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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539—202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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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39202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eparation of annual report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5 编制主体.2 6 报告内容.2 6.1 总体情况.2 6.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3 6.3 收到和处

2、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3 6.4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3 6.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3 6.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3 7 发布时间.3 8 发布方式.4 9 持续改进.4 附录 A(规范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5 A.1 统计表模板.5 A.2 填写要求.5 附录 B(规范性)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统计表.7 B.1 统计表模板.7 B.2 填写要求.8 附录 C(规范性)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统计表.11 C.1 统计表模板.11 C.2 填写要求.11 参考文献.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

3、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普遍存在统计数据不准确

4、、不同年份内容雷同等问题,本文件主要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的总体要求,以及编制主体、主要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持续改进的要求。其中,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不同的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和发布时间上均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本文件在具体要求方面,区分了各公开主体的类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编制主体、主要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开主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

5、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45312022 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DB37/T 4534202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DB37/T 45352022 政策解读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5312022、DB37/T 45342022和DB37/T 4535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事业性收费 administrative charges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6、、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4 总体要求 4.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开主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注: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4.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时间,原则上宜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另有规定的除外。4.3 政府信息公开工

7、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应突出重点,用数据反映情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应遗漏,不宜泛化。4.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名称应统一为:公开主体规范全称+四位数字的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示例1: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示例2: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 济南市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示例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示例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济宁市任城区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相关统计数据应逐级汇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口径一致。5 编制主体 5.1 县级以上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编制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5.2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和政府部门管理机构。5.3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6 报告内容 6.1 总体情

9、况 6.1.1 通则 本部分应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公开主体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对本行政区域整体情况进行报告。注:本部分内容不宜超过1000字。6.1.2 主动公开 本部分应报告本公开主体按照DB37/T 45312022第5章规定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信息发布数量、解读回应情况等内容。可适当运用相关制度扫描图片、公开内容截图、数据统计图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6.1.3 依申请公开 本

10、部分应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情况、申请涉及内容、申请处理答复情况、历年数据对比情况、收费情况等。必要时可运用数据统计图等方式对相关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展示。6.1.4 政府信息管理 本部分应报告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以及政府信息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等。6.1.5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本部分应报告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6.1.6 监督保障 本部分应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指导情况、人员机构设置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等内容。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监督保障中说明本级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6.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6.2.1 本部分应报告 DB37/T 45312022 中 5.1 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统计表模板和填写要求应符合附录 A。6.2.2 统计表中没有的应填“0”,不应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6.3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6.3.1 本部分应报告申请人的类别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统计表模板和填写要求应符合附录 B。6.3.2 本部分应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6.3.3 统计表中没有的应填

12、“0”,不应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6.4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4.1 本部分应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统计表模板和填写要求应符合附录 C。6.4.2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6.4.3 统计表中没有的应填“0”,不应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6.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5.1 本部分应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改进情况应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作出回应,说明改进成效。6.5.2 本部分内容应实事

13、求是、明确具体,不宜笼统模糊、泛泛而谈。6.5.3 查找问题应有针对性,改进举措应有实效性,不应出现与往年雷同的现象。6.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部分应报告本公开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包括:a)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b)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c)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d)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e)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f)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g)本公开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7

14、发布时间 7.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7.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7.3 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逐级汇总。7.4 县级政务公开工

15、作主管部门应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 2月 20 日前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7.5 地市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 3 月 10日前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7.6 省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 3 月 31日前向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7.7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7.8 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应逐级向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

16、告。8 发布方式 8.1 县级以上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公开主体可自行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8.2 实行垂直领导的公开主体可参照 8.1 的要求发布本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9 持续改进 9.1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列入业务培训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范畴,应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9.2 各公开主体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应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

17、度报告。9.3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审核把关本级公开主体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质量。9.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检查本级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情况。9.5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采用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发布时效性、内容全面性、内容准确性、可读性等进行检查,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应督促相应的公开主体尽快整改,持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A A 附录A (规范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A.1 统

18、计表模板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见表A.1。表A.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 A.2 填写要求 A.2.1 规章 A.2.1.1 本年新制发件数应填写本公开主体本年度制发的规章数量。A.2.1.2 本年废止件数应填写本公开主体本年度决定废止的规章数量。A.2.1.3 现行有效件数应填写本公开主体历年

19、制发的规章中,现行有效的规章数量。注:公开主体转载的国务院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纳入本公开主体的统计数量。A.2.2 行政规范性文件 A.2.2.1 本年新制发件数应填写本公开主体本年度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授权、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注2:公开主体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计入起草公开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数量。A.2.2.2 本年废止件数应填写本公开主体本年度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A.2.2.3 现行有效件数应填写本公开主体历年制

