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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40.99 P 53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38652020 农村公厕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toilets in rural area 2020-03-16 发布 2020-04-16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建设要求.3 5.1 规划选址.3 5.2 布置设计.3 5.3 土建及设施.4 5.4 给水排水.5 5.5 粪便污水处理.6 5.6

2、建筑电气.6 6 改(扩)建要求.7 6.1 基本要求.7 6.2 改(扩)建范围及内容.7 7 安装与验收.7 8 管理和服务.8 8.1 管理要求.8 8.2 服务质量要求.8 8.3 卫生监测.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邹城市住建局、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住建局、山东狮克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理工大学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国印、王波、孔令华、李倩、齐文、张楚、潘福渠、孟伦、王勇、于若诗、范甲旭、王全龙、翟晓庆、董爱梅。农村公厕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公厕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要求、改(扩)建要求、安装与验收、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农村地区新建、改(扩)建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952 卫生陶瓷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8092 免水冲卫生

4、厕所 GB/T 31436 节水型卫生洁具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

5、范 GB 50952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DB37/369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村公厕 rural public toilets 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3.2 独立式公厕 independent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3.3 附属式公厕 accessory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3.4

6、装配式公厕 assembled public toilets 通过工厂化生产构件和配件,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公厕。3.5 无障碍专用厕所 toilets for wheelchair users 供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3.6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s 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所间。3.7 水冲便器 water closet 用水冲洗的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3.8 厕所间 compartment 用于大小便、冲洗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3.9 厕位 cubicle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4 基本要求

7、4.1 农村公厕的建设、改(扩)建和管理服务,应以人为本,并遵循布局合理、选址可行、整洁卫生、环保美观、便于使用与维护的原则。4.2 新建农村公厕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要求。4.3 农村公厕的改(扩)建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的要求。4.4 农村公厕建设宜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4.5 农村公厕的管理与服务应按本规范第八章的要求执行。4.6 农村公厕的建筑应采取保温防寒和器具防冻措施,外门应设门斗;宜因地制宜选择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作为供暖热源。4.7 农村公厕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的有关规定。5 建设要求 5.1 规划选址 5.1.1 农村

8、公厕应建在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或人流量较大区域。宜结合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等设施建设附属式公厕,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装配式公厕。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乡村和旅游乡村应规划建设农村公厕。5.1.2 历史文化名村、旅游乡村等人口在某一阶段爆发式增长的农村,可增设活动式公共厕所。5.1.3 新建农村公厕应选择地势相对较高,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方便使用者发现及到达,便于维护管理、出粪、清渣的位置。宜建在所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于建筑的首层,并方便人员进出。5.1.4 独立式农村公厕与食品生产场所和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应

9、大于 30 m。5.1.5 农村公厕数量可根据需要按服务人口或服务半径设置。按服务人口设置宜为 5001 000 人/座;按服务半径设置宜为 800 m1 000 m/座。5.1.6 农村独立式公厕的用地应包括农村公厕建筑用地及附属化粪池、给排水设施、道路等用地。5.1.7 原有露天粪坑或简易厕所如符合选址要求,应进行改造提升,使之符合本规范要求,确保有效利用。5.2 布置设计 5.2.1 基本要求 5.2.1.1 农村公厕建筑造型、立面选材、色彩设计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考虑农村公厕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5.2.1.2 农村公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人口及服务区域需求确定,流动人口多、

10、旅游线路沿线等区域可适当增加面积。5.2.1.3 农村公厕应采光良好,当墙侧窗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宜增设天窗。农村公厕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 1.8 m。5.2.1.4 农村公厕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5.2.1.5 农村公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厕所宜根据服务人口实际需求分间设置,分间设置的在各自入口处应设视线屏蔽;门洞尺寸不应小于 0.9 m2.1 m;厕所内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0 m,门及隔板材料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火材料;宜将大小便间、洗手间分区设置;不宜采用大、小便槽及盥洗槽;厕位之间应设置隔板及厕间门,独立小便器站位宜设隔板;独立式

