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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产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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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04-10公布 2023-06-10实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公司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规定…………………………………………………………………………………(5) 5.1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7) 5.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 收费 ……………………………………………………………………………………(11) 9 工作人员守则 …………………………………………………………………………(12) 10 附则……………………………………………………………………………………(12) 附件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3)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砂轮产品的,合用本实行细则。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砂轮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砂轮产品。 1.3本实行细则合用于砂轮产品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砂轮产品按单元划分为: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具体的申证单元及型号规格见表1。 表1 申证单元及型号规格划分 申证单元 型号规格 陶瓷结合剂单元 按实际产品的最大直径、最大厚度、最高使用速度和精磨、专用等项填写 树脂结合剂单元 同 上 橡胶结合剂单元 同 上 注:砂轮型号规格填写实例 D≤500mm、T≤40mm、V≤50m/s、JMD≤400mm (其中,JMD表达螺纹磨、样板磨、齿轮磨、超精磨、强力磨等精磨、专用砂轮的最大直径。申证公司若不生产此类砂轮,则无此项)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邮政编码:450013 电 话:0371-67657910 传 真:0371-67658535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包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邮政编码:450013 电 话:0371-67657910 传 真:0371-67658535 联 系 人:包华 检查产品范围:砂轮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彭志忠 检查产品范围:砂轮 福建省中心检查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陈辉 检查产品范围:砂轮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砂轮;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申请公司应加盖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公司质量管理文献目录;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限制类中机械部分第22项规定,严禁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新建或转产公司的直径400mm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公司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6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并填写《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需要现场检查的,由核查人员告知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并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20日内将检查报告二份(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报送审查部(另一份由检查机构直接送达公司)。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5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公司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GB2494-2023 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 2 GB/T2484-1994 普通磨具 代号和标记 3 GB/T2485-1997 普通磨具 砂轮 技术条件 4 GB/T2490-2023 普通磨具 喷砂硬度机检查硬度的方法 5 GB/T2491-2023 普通磨具 洛氏硬度计检查硬度的方法 6 GB/T2492-2023 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 7 GB/T2493-1995 砂轮的回转实验方法 8 GB/T4127-1997 普通磨具 形状和尺寸 9 JB/T3631-2023 普通磨具 树脂重负荷磨削砂轮 10 JB/T3715-1993 钹型砂轮 11 JB/T4175-1994 纤维增强树脂薄片砂轮 12 JB/T6083-1992 碾米砂轮 13 JB/T6353-1992 树脂和橡胶薄片砂轮 14 JB/T7983-2023 普通磨具 螺栓紧固平形砂轮 15 JB/T7992-2023 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实验方法 16 JB/T8338-1996 普通磨具 磨轴承球基面砂轮 17 JB/T8373-1996 普通磨具 蜗杆砂轮 18 JB/T2956.1-1999 普通磨具 烧结刚玉砂轮 19 JB/T10039-1999 普通磨具 深切缓进给磨砂轮 20 JB/T10154-1999 普通磨具 磨钢球砂轮 21 JB/T10450-2023 普通磨具 检查规则 5.2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2.1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装(见表3) 表3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装 序号 工序名称 设 备 名 称 工 装 名 称 1 结合剂配制 结合剂混料机等机械化混料设备 筛分装置 2 混料 逆流混料机、顺流混料机、轮碾机、S型混料机、钟型混料机、对辊机等机械化混料设备 筛松装置 3 成型 油压机、多工位成型机组、挤压机、滚压机、冲压机、对辊机等 模具、投(摊)料装置 4 干燥 干燥炉、干燥窑、干燥室等 干燥架、干燥车 5 粗加工 加工机床、切割机等 6 烧成 隧道窑、车式窑、钟罩窑、倒焰窑等 窑车、拖车 7 硬化、硫化 硬化炉、隧道窑、硫化炉(罐)等,须能自动控温 砂轮架、窑车 8 精加工 外圆车床、平面车床、异型车床、外圆磨床、平面磨床、内孔磨床等 刀架、卡具、磨轮(头) 9 孔径加工 孔径加工装置(灌孔、涂孔、注孔、镶孔等设备) 定位套 5.2.2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4) 表4 公司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设备仪器名称 配套件及附件 备注 1 回转强度 回转实验机 时间继电器、转速测控装置、卡盘、带磁座百分表 自动停止系统,并满足 GB/T2493-1995规定 2 硬度 喷砂硬度机、 洛氏硬度计 标准玻璃、量筒、钢球 满足GB/T2490- 2023和GB/T2491 -2023规定 3 静不平衡 平衡器 平衡轴、平衡砝码(橡皮泥)、天平、框式水平仪 满足GB/T2492- 2023规定 4 孔径 光滑极限量规(俗称塞规)、游标卡尺 5 外形尺寸及形位公差 圆跳动仪、游标卡尺、专用刀口尺、塞尺、钢直尺、卷尺、卡钳 注:只生产橡胶结合剂砂轮或树脂薄片和钹形砂轮的公司可不具有硬度机(计)。 5.3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规则 ①抽样条件 申证公司提供的被抽产品必须是工厂自抽样之日起前推一年以内生产并经公司检查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抽样规格范围、产品母体数量和样本规定 各种申证产品不同规格范围抽样规定见表5。 表5 各种申证产品抽样规格范围 申证规格 (mm) 抽样规格范围 (直径、mm) 产品母体数量 (片) 样本数 (片) 备 注 D≤400 ≤250 >250~400 ≥50 ≥50 10 10 1.高速、无心磨各加抽一种规格(若所抽规格在抽样规格范围内,可减抽一种抽样规格范围内的产品); 2.导轨磨、样板磨、齿轮磨、强力磨、工具磨、精磨抽取两种有代表性样品; 3.在相同规格范围内,产品“母体”数量局限性时,可与相邻规格合并抽样(但一般不应超过两种规格)。 D≤750 ≤250 >250~400 >400~750 ≥50 ≥50 ≥20 10 10 10 D≤1100 ≤250 >250~400 >400~750 >750~1100 ≥50 ≥50 ≥20 ≥20 10 10 10 10 D≤1600 ≤250 >250~400 >400~750 >750~1100 >1100~1600 ≥50 ≥50 ≥20 ≥20 ≥20 10 10 10 10 10 ③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使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一方面,在每个申证规格的抽样规格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代表规格,再从代表规格的母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可采用抽签、摇号等办法,不允许抽样人员主观指定样本。 ④封样办法 采用专用的封章和封条或铅封,严格对抽取样本加封。申证公司应采用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以免运送、搬运过程中被损坏。 ⑤抽封样注意事项 抽封样人员与公司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并签字确认。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个单元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抽样单位备存,一份随样品交(寄)检查单位,一份留申证公司。 