20、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注1:制作后未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非本公开主体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开的本公开主体执行的其他公开主体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不计入统计数量。注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公开的均计入统计数量,同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多个途径公开的,只计入1件。A.2.3 行政许可 本年度处理决定数量应填写本年度本公开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数量。注1:本年度处理决定数包括公开主体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行政许可决定。注2:本年度处理决定数的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A.2.4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本

21、年处理决定数量应按照A.2.3规定的要求填写。注: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计入委托公开主体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不计入受委托公开主体行政处罚案件数量。A.2.5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应按照A.2.3规定的要求填写。A.2.6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年度收费金额是指本行政机关本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取的总金额,单位统一使用“万元”。注: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以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确定。B B 附录B (规范性)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统计表 B.1 统计表模板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统计表见表B.1。表B.1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统计

22、表(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

23、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表 B.1(续)(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B.2 填写要

24、求 B.2.1 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应填入本年度本公开主体所有渠道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注:本部分统计数据仅包括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提交并以本公开主体名义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主体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答复书的,不纳入本公开主体的统计数量。B.2.2 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应填写本公开主体上一年度接收,在法定答复时限内,结转到本年度继续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注1:本部分统计数据不包括上一年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纠错后,本公开主体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形。注2:公开主体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与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

25、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数量相等。B.2.3 本年度办理结果 B.2.3.1 予以公开 予以公开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公开主体作出已主动公开答复和同意公开答复的总数量。B.2.3.2 部分公开 部分公开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公开主体作出部分公开答复的数量。注:公开主体作出区分处理的,只计部分公开的数量,不计其他情形。B.2.3.3 不予公开 B.2.3.3.1 属于国家秘密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数量应填写申请人

26、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3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4 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5 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公开主体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

27、务信息,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6 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四类过程性信息,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7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3.8 属于行政查询事项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社团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交易信息等行政查询类事项,本公开主体作出

28、不予公开答复的数量。B.2.3.4 无法提供 B.2.3.4.1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本公开主体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作出无法提供答复的数量。B.2.3.4.2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另行制作,本公开主体作出无法提供答复的数量。B.2.3.4.3 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本公开主体作出无法提供答复的数量。B.2.3.5 不予处理 B.2.3.5.1 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数量应

29、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信访举报投诉,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处理答复的数量。B.2.3.5.2 重复申请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重复申请,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处理答复的数量。B.2.3.5.3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处理答复的数量。B.2.3.5.4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处理答复的数量。B.2.3.5.5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30、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要求公开主体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本公开主体作出不予处理答复的数量。B.2.3.6 其他处理 B.2.3.6.1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本公开主体作出其他处理的数量。B.2.3.6.2 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应填写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本公开主体作出其他处理的数量。B.2.3.6.3 其他数量应填写极少数特殊情况的处理数量。B.2.4

31、 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数量应填写本公开主体本年度接收,在法定答复时限内,结转到下年度继续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C C 附录C (规范性)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统计表 C.1 统计表模板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统计表见表C.1。表C.1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统计表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 审结 总 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C.2 填写要求 C.2

32、.1 行政复议 C.2.1.1 结果维持数应填写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C.2.1.2 结果纠正数应填写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复议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复议行政行为违法和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数。注:撤销被复议行政行为或确认被复议行政行为违法包括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2.1.3 其他结果数应填写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审结的案件中,除结果维持、结果纠正以外的其他结果案件数。C.2.1.4 尚未审结数应填写行政复议

33、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正在审查尚未审结的案件数。C.2.1.5 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应填写当事人认为公开主体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数,包括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和尚未审结数四项。注1:统计的时间范围应以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注2:公开主体代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纳入本公开主体的统计范围。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本部分相关数据,要对所属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加总。C.2.2 行政诉讼 C.2.2.1 未经复

34、议直接起诉 C.2.2.1.1 结果维持数应填写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审理后,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注1: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径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注2: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数。C.2.2.1.2 结果纠正数应填写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审理后,判决、裁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和改判的案件数。注:判决

35、、裁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包括同时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2.2.1.3 其他结果数应填写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审结的案件中,除结果维持、结果纠正以外的其他结果案件数。C.2.2.1.4 尚未审结数应填写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数。C.2.2.1.5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案件总计应填写申请人认为公开主体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包括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和尚未审结数四项。C.2.2.2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数、结果纠正数、其他结果数、尚未审结数和服役后起诉案件总计应按照C.2规定的要求填写。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80号)4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5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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