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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DB50_T 1279-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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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5.160CCS E 31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127920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2022-07-15 发布2022-10-1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2792022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36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及分装站.37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178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运输.179 零售供应站.1810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1911 用户日用瓶装醇基液体燃料储存.2012 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2113 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21参考文献

2、.23DB50/T 1279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盛基新源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恒祥石油液化气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佩、徐寨、许天府、袁代清、任建伟、

3、陈美宝、黄勇、冉蜀英、袁成天、傅学岐、程德才。DB50/T 1279202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本区域城镇范围内供灶具燃烧使用的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分装站、零售供应站、用户使用和安全运行维护等相关环节技术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区域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应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38 工业用甲醇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12459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 50057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538 埋地钢制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 50759 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JT/T 617.1617.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NB/T

5、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Y 31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标准SH/T 3411 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规范SH/T 350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DB50/T 1279202223.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for civil以醇类物质为主体,供居民、商业和集体等用户灶具燃烧使用的液体燃料。3.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Civil alcohol based liquid fue

6、l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对醇基原液添加染色剂和稀释,以及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灌装及经营的专门场所。3.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站Civil 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sub loading station完成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灌装、储存、分装及经营的专门场所。3.4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Civil 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retail supply station储存、经营和配送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专门场所。3.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Civil alcohol based liquid

7、fuel steel cylinder盛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常压钢瓶,容积(水容积,下同)规格分别为 35 L、50 L、80 L。3.6埋地卧式储罐underground storage fue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 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4基本规定4.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醇基原液应符合 GB 338 的有关规定,仅对醇基原液用清水稀释和添加不含卤素、硫和苯等有害元素的兰色醇溶性染料,基本特性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基本特性表序号项目指标1醇含量,752密度(20),g/cm30.823机械杂

8、质,0.024凝点,-305引燃温度,2006pH 值6.08.0750%馏出温度,808总硫含量,0.01DB50/T 127920223表 1(续)序号项目指标9低热值,kJ/kg2100010稳定性(-20)不分层11甲醛试验品红不呈蓝色4.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得添加无机盐、重金属、卤代烃、硝基化合物,不得添加与醇基原液产生化学反应的物质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的物质,应由生产单位或储配站出厂前统一加入蓝色染色剂(0.3 的兰色醇溶性染料),起警示作用。4.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应含有影响燃烧灶具及附属管路设施安全运行、影响人体健康和增加环境污染的添加物。4.4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具备危化品“

9、一书一签”、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4.5供用户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运输应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4.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阀门、管路及附件、灶具的密封材料应采用耐甲醇腐蚀的材质。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5.1钢瓶应采用钢质材料,封头应采用标准椭圆形封头,设计压力为 0.4 MPa,并能够承受-0.1 MPa的负压,瓶体钢材厚度应考虑腐蚀余度。5.2钢瓶应由具备危险化学品罐体(三类)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制造。5.3钢瓶护罩上应有出厂钢印,其上应有如下标志内容:容器名称、容积、使用压力、设计使用年限、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制造厂家等。5.4瓶体应在封头顶部设置气相口和液相口,气相接口应安装

10、阻火器和阀门,液相接口应使用专用接头。5.5钢瓶应在护罩上设置镂空孔阵码电子识读标志(含钢瓶出厂编号、制造厂家名称、角阀信息、产品合格证、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自编号等制造和产权信息),孔阵码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扫描方式链接到制造单位钢瓶质量公示平台,直接获取每只钢瓶的产品信息数据,便于钢瓶制造和产权信息数据录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醇基液体燃料钢瓶使用监管系统平台。5.6制造单位应当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ALF)、制造年份等。5.7钢瓶外表面应在瓶体高度 1/3-2/3 范围、径向两侧相对处喷涂印有“民用醇基燃料”红色长仿宋体汉字,字体高度不低于 80 mm,下方

11、印“易燃品、严禁烟火”字样。5.8钢瓶表面涂敷颜色为紫色,颜色编号 RAL4005。5.9钢瓶以出厂日期为起始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每 4 年为一检验周期,由储配站或分装站检测合格,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方能继续使用。出现渗漏的钢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零售供应站进行处置。钢瓶本体出现深度大于 20 mm 凹陷、底座损坏而不能直立放置、阀门损坏等情况的,应返回储配站或分装站维修,检测合格才能使用。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及分装站6.1基本规定DB50/T 1279202246.1.1新建储配站应符合 GB 50074 的相关规定,储配站的选址应设置在工业园区内。6.1.

