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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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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66 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20071023 发布 2008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H H H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

2、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3 月 1 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7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733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07,自 2008 年 3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

3、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5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

4、,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

5、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 号甲,邮政编码 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 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 鸣 宇 平 赵冀生 李 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 宇 罗崇嵩 目 次 目 次.2

6、1 总 则.5 2 基本规定.5 2.1 质量管理.5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6 3 系统施工.6 3.1 一般规定.6 3.2 布线.6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8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9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11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11 3.7 模块安装.11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12 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12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12 3.11 系统接地.13 4 系统调试.13 4.1 一般规定.13 4.2 调试准备.13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13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14 4.

7、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14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15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15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15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15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16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17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17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18 4.14 消防电话调试.18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18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19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19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20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20 4.2

8、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21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21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22 5 系统的验收.22 5.1 一般规定.22 5.2 验收前的准备.24 5.3 验收.24 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28 6.1 使用前准备.29 6.2 使用和维护.29 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30 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1 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2 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2 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3 续表 C.0.3.34 表 C.0.4 火灾自动报

9、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5 续表 C.0.4.36 续表 C.0.4.37 续表 C.0.4.38 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39 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40 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42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条文说明.44 1 总则.44 2 基本规定.45 2.1 质量管理.45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46 3 系统施工.46 3.1 一般规定.46 3.2 布线.46 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47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48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48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48 3.7 模块安装.49 3.8

10、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49 3.9 消防电话安装.49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49 3.11 系统接地.49 4 系统调试.49 4.1 一般规定.50 4.2 调试准备.50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51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51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51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51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51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52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52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52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52 4.12 可燃

11、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52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52 4.14 消防电话调试.53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53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53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53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53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54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54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54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54 5 系统验收.54 5.1 一般规定.54 5.2 验收准备.55 5.3 验收.56 6 系统使用和维护.56 6.1 使用前准备.56 6.2 使用和维护.57 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

12、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

13、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

14、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 的要求填写。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

15、料应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

16、)标识。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

17、、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

18、记录。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检查

19、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0、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2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弯曲时;3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弯曲时;4 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9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

21、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 距接线盒 0.2m 处;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4 直线段不大于 3m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 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

23、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0.10.2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5 导线应绑扎成束;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

24、观察检查。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4 在宽度小于 3m的内走道顶

25、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 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 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 20m;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3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

26、应大于 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0.5m;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 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 11.5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5 可

27、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4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2 采样管(含支

28、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m的场所。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 2 个采样孔低于 16m。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8 探测器的

29、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12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

30、方法:观察检查。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安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6.2

3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 3.3.1 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7 模块安装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

32、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 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

33、大于 1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0

34、.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 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 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1 系统接地 3.11.1 交流供电和 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1.2 接地

35、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仪表测量。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 3.1.1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4.2 调试准备 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6、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 3 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

37、方可接通电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5 检

38、查屏蔽功能;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 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 7 款检查;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 4.3.2 中 2、6、7 项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

39、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

40、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2 用减光率为 0.9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4 用减光率为 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

41、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 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7.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 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

42、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9.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 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

43、法:观察检查。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 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 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5 检查屏蔽功能。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7 使至少 50 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 50

44、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 7 款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

45、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0.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

46、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 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2 消音、复位功能。3 操作级别。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

47、:观察检查。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4 消音和复位功能。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

48、,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 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 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 8 款的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 4.12.2 条的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

49、,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 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 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 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4.1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检查

50、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4.3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5.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5.3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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