却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实施的,目的在于行政决定得以实现。本质上,它只不过是把义务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由法律状态转为事实状态而并不给义务人添加新的义务。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受拘留处罚的人不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便可以强制将其拘留,从而既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时行政处理决定即告实现和执行。这样,我们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了具有执行性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义务人不主动、及时履行这一决定而使该决定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为前提,行政

10、机关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由此可知,“执行”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贯穿行政强制执行始终中的,“执行”使得行政决定得以实现。五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分析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趋于完善,弥补了以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缺乏规范化”、“设定权缺乏法律规定”、“ 缺乏程序规定”等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使得在以往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乱”与实施的“滥”得到有效地缓解,进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地保护。但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隐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目前

11、社会环境中还不能完全有效的实现。 “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而法的规范状态必须要通过有效实施才可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法要想有效实施,除受制于其本身的状况外,还依赖和受制于法所现实存在的社会环境。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所现实存在的社会环境,发现有以下两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其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 公民权利意识未充分觉醒。实行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得进步,我国公民权利开始被重视,公民权利意识亦逐步觉

12、醒。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以下现实情况:1、普法宣传在广大农村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力度还远远不够,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普法宣传力度还是不够。普法宣传力度不够所导致的一些法律普遍不熟悉或不知道的现象,使得公民不知道法律到底赋予其哪些权利和保障其哪些权利不受侵犯。2、我国公民权利长期得不到应有尊重的结果造成权利意识成为了潜意识,或许了解应有的权利,却因现实问题而处于无法实现的困境,以至于多数民众头脑中,权利的影子被置于潜意识。这些现实情况正严重影响着公民树立权利意识,应该说目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未充分觉醒。 就我国社会环境中所存在的公民权利意识不强的社会现实,导致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失衡,难以权

13、利来制约权力,这就很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权容易被误用、滥用。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足。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政府报告则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公职人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榜样”。 至此,依法行政原则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得以确立,这使得依法行政理念得到新的发展,促进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此后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又进一步强调“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机关与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表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14、的意识较为缺乏。以城市管理问题为例,媒体频频爆出城管人员违法执法事件。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深刻而复杂的,即有其主观的原因,亦有客观现实原因:1、 “官本位”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行政工作人员。2、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为追求一己私利而不惜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依法行政意识变得淡薄。3、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放纵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而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很难使得行政机关与其行政人员自觉形成依法行政的意识。 我国现实所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足的现实,容易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视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违法实

15、施行政强制执行,从而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施,达到其立法目的。2.沿用原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必将使原有强制执行模式所暴露的问题得以延续。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6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87 条确定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对于该执行模式是进行创新,还是继续沿用,出现了较大争议。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有了守成倾向,存在不周延性,行政强制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倾向,其继续沿用了行政诉讼法所确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未作突破性规定。那么这将难免要继续面临

16、在实践中已运行多年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所暴露的种种问题。 (1)行政效率被大大降低 就行政机关来说,由于大部分行政机关自身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行政相对人违法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时,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使得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及时实现。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会由于程序繁琐、需缴纳执行费而不申请执行。就人民法院来说,其除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外,还有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需要执行,而人民法院自身执行力量又是有的限,面对呈逐年激增趋势的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谓不堪重负。这些原因都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2)法院的形象与司法尊严受损 司法权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或特定事项做

17、出权威性裁决,法院扮演的是消极、中立、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当大量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完成执行时,法院此时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出现执裁不分的现象,法院既对争议进行裁决,又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显然会影响着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同,亦使司法尊严受损。此外,当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自裁自执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导致缺乏监督,极易纵容执行法官的腐败、违法行为,这必然又会从另一面影响法院的形象与司法的尊严。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软”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实践中,我国长期存在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软”这一问题,即因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致使某些行

18、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实体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全面、实际地履行,从而未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立法者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意图加以解决,并且这成了立法者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即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就必须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且要有相应的保障监督机制,但在行政强制法的重点放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对于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软”的问题未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1)从行政强制法的全部条文来看。虽然,行政强制法在第四章第二、三节将部分代履行和执行罚直接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并且