12、2储配站的设计总容量应不少于 200 m3,数量不少于 3 台(含中间储罐),且应满足工艺需求。6.1.3醇基液体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6.1.4储配站中间储罐的出液管路上应设置取样管。6.1.5混配工艺应采用管道混配器、流量仪表控制的方式稀释醇基原液。6.1.6储配站应具备充装槽车功能。6.1.7储配站和分装站应采取醇气回收工艺密闭灌装和装卸。6.1.8分装站储罐数量不应少于 2 台。6.2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等级划分6.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的等级划分按表 2 的规定。表 2储配站的等级划分等级储配站储罐计算总容量 TV(m)一级10000TV30000二级1000TV10000三级200

13、TV10006.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站的等级划分按表 3 的规定。表 3分装站的等级划分等级分装站储罐计算总容量 TV(m)一级100TV200二级TV1006.3站址选择6.3.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分装站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站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6.3.2储配站及分装站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25 年设计。6.3.3储配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储配站与站外居

14、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防火间距(m)序号储配站设施名称 储配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鉄路线道路1地上罐组一80(40)40502515二70(35)35502515DB50/T 127920225表 4(续)序号储配站设施名称 储配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鉄路线道路三50(35)305025152无醇气回收设施的灌装设施;其他设施一60(40)30382015二53(35)26382015三38(35)233820153埋地卧式储罐;釆用醇气回收设施灌装设施;公路罐车卸车设施一4

15、0(40)20251515二35(35)18251515三25(25)15251515注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储配站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泵房、灌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设施。注2:表中的防火间距,站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埋地卧式燃料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注3: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装站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防火间距。6.3.4分装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表 5分装站与

16、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防火间距(m)序号分装站设施名称分装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1地上罐组一、二50(35)305025152无醇气回收设施的灌装设施;其他设施一、二38(35)23382015DB50/T 127920226表 5(续)序号分装站设施名称分装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3埋地卧式储罐;釆用醇气回收设施灌装设施;公路罐车卸车设施一、二25(25)15251515注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分装站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泵房、灌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

17、可燃液体设备的设施。注2:表中的防火间距,站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埋地卧式燃料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注3: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装站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防火间距。6.3.5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储罐区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 倍杆(塔)高;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

18、电压不小于35 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不应小于 30 m。注:以上储配站及分装站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注2相同。6.3.6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300 m。6.3.7非储配站及非分装站用的站外埋地电缆与分装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6.4储配站及分装站布置6.4.1总平面布置6.4.1.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液体燃料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按表 6 的规定布置。表 6储配站及分装站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序号分区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1储罐区储罐组、液体燃料泵房等2装卸区灌瓶间、泵房

19、、汽车罐车卸车设施、瓶装液体库房、控制室、醇气回收处理装置等3辅助作业区修洗瓶间、消防泵房、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站、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等4行政管理区办公用房、控制室、传达室、汽车站、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倒班宿舍、浴室、食堂等注:企业附属分装站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DB50/T 1279202276.4.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6.4.1.3储配站及分装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7 的规定。表 7储配

20、站及分装站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序号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醇基燃料泵房醇基灌瓶间醇基罐车卸车设施醇基液体燃料重瓶库房消防泵房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柴油发电机间独立变配电间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站区围墙其他建(构)筑物1地上立式储罐V500015191520262525382611191000V50001115111523191930267.515V100091191119151123266112地上卧式储罐91181119151123256113埋地卧式储罐78681515818204.584醇基燃料泵房-12151