凡发现在抽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以产品不合格论处。 ⑥抽封样品发送时间、地点 封样后,公司应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单位(检查样品若涉及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送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待检;且公司应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抽样单送达检查单位)。检查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章、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做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验收情况表上签字。 样品假如通过邮局、铁路、航空邮寄,必须进行妥善包装。运送过程中出现的样品损坏、延期等问题由公司负责。邮寄的样品由检查单位验收、签字。 5.4.1.2 抽样单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封条号: 公司名称 商标 序 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样品 数量 (片) 抽样 基数 (片) 生产日期 用途 1 2 3 4 5 6 7 8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①上述样品限于 年 月 日前送达检查单位,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②样品封存状态(涉及封章、封条)必须完好,否则以不合格论处。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人员单位及职务(职称) 企 业 盖 章 公司代表签字 样 品 验 收 情 况 验 收 情 况 封条 样品 送样人 送达日期 验收意见 退样记录 完好 完整 退样 因素 损坏 轻微 损坏 验收人 收样日期 退样 日期 无 严重 损坏 收样 签字 填写说明:1.本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送样单位、收样单位各一份。 2.送样单位将样品送达检查单位,收样人员验收后在两份抽样单上签字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5.4.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4.2.1 检查项目 外观缺陷(黑心、裂纹、哑声、色泽等)、外形尺寸(外径、厚度、孔径及其他尺寸)、形位公差(端面圆跳动、径向圆跳动、平面度、平行度、同轴度、圆柱度)、硬度、静不平衡、回转实验、标志。 5.4.2.2 不合格分类及质量水平(见表7) 表7 不合格分类及质量水平(RQL) 不合格分类 项目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A类不合格 回转强度 1.0 B类不合格Ⅰ 孔径、静不平衡、黑心、裂纹、哑声、标志错误及无标志 40 B类不合格Ⅱ 硬度、磨曲轴砂轮厚度 40 C类不合格 外径、厚度及其他尺寸、形位公差、标志不全或不清、色泽 100 5.4.2.3 抽样方案及鉴定数组(见表8) 表8 抽样方案及鉴定数组 样本 大小 判别水平 抽样方案类型 质量鉴定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Ⅰ B类不合格Ⅱ C类不合格 10 Ⅲ 一次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0 1 1 2 1 2 6 7 5.4.2.4 抽样检查的鉴定 对检查样本(10片)实行全数检查,实测数据与相应的产品标准对照。当样本不合格品数不大于Ac时鉴定为合格接受。对于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Ac和Re均按片数计;对于C类不合格Ac和Re按项(不合格项数)计。 对于各类(组)不合格项应分别作出鉴定结论。当各类(组)所有鉴定为合格接受时,该批产品才最终判为合格品。若各类(组)中有任意一类(组)或多类(组)为不合格拒收时,则最终鉴定为整批产品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砂轮。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增长或升级部分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行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涉及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查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告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公司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公司400元。公告费由获证公司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告知》文献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具体标准见表9。 表9 产品检查收费标准 产品 单元 收费标准 砂轮 陶瓷结合剂砂轮 1000元/批 树脂结合剂砂轮 1000元/批 橡胶结合剂砂轮 1000元/批 注:若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规定执行。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告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贯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公司、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行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行细则自2023年6月10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作废。 附件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公司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鉴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鉴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规定,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规定共7章26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鉴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查、7.3行业特殊规定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公司出现的不合格是偶尔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公司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拟定原则:否决项目所有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公司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公司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互相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行 在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行。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行考核并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公司必须具有满足生产和检查所需要的工作场合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有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查设施及场合。 2.生产和检查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公司必须具有本实行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规定。 1.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规定。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行的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公司必须具有本实行细则5.2中规定的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规定。 1.是否有本实行细则中规定的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否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公司的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记。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规定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公司的规定(如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公司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重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查规定。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公司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3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应熟悉产品检查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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