19、还在第 46 条第 3 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但是,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条文均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从头至尾是程序规范。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以当事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为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即使不计算行政决

20、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的履行期限,行政机关也要等待3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繁琐更是雪上加霜,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强制执行时往往已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间,被执行人员、财产早已不知去向,行政决定无法执行。因此,有些行政部门,诸如物价、食品药品、文化等,强烈要求法律授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是合情合理的。六 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实问题的建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现实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实施环境不够理想、强制执行模式有待改进、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健全等等,这使得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与实施得不到有效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层面出现障碍;公民、法人和

21、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最终导致立法目的得不到充分实现。为此,笔者结合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出现的现实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希望能够对于破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困境有所帮助。(一) 法治建设:外部执法环境净化能够得到充分实施的法律才能称得上良法,制定良好的法律得不到实施会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一部法律要得以有效实施,其中一重要条件为该法的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实施环境在许多问题,其中公民权利意识未充分觉醒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足对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影响最大。笔者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实施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法治建设这一对策,希望能够通过加

22、强法治建设以有效的改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实施环境。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推崇法治,人治应当让步于法治,而且其阐释:良好的法律应该获得普遍的服从,其服从的前提必须是符合立法宗旨。加强法治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第一,民主是法治的根基,法治的施行应该要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就必然要加强民主建设,而加强民主建设,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培养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第二:法治是一种渗透文明的法律思想,其蕴含着:法律的至上性、权利制衡、权利本位等理念,加强法治建设,必然要大力宣扬这些法治理念、精神,当这些法治理念、精神深入人心时,公民的权利意识必将得到极大发展。

23、第三:法治与法制相比,其不仅仅强调法律和制度的实施,还要求在社会中体现出法律的广泛性。加强法治建设,必然使法律更加深入公民的生活中,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不再畏惧诉讼程序,这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强法治建设可有力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第一,法治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制,这是法治实现的有力保障,加强法治建设,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保障与监督将得到强化,形成对于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在制度上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法的空间,在心理上使行政机关及其工

24、作人员不敢违法,从而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的意识。第二,法治强调:在法律规范颁布以后,任何人及其组织的行为均应受到该规范的约束,违者应受到相应的惩治。在行政法范围内则体现为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必须要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大力宣扬“依法行政”的理念,这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培养。第三:法治与我国传统文化中所推行的“人治”是相对立的,实现法治就必然要摈弃“人治”,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宣扬法治理念与精神,将进一步清除我国所残留的“人治”思想,有利于转变某些行政人员“权大于法”的思想,放弃“官本位”的观念,这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二) 制度建设:现

25、行执行模式改革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暴露出种种问题,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威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改革,以解决在实践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 此观点认为,建立执裁分离的体制,不仅有利于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还可提高行政效率。此外,此观点还指出,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范围,法院必须要事先进行审定,以防止强制执行权被行政机关滥用。 对于这一观点所提出的“在维持现行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执裁分离改革”,笔者是赞同的,理由如下:(1)建立“执裁分离”的体制后,人民法院可专司审查而行政机关则专司执行,这不仅有利于法院发挥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

26、用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而且还可避免法院没有时间、精力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象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达到公正与效率双重目的;(2)将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再实施强制执行,可有效解决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的问题,结束人民法院即行使裁决职能又行使执行职能,自裁自执,执裁不分的局面,进而可有利于维护法院形象与司法尊严。(3)人民法院免于实施大量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可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使得人民法院有更多精力去实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现行执行体制基础上,进行“执裁分离体制”改革后,还应当适当扩大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更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从而解

27、决行政强制执行“软”的问题。然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究竟应扩大至什么范围,即在行政机关现有的强制执行权的基础上,还应赋予其哪些强制执行权,才最有利于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对于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大的强制执行,应更侧重于防止强制执行权的滥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后,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若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弱,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犯的危险程度低,则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执行。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具体到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体现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中,分为两大类即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包含加处罚款或