21、2301515302010125醇基灌瓶间12-1112122015403010126醇基罐车卸车设施1511-11151511232311117醇基液体燃料重瓶库房121211-2015124030512注1:表中V指储罐单罐储量,单位为m3注2:埋地卧式储罐采用潜液泵,可不设醇基燃料泵房。注3:“-”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注4: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置醇气回收设施。6.4.1.4储罐应集中布置。储罐区应建立防止事故状态下站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6.4.1.5储罐可采用地上露天设置或者埋地设置。当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

22、大罐直径的 1.0 倍。6.4.1.6储罐区醇基燃料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醇基燃料泵房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b)当醇基燃料泵房釆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 7 中醇基燃料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6.4.1.7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6.4.2站区道路6.4.2.1分装站储罐区可不设环行消防车道,但应设不小于 12 m12 m 尽头式消防回车场。DB50/T 1279202286.4.2.2储罐至少应与 1 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3、80 m。6.4.2.3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6.4.2.4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 0.5 m 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3 m。6.4.2.5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6.4.2.6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6 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4 m。6.4.2.7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0 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 m。6.4.2.8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公路的站外道路和车辆岀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储配站及

24、分装站应设与公路连接的站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分装站储罐区的消防车道。b)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只设 1 处车辆出入口。6.4.2.9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 8%。6.4.3竖向布置及其他6.4.3.1储配站及分装站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b)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站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历史最高水位高 1 m 及以上。6.4.3.2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

25、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6.4.3.3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装站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2.2 m 的实体围墙;b)山区或丘陵地带的储配站及分装站,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液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c)储配站及分装站邻水侧的围墙,其 1 m 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d)储配站的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 0.5 m 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e)墙不得釆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6.4.3.4分装

26、站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a)防火堤内不应植树;b)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c)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6.5工艺设计6.5.1储罐区6.5.1.1地上储罐6.5.1.1.1地上储罐应釆用钢制储罐。6.5.1.1.2地上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 排。6.5.1.1.3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净距:当储罐为立式内浮顶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4 D且不小于 2 m;当储罐为卧式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 m。DB50/T 127920229注 1:D 为较大储罐的直径。注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罐、不同型式的罐之间的净距,釆用较大值。6.5.1.2埋地卧式储罐6.5.1.2.1埋地卧

27、式储罐的设计满足其设置条件下的强度要求,当采用钢制储罐时,其罐壁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a)直径小于或等于 2500 mm 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 6 mm。b)直径为 2501 mm3000 mm 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 7 mm。c)直径大于 3000 mm 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 8 mm。6.5.1.2.2埋地卧式储罐,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釆取防渗漏措施,并具备检漏功能。6.5.1.2.3储罐应采用双层储罐或单层钢储罐设置防渗罐池方式。6.5.1.2.4采用双层储罐时,双层储罐的结构及检漏要求,应符合 GB 50156 的有关规定。6.5.

28、1.2.5采用单层储罐设置防渗罐池时,符合下列规定:a)防渗罐池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池底表面及低于储罐直径 2/3 以下的内墙面应做防渗处理。b)埋地储罐的防渗罐池设计,应符合 GB 50156 有关规定。c)罐底低于周围地坪的储罐,应按 GB 50156 的有关规定设置检漏立管。d)储罐基础和罐体周围的回填料,应保证储罐任何部位的渗漏均能在检漏管处被发现。e)防渗罐池以上的覆土,应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池内的措施。6.5.1.2.6埋地卧式储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储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具备渗漏检测功能。卧式储罐卸液管设置卸液防溢阀,当储罐中的液位上升到储罐容量 95

29、%时,主阀自动关闭,防止意外或故意的满溢发生。6.5.1.2.7埋地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0.5 m,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0.5 m。6.5.1.2.8当埋地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储罐采取抗浮措施。6.5.1.2.9与土壤接触的钢制储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 SH/T 3022 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低于加强级。6.5.1.3储罐附件6.5.1.3.1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6.5.1.3.2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6.5.1.3.3储罐应设置磁性翻板式或浮球式液位计、温度计和压力表,卸液区附近应设置液位声光报警装置。6.5.1.3

