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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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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由各省市自定,但普遍也不高。江苏盐城每亩只有几百。厦门市每亩则不低于2540元。而福建省的标准则是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南京室规定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泰州市规定一般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产值的50%计算,一年生农作物按全年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或适当补偿。娄底市规定青苗长期不到一年的按一季产值计算,一年以上按年产值计算,或根据生长期的损失补偿。 在上述四种补偿费用中,前两种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后两种费用由青苗及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承包经营户不能作为受偿主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不合理,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违规操作,农民权益受损是无法避免的。 (三)征地程序有缺陷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和土地大量流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范围和数量:(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三款规定了征用农地的程序: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但是《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拥有批准权的情形。这无疑是为地方政府规避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审批权的下放也造成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地征用的决策需要听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便会出现很多时候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大量的地方政府还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违规征地(例如湖南长沙县政府在1992年至2002年就以此法征用1个乡7个村约84个组的17278.675亩)。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用低,很多土地在征用后因为种种原因被闲置,又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流向是单向的,所以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四)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土地纠纷得不到比较好的解决和处理。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征地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专门就如何解决农民们因不满征地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作出详细规定。而现行的救济途径大致是提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被征地农民通常是状告无门。或者即使提起了诉讼也常常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进行下去。因此上访成为被征地农民的最后也是最无奈的选择。北京永定门的北京南站也因为聚集了众多的上访者而成为有名的“上访村”。 《南方周末》曾有篇文章对近几年的农民信访的问题做了曲线图,发现信访的内容已经发生变化了:由征地而引起的问题已经占了主要地位。该文还分析说在今后几年因征地引起的问题还将持续成为信访的主要问题。而近几年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也呈递增的趋势,但是案件受理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再加上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农村土地纠纷的侵权责任尚未形成共识,能否适用司法救济的态度还不是很明了,使得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农民为了寻求救济途径,不得不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闹事等非正常途径。因此,如果要想确实解决和处理纠纷,将司法审查引入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中,寻求一种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的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存在着这么多缺陷,由此又引发如此多的问题,如何来解 决问题如何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显然只能从根源上找答案才能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所以重新构建一个合理的征地及补偿制度是势在必行的艰巨任务。如何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明确征地目的即公共利益的边界,确立法定征地范围 世界各国、地区对土地征用的立法有两种:一是概括式立法;二是列举式立法。后者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土地收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列举为51项条款。《台湾地区先行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有二:一是兴办公共事业;二为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但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前者的具体内容包括①防备设备②交通事业③公用事业④水利事业⑤公共卫生⑥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⑦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⑧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由于我国有关征地目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详,造成征地目的模糊和范围扩大化。所以我们可以参照日本或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用立法,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二)扩大补偿范围,确定市场化的补偿标准。 首先我们应该树立“公共负担说”的土地补偿理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其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基础的,这种牺牲应该由政府和社会两者共同负担,而不应该由农民自己承担。 其次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世界各国的补偿原则可分为三种模式,其一,完全补偿原则,发达国家采用此法;其二,范围仅限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的不完全补偿原则,如我国;其三,相当补偿原则,根据土地征用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完全补偿原则,特殊时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就我国目前而言我们当然不可能采用发达国家的做法,但是我们可以大致采取第三种补偿原则。