11、农村公厕宜根据需要设置管理间,管理间面积以 4 m2为宜。5.2.1.6 农村公厕防灾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防雷设计应符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GB 50952的相关规定;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5.2.2 厕位配置 应根据服务人口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每座农村公厕厕位,男女厕位的比例宜为1:1.51:2。5.3 土建及设施 5.3.1 基本要求 5.3.1.1 农村公厕建设宜选用体现本地特色的土、石、木、竹等建筑材料。5.3.1.2 独立式农村公厕建筑室内净高不应

12、小于 3.5 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净高;附属式农村公厕建筑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3.0 m。农村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 150 mm 以上。5.3.1.3 农村公厕建设工程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 25,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U 1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 5.0。5.3.1.4 农村公厕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防渗材料。独立式农村公厕应采用蹲坑排除地面废水,地面坡度宜为 1%1.5%并坡向蹲坑,禁止冲洗水直接流向室外。5.3.1.5 农村公厕内墙面材料应明亮、光滑、防渗、坚固、耐腐、易洁,颜色协调。内墙饰材设置高度应至吊顶底或顶板底。5.3.1.6 农村公厕顶棚材料应防潮

13、、耐腐,颜色协调。5.3.1.7 附属式农村公厕蹲位地面宜与厕位外通道地面齐平。确有困难时,蹲位地面不应高于厕位外通道地面 180 mm。5.3.2 厕位厕具 5.3.2.1 农村公厕厕位间采用外开门时,门的尺寸不应小于 0.9 m1.2 m;采用内开门时,门的尺寸不应小于 0.9 m1.4 m。5.3.2.2 农村公厕厕位间的隔板及门的下沿与地面距离宜为 100 mm150 mm,隔板及门的上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5 m,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5.3.2.3 小便器隔断板高度宜不低于 800 mm,宽度宜为 400 mm,隔断板距地面高度宜为 600 mm,隔板应采

14、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5.3.2.4 水冲农村公厕可选择陶瓷、不锈钢等材质的便器,其质量应符合卫生陶瓷GB 6952 的规定,宜选择符合节水型卫生洁具GB/T 31436 规定的节水型便器。5.3.2.5 免水冲农村公厕采用的卫生便器,应符合免水冲卫生厕所GB/T 18092 的规定。5.3.2.6 厕位间的门锁应用显示“有人”、“无人”标志的锁具。5.3.2.7 便器、化粪池、贮粪池等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5.3.3 卫生洁具 5.3.3.1 农村公厕应配备洗手盆、弃物收集容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配置面镜、厕位挂钩、手纸架、烘手器等配套设施。5.3.3.2 农村公厕应设置清洁池,清洁

15、池应设置在工具间或工具隔间内。5.3.3.3 农村公厕宜设置防蝇、防蚊设施,通风口室外的开口处宜设置网孔不大于 1 mm 的纱窗。5.3.3.4 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规范、当班保洁人员姓名。5.3.3.5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文明如厕提醒牌。5.3.4 无障碍设施 5.3.4.1 有条件的地区宜增加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与农村公厕同步设计、同步建设。5.3.4.2 农村公厕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时,应安排在出入方便的位置。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5.3.4.3 农村公厕若设置第三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中 4.3.3

16、的要求。5.3.5 标识标牌 5.3.5.1 农村公厕 200 m 内的主要路口应设导向标志牌,导向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5.3.5.2 农村公厕进出口应设性别标志,标志应显著、易于识别。5.3.5.3 农村公厕内宜设坐(蹲)位标志、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等。5.3.5.4 标志牌、显示牌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 的有关规定。5.4 给水排水 5.4.1 农村公厕的给排水系统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规定,应对给排水系统做好防冻保温措施,确保冬季正常使用。5.4.2 给水应符合以下规定:洗手盆盥洗用水应采用自来水或符合水质标

17、准的自备水源;便器冲洗、地面冲洗等可采用再生水、回用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严禁自备水源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严禁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5.4.3 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无内置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接入排水管道时,应在器具排水口以下设置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 mm;当采用带水封地漏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 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应重复设置水封;排水管应做好防冻保温措施,确保冬季不结冰堵塞;卫生器具排水管道的管径和坡度应符合表 1 和表 2 的规定。表1 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径 卫生器具 排水管管径 mm 排水管支干管径 mm 坐便器、蹲便器 110 160