30、.4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带阻火器的呼吸阀:6.5.1.3.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 0 时,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6.5.1.3.6储罐进液不应采用喷溅方式。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应延伸至距罐底 50 mm100 mm 处。6.5.1.3.7常压卧式储罐的基本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600 mm。筒体长度大于 6 m 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 2 个人孔。b)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c)液位测量装置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向轴线上,应设置带有高低

31、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DB50/T 1279202210d)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40 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釆用钢制闸阀或球阀。6.5.1.3.8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岀流量确定,但不小于 50 mm;当同种液体的多个储罐共用一根通气干管时,其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100 mm。b)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或等于 5。c)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储罐周围地面 4 m 以上。d)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功能的呼吸阀。6.5.1.4防火堤6.5.1.4.1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

32、量。6.5.1.4.2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 1.5 m,但对应的山体应做防渗处理。6.5.1.4.3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 0.2 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 1.0 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 3.2 m。6.5.1.4.4防火堤的选型及设置应执行 GB 50351 要求。6.5.1.4.5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雨水沟应采用 C30 混凝土,防渗等级应达到 P6,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釆取排水控制措施。6.

33、5.1.4.6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大于60 m,进出防火堤的人行进出口数量不应小于两处,且位于不同方位。6.5.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泵房6.5.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泵房应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需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6.5.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低于 3.5 m。b)泵房的门向外开,且不少于 2 个,其中一个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 m2时可只设

34、1 个外开门。c)泵房(间)的门、窗釆光面积,不小于其建筑面积的 15%。d)泵棚或露天泵房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 0.15 m。e)与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供配电的规定。6.5.2.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液体输送泵的设置,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可不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 1 台备用泵。6.5.2.4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排列有序。6.5.2.5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釆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采用顶平安装;当泵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

35、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6.5.2.6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用符合 SH/T3411 的规定。过滤器需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6.5.2.7泵的岀口管道应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岀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灌装用泵系统应设置安全回流阀。6.5.2.8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应设高点排气阀。6.5.2.9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外,并高出周围地坪 4 m 及以上。b)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高出泵房(棚)顶面 1.5 m 及以上。DB50/T 1

36、279202211c)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小于 3.5 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小于 5 m。d)排放管口应设带阻火功能的呼吸阀。6.5.2.10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6.5.2.1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装卸区不设集中泵房时,泵可设置于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6.5.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汽车罐车卸车设施6.5.3.1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b)灌装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c)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

37、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 5.0 m;d)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e)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6.5.3.2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采用泵送灌装时,灌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位设置。6.5.3.3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5.3.4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6.5.3.5汽车罐车向卧式储罐卸车时,应采用密闭卸车方式,卸车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6.5.3.6灌装汽车罐车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6.5.

38、3.7向汽车罐车灌装时应釆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 GB 50759 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6.5.4工艺管道6.5.4.1地上储罐工艺管道应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埋地卧式储罐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或卷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6.5.4.2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6.5.4.3地上工艺管道不应靠近消防泵房、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 15 m 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6.5.4.3管道穿越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道路的交角不小于 60,穿越管段敷

39、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涵需充沙(土)填实。b)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 0.6 m;穿越排水沟的,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 0.9 m。6.5.4.4管道跨越道路时,需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 m;b)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4.5 m;c)管架立柱边缘距道路不小于 1 m;d)管道在跨越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6.5.4.5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 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6.5.4.