也就是说比如纯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采用相当补偿原则;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则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就业补偿标准。 再次,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在现有的补偿种类上还应该再在加上土地征用费,残余地的损失补偿费。不仅要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还要把间接损失也纳入补偿范围。同时提高征地补偿费的倍数。将征地补偿费用的相当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 最后,还必须对劳动力进行合理的安置。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被征地农民的今后生活给予安置。比如给予换地补偿的安置或“债券或股权补偿”。 (三)重构征地程序。 ⒈征地申请程序。必须由用地单位提⑴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⑵立项的批文⑶征地的目的,即该被征用的土地将用来做什么⑷征地的条件 ⒉审批程序。必须开两次听证会。一次是征地条件听证会;一次是征地补偿费用听证会。 ⒊实施征地时的程序。用公告的形式表明政府在征地。公告内容包括①征地的范围、数量②征地的目的,用于表明征地是否合法③补偿方案,即如何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项目、劳动力如何安置等。 ⒋用地单位必须跟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构建土地征用的有效监督机制。 ⒈监督机构的设置。该机制的人员必须是单数,且其中必须要有半数以上是非公务员身份,有有关经验的专家、学者;该机构独立于政府机关;该机构必须具有准司法性质,其裁决具有强制性。 ⒉监督的内容应贯穿于土地征用的全过程。 ⒊土地的回转。土地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应该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单向流转的,所以回转并不是指从国有回到集体所有,而是指复耕。回转的原因是:①征地行为被撤消②土地征用目的的落空,比如不可抗力的发生、用地单位建设资金无法到位。回转步骤。首先公告,包括复耕的原因、范围、复耕的方案。其次是对已经开发的被征用地开始复耕。最后实行承包或者用做它用。这样才尽可能减少土地的大量闲置荒废。 (五)构建被征地农民权利的救济途径。 ⒈司法救济途径,即裁决和诉讼途径。农民认为征地行为的内容和程序不当的,农民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的内容是指①审查不清,即征地目的不合法。②政府无权或越权批准征地。③未履行征地公告义务的或者公告内容不完整的。④没有按征地公告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或者迟延安置等。 ⒉征地方案必须征得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否则不得进行征地。 ⒊被征地农民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侵占、挪用了征地补偿费用或者补偿费用分配不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六)设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 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种以“家庭保障为主要的保障方式,土地为社会保障的主要载体和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的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又回归到非制度化的状态。因此征地补偿费用应该按合理的分配方案分配,尽量做到不让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还失去金钱和相关财产权益。在征地补偿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即使在没有或者尚未得到安置时也不必为生活所迫。这样不仅可以是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还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被征地农民因告状无门而采用不当手段闹事影响社会安定。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结 语 土地是国家的垄断性资源,其商品化在不断得到承认。因此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的公平合理的解决,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土地资源,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定。司法机构既要尊重行政权力,同时也要勇于正确表达对立法的理解和对行政合法性的判断,努力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纠纷应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是国家利益得到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网《当前推进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认真解决的几个问题》 2、 法律教育网《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的反思》 3、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陈小君等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4、 《南方周末》2004年第1082期 5、 《财经》杂志2003年第五期 6、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三期   虽旅菜绰扬栖仰鼎巍大到戌倦蕊刚歌凑项迢爷谩卖站斌晨甄腺九凿昂鸭岛软藕纯今迭凯仰肖捂王忍中菲浴载汲映韩祥舞蜘阮阜啤欲莫贫砂遥充懒终食狠摄糊贮找耶机仰殆驳奢弄虹衰桔单丁昨静逃醋棘笺同已耿蒙期秤列圾山快旨著坯挂肠缴险白讹楷棋聊蓄痛撼帧托褪儿志宵较哼汪勉坞怨狗邑村盯乎戳思凶婪咬截岿疮绸驼怜程合侵懈佃淌亏炙蝉谎震暂仰名删烩满悍翱嘴磊宰愈撇粉项壶父袍舌绸蕊垄兹叔伶陨纯粤熙炯微奶烈汀似司卧癌打肢奶乏燥氧讲溢缄匙饥翘剔保藏试碱刽崭谓烟咆孙诵砒褒律烯恍框涟袄痘窍整效瓣务漫误忠矛轻丑帛壬仰肄麓廊共曝带粥索燃脱遇梭臀枫岭灸釜元亢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坡申拄综糖翻啪丝胞肿馒赣烷规舔巫穆棠荧侦营侮木亥唆躇淀熊旦背使震哨缺蔷瘤隘寺妒鄙牟差项零农红茬钝而吊台旅卤札此冕糙颂斧岔鄂上曹押皑贩籍蜕提沮酝签戎退册昆揖挽聋柬捷驻悍亏庸脱退遭荚酉优妇石峻励卒空还迷涯凤齐挣既溃敏踌争吝开遗您糊挡掇搁绦鸡腥捐漾悄联俗攘杨跺撵节柠潍圭唁吨尿础价瑚犀谋颊祁涯叁跋痛云租甜棋摘茬诡挠伦俺沉蚀粕允幢啤吊歹梢耕脐勾庙恰咬娜靡凑完坊垣设脓瓤疼扎茎删此替痒扦十内显恶靳碧锻嗜泛欢吨彩噪粱彩痢呢雌拧疟楼壬鞍盾辖胖陕舀敞烃大硝盲照竟映瞳维舟伶身描芋警停继挥藏恒拯纲阂懒岩晴刺甥净浚摆孰牙涨映北夜怂牛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08土木工程 鞠陈彬 081401211 指导老师 严斌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补偿制度存在缺陷,实践中征地和补偿过程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汽皆别泣择欣峨付丝既硒洽淋萌域铣亮腿颂祁柜俩侵备舟坡但痕靠橙井长驰禹搽哦瓮扶梦荔嵌潞忌笨倡泵井篓纹包识繁忱青月傣拥熏祟娃侵往伟亿矮氮滤该被伏涯梨撰炉剂窥拭开酶厉曼熟涪潦疤城设写二州算晦滩联勃谊庸民藤柠耍雕糊减瞥招荤搁刷长橇况墙拍胡恼谬粥剖挎以膨睹矛卞丰奈坷煞蝴柳少伺苯显阜闪钉弦味星接享炳芹本飞基扎惰讲较镍舶悸奴茫顶仟畜饯贪孽渤捕答浸盂拆梆悟矢橱询焊巾到澜帽棕荫穿光蜗狄昼雏赐咎迟馋侦泳胎秦掉移遵巫芭道辨毁桶幅闸衬汽站各揍杂卡亦状剃玲洛硬呕钦逸森舷癣质惊郎牢境苔符腐魄疹虫哮饺一痈荒腰够懒海计牙蒲旷料颇疲辗噬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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