18、 小便器 50 110 洗手盆 50 75 地漏 75 75 清洁池 50 75 表2 排水管管道坡度 管径 mm 通用坡度 最小坡度 管径 mm 通用坡度 最小坡度 50 0.035 0.025 160 0.020 0.015 75 0.030 0.025 200 0.017 0.015 110 0.030 0.025 250 0.015 0.010 125 0.025 0.020 315 0.010 0.005 5.4.4 管材及卫生器具应符合以下规定:应采用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管材、附件和卫生器具;应采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规定的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宜选用用水效率等级不低

19、于 3 级的卫生器具;小便器、蹲便器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便器直接连接冲洗。5.5 粪便污水处理 5.5.1 农村公厕粪污优先纳入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协同处置,未能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协同处置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用于农业施肥和直排环境。5.5.2 粪便和污水排放系统应有确保通畅不堵塞的措施,保证排污系统内无固体沉积和淤塞。5.5.3 化粪(贮粪)池的设置、各型号化粪池容积可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中5.0.13 的规定执行,并应设置排气管,保障使用安全。5.5.

20、4 化粪(贮粪)池应设置在方便抽粪车抽吸的地方,池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 m,化粪(贮粪)池深度不应超出抽粪车的抽吸能力,一般不宜超过 4 m。5.5.5 化粪(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渗处理,达到不渗不漏要求。池盖应坚固,检查井和吸粪口等不应设在低洼处。排水管的坡度应保证废液顺利排出。5.5.6 农村水冲厕所的排放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附近有市政污水管道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附近有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进水要求,排入村级污水处设施;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和村级污水处理设

21、施条件的,粪便污水经化粪(贮粪)池后,可采用抽粪车定期抽吸转运,也可配置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处理后出水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 规定的排放水质要求。5.5.7 清掏出的贮粪池粪渣、粪皮,沼气池沉渣、各类处理设施的污泥,经高温堆肥无害化处理合格后可用作农业施肥。5.5.8 对化粪(贮粪)池、检查井和抽粪井产生的沼气应采取安全有效控制措施,化粪(贮粪)池、检查井和抽粪井周围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5.6 建筑电气 5.6.1 农村公厕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农村公厕电源应用专用回路供电,接入方式应满足当地供电技术规程的要求;电源线路应设置带隔离功

22、能的保护开关电器;电源配电箱应设置在室内便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采用低压配电直接接触防护及间接接触防护等电击防护措施;照明、插座等不同用电性质的负荷应采用单独回路供电;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应穿管暗敷;宜设置专用的计量装置。5.6.2 农村公厕照明及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农村公厕宜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室内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34 的规定;应采用高效的防潮类照明灯具及其节能附件,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89 的规定,优先采用 LED 光源;农村公厕内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并宜按

23、时段控制。6 改(扩)建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农村公厕改(扩)建应对照本规范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农村公厕改造后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标准要求。6.1.2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照本规范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厕进一步升级改造。6.1.3 农村公厕改造应保证结构体系安全、稳定。6.2 改(扩)建范围及内容 6.2.1 农村公厕改造应进行内容判定和确认,明确具体改造范围及内容。6.2.2 农村公厕改造范围可包括:建设改造、粪便处理设施改造、配套设施改造、建筑电气改造等,可参考表 3 对农村公厕进行升级改造。表3 农村公厕改造方向与范围 改造方向 项目 改造范围 建设改造

24、 规模扩建 仅有男女独立单厕隔间公厕或男女通用公厕形式应当按照本规范 5.1 的要求进行扩建。厕位比例调整 厕位比例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农村公厕,宜参照本规范满足男女厕位1:1.51:2 的比例要求。粪便处理 处理形式改造 旱厕、沟厕宜按照本规范的建设要求进行改造。处理后升级 农村公厕废水不得排入自然水域或直接接入村镇污水管网,应当建设化粪池进行后处理再接入村镇污水管网,亦可统一抽运处理。配套设施 洁具升级 将落后淘汰、不符合节水要求、损坏的洁具参考本规范 5.3.3 进行更换升级。标志牌 农村公厕标志牌应醒目且具有引导作用并满足本规范 5.3.5 的要求合理设置。注:建筑电气改造内容需参照本规范

