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技术交易相关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与科技管理直接相关的政策
一、奖酬金政策
二、交易行为(合同收入)减免税
三、交易主体优惠政策
一、奖酬金政策
技术卖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技术买方: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相关税收要求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曾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计征——现与薪酬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国资分配[2006]243号 (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一技术合同或同一技术给不同用户的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计提技术奖酬金。不得同时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应成本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通过“应付工资”账户下设置的“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计提的业余设计奖”明细科目核算,原则上当年没有余额,并按规定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人工成本统计表中填列。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局)、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版权局 林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2年11月26日
……(六)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以自行运用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以适当比例返还单位。
……(十)及时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除与职务发明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单位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或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奖金;单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应当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专利或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且以现金形式逐年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单位应当在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之日或者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将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等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的职务发明人。
……(十二)落实和完善职务发明人获得奖金和报酬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优惠,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及运用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交易行为(合同收入)减免税
对技术卖方的收入
l 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l 企业所得税(计算税率按25%计)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所得税。
流转税(原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营改增财税
[2013]106号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技术(卖方)转让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和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对技术买方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五条规定: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交易主体优惠政策
l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研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l 高新技术企业
l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收入)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3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l 科技创新券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证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证字【2001】253号)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2号)
《关于加强“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技市字【2005】55号)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京技市字【2006】60号)
《关于印发<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技市字【2012】3号)
技术合同条款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的类别:
开发 转让 咨询 服务
“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要求
关于加强“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京技市字【2005】55号
各技术合同登记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结合当前“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已有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若干意见:
一、对完成药学、药效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全过程的医药研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二、凡订立的合同中,含有药学研发的,对药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稳定性等研究内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三、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指国内及其它国家的国家标准)进行仿制,且对已有标准有所提高为目标所订立的合同,可参照前面两款规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四、对已经上市药品的给药途径、剂型进行改变,且工艺上有质的改变为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五、以药效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以及药品安全性评价为内容所单独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减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登记流程:
1.卖方用户注册
卖方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构做注册、取得用户网上登录的用户名ID和密码PW。
2.网上申报登记表
卖方根据签订的技术合同内容,上网登录后选择“申报登记表”,按提示逐项填写完成后提交。
3.报送合同文本
卖家将技术合同文本报送到网上申报“登记表”时选定的登记机构,以备审核盖章。
4.审核登记
登记员网上查阅卖方申报的“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审核、认定、登记。在网上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卖方用户和管理人员可在网上查询审批结果。
5.核定实现技术收入
卖方履行合同并实现技术收入后,持财务科开据的“技术收入核定表”(一式四份)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核定技术收入、开奖酬金单手续。
登记要求:
·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真实、完整、中文、书面)
不能登记的合同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
·非技术合同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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