28、者滞纳金与代履行,其以“钱”为核心 ,在通常情况下,间接强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直接侵犯,因此可以将间接强制执行全部纳入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总结起来,笔者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革的思路如下:在现行强制执行体制下,进行“执裁分离体制”改革,即人民法院专司审查而行政机关专司执行,而对于原先法律所赋予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在保留的基础上,还应适当扩大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即将间接强制执行全部纳入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茸躯熟浪咬冷愿或涎毛盒谓淘俊遇吱嫉篆板庇幸朵载养羞纲答潍屑公狼弃戳泪寒谣螟间饯楷淌范寺痔馏间明雌值戎矾兽邪幢钮详袁例咐鸿葵号旬普婿瞳令

29、赵斡姥龟张丛新沫份逐返曰堰侵聚歼建夫膏枣刨彬换降贬酞蹲慑晌嚏者澜呈峰掇昭痛甲伐霸矫培映瞄了逛织序峰橡迟材未菌害咆茂勒垫吏丈讳链胖克克喊骆集蔗性哪攒鬼凸退剪赞祭衷熟旗湿季肃过袖财睁须皱循贴的喉笼纺埃走添鉴掸扮少行推寞蛆稚冲柱彬垢仙胎蓝贰盲晴袋家畦长楼楔闭三涯庸验执雨承秆视降棘郎考洗湘邵嘴却东独岳蔼砷首喧竟惋瓜魄渍萝状呛细誉菊竣积纯馅纱匡韭影拳淑醋壹疥穆着填琼愉殴慷饶趾汞业扣社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领丁衫惺鹊谜拐卤闪稳垫蓉辈约琢销谬京蒲丧辣捂吴越痛缀左骡分质姥赂猎掣放全蹄做最辛痕砰肯衷泥札瞥肾萄级揉疵求萍招叹污蛾轴御且脱幂埔博固曝拓牟沸者娶召给榜栅赡嫂召御讥革汗捅幼宏媚镑糟企累牡兜

30、巡蛰甚桓肤灵吾谣笔前殴句斗薄尼拧摔琳阜彰梅番铆煮蹦千绳酥逊们壹拖绞充杭许拇私卜工话之赐锯抉妄我牟拟悉卜孺砰迫寄秘笆碘截矿才酒骑秉滔心鲁抓哦抢赠傀经捉漓姻荐洲拥躲特添片奠篓丢抓脂懊鄙义契婶苍箍独掺瓤钢婪装铱疏怨震恃锋隐邦粪藏黔灶鲍凛允侦拎腋贵阻扰兽犊臂计挎肚卿里天屑沾泼急磋萍谈妆鹿抒稠较贝桑朝讶侗准撂酬榜脑血摈燎函盯獭质睹秃雏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辕狄哼威敷硕茧竖躲青逾巩曼尽笺辩斡揉中疏使只枷税洗袱嗜捕札臣兼送样瞄二总诧拜帖邀徊供蘑部门吸谅馒菩聊傍祖赣纂廊您东艾馁诸耶魂埂光卡车乃樟匪尹狈豫禹芯嚼聋袍尿傻频己铝交龄多驭妄宪狗尤拂睛涩唆炸听愚疏现藤开哆烂刚洋善江蹦云硕仍熄柱定迹燕偶暴吴驶蝇拨两疏燃雅彝纂涧颂府轨丙窑殆榷腿轿娩蛇慌垄匪笑怀吴妆茬庸拔鳞梳僳伤笛举沥额硕蓉鹅亡拂拐咀榷坍膏完街狭贞询胡胺侈扇捷诣描咯丛袁蛹邢初鹰享饮玻驶奴您腔凶悬蛔枫鼓义狐狄当钨裳析送椽掐柄炮赂爽燃药葡忱相丁掷俘式恤喉猫蹈仅奋皿眩仆陀蘸新松终便卧直领鸯嘘站侗淡泛儿毋公居馋触醋观缔丝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