25、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7 安装与验收 7.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的规定。7.2 卫生设施安装与验收的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中第 3 章的规定。7.3 给水系统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中4.1、4.2 和 4.4 的规定。7.4 排水系统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中5.1 和 5.2 的规定。7.5 卫生器具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建筑给

26、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中第 7 章的规定。7.6 化粪(贮粪)池的安装与验收可参照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8 管理和服务 8.1 管理要求 8.1.1 农村公厕管理应按照“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8.1.2 农村公厕应免费开放。8.1.3 设备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定时巡检、维护,保存相关检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设施、标志完好,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障碍设施及其他功能性设施安全、完好;排水、排污管道通畅。8.1.4 卫生管理

27、应符合下列要求:厕所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厕所入口处道路、台阶无积水,无积雪、结冰,或有防滑措施;管理间、工具间整洁有序,地面清洁、无积水;大、小便器整洁,无水锈、尿垢、粪迹,管道畅通无堵塞、无滴漏;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断板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无蛛网;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拖把池完好,保持洁净。8.1.5 职责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农村公厕应建立有效运行管护机制,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可采用村民管护、承包管护、社会管护等方式;保洁员应经培训合格上岗,熟悉公厕保洁的相关要求,掌握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保洁员应佩戴标志、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

28、事保洁工作;保洁员应按规定要求对公厕进行保洁,发现故障、损坏应及时报修;保洁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及时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及时反映公众意见。8.1.6 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宜少于一次;村分管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周不宜少于一次;监督检查按照第 8.1.3 条8.1.4 条要求执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8.2 服务质量要求 8.2.1 公厕保洁每天上、下午各不应少于一次。8.2.2 厕所垃圾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厕所内外垃圾应及时清理;厕位内垃圾桶每日清洗一次,桶内垃圾清捡每日不少于二次,套袋每日一换,污染较重时及时更换;垃圾收

29、集袋收运应扎口封闭。8.2.3 便器、便斗的保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便器、便斗应及时进行保洁作业;滞留粪便、尿液应及时冲洗干净;当混有易堵塞下水道的杂物时,清捡后方可冲洗;座便器座圈应保持洁净干爽。8.2.4 蹲台、地面、过道的清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污染(指泥灰、痰渍等)时,使用拧干的布拖把清理;严重污染(指粪便、尿液等)时,先用湿的布拖把清除,再用吸水拖把清理水迹,最后用拧干的布拖把拖干;拖把污染较重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移位作业时,拖把应以桶装,避免二次污染。8.2.5 盥洗台、面镜的保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水迹、雾气或污物用拧干抹布清擦;抹布污染较重时及时清洗或更换。8.2.6 尿

30、碱、污垢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利用马桶刷和辅助清洁剂清理;每日不应少于一次。8.2.7 门、窗、隔断板、墙面、标识牌等保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以干毛巾擦拭;污染较重时,可借助辅助物品(如蜡、松香水等)清理;每日不应少于一次。8.2.8 电器、灯具保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擦拭前应切断电源;电器、灯具应采用干抹布及时清理表面灰尘、蛛网。8.2.9 除虫、蝇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室内发现虫、蝇应及时采用环保低毒方式灭杀;扑杀虫、蝇时,表面污染应及时清理。8.2.10 通风排气及防臭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情况下,厕所门窗应敞开,保持自然通风;不宜使用空气清新剂、卫生球、檀香等除臭方法;化粪池应定期检查及时报抽。8.3 卫生监测 8.3.1 宜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抽样监测,宜每年一次。8.3.2 蛔虫卵、血吸虫卵、钩虫卵、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等关键卫生指标及其监测检验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 方法进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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