40、6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采用焊接连接。DB50/T 1279202212b)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需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6.5.4.7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6.5.4.8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6.5.4.9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釆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b)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需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6.5.4.10管道宜沿站区

41、道路布置。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房等建(构)筑物。6.5.4.11当管道釆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瓶间、罐组防火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6.5.4.12当管道釆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顶距地面不小于 0.5 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埋深需低于混凝土结构层不小于 0.3 m。b)输送醇基液体燃料的埋地管道不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需设防护套管。c)埋地管道不得重叠敷设。d)埋地管道不布置在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需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构)筑物基础的稳固性。6.5.4.13钢质管

42、道的施工及验收按 GB 50517 和 SH/T 3501 执行。6.5.4.14无缝钢管应执行 GB/T 8163,管件执行 GB/T 12459。6.5.4.15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应满足 GB/T 50538。6.5.4.16管道应按 NB/T 47013.2 标准执行射线探伤。6.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灌瓶设施6.6.1灌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6.6.1.1灌瓶设施可由储罐、灌液间、空瓶堆放场、重瓶库房(棚)等设施组成。6.6.1.2埋地储罐应采用储罐装设潜液泵供液的加注工艺。6.6.1.3灌液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空瓶堆放场、重瓶库房(棚)的布置,需避免运周转罐作业交叉进行和

43、往返运输。b)灌液场地、收发场地等应分区布置,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6.6.1.4灌装泵房、灌瓶间、重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6.6.1.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灌液泵与灌装设备之间应设防火墙。灌液间与重瓶库房合建时,两者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6.6.1.5向钢瓶灌装时釆用专用灌装设备实施密闭灌装,并应按GB 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醇气回收设施,灌装设备与钢瓶的灌装接头应为专用部件。6.6.2灌瓶场所a)灌瓶宜釆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可釆用储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b)灌瓶场所应在专用场所内灌装。c)灌液枪出口流速不应大于 4.5 m/s。6.6.3装库房6.6.3.

44、1空、重瓶应分区存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空、重瓶收发作业的要求。空瓶的堆放量为不大于DB50/T 12792022131 d 的灌装量,重瓶的堆放量为不大于 2 d 的灌装量。6.6.3.2空瓶不应露天堆放。6.6.3.3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瓶装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b)瓶装库房为单层建筑;c)瓶装库房设外开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2的重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少于 2 个,门宽不应小于 2 m。周转贮存罐库房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选用非燃烧材料,且需高出室内地坪 0.15m。6.7消防设施6.7.1一般规定6.7.1.1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根据分装站

45、等级、储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6.7.1.2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易燃储罐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埋地卧式储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 6.7.3 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b)地上储罐应设置移动式低倍抗溶泡沫灭火系统,具体要求按照 GB 50074-2014 第 12.3 节设置。6.7.1.3地上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具体要求按照 GB 50074-2014 第 12.2.8 节设置。6.7.1.4火灾时需要操作的消防阀门不应设在防火堤内。消防阀门与对应的着火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小于 15m,如果有可靠的接近消防阀门的保护措施,可不

46、受此限制。6.7.2消防给水分装站的消防给水按照GB 50074-2014第12.2节设置。6.7.3灭火器材配置6.7.3.1储配站及分装站需配置灭火器材。6.7.3.2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6.7.3.3储配站及分装站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少于表 8 的规定。表 8储配站及分装站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场所灭火毯(块)灭火沙储配站分装站(m3)罐组622瓶装液体库房621醇基液体燃料泵房2灌液间631汽车罐车醇基液体燃料装卸场地621消防泵房2变配电间2雨水支沟接主沟处2注:埋地卧式储罐可不配置灭火沙。DB50/T 12792022146.7.4给排

47、水及污水处理6.7.4.1给水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给水按照 GB 50074-2014 第 13.1 节设置。6.7.4.2排水a)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醇污水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釆用明沟排放,并在分装站围墙处集中设置排放口。b)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醇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燃料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6.7.4.3污水处理a)分装站的醇气回收装置的废水和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b)处理含醇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应釆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c)在储配站及分装站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

48、量的设施。6.7.4.4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a)站区内应设置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b)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泄漏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在储罐组各组之间有隔断时,容量不小于最大单罐容积;在储罐组各组之间无隔断时,容量不小于储罐总容积。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c)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釆用暗管时,暗管应采用金属管道。6.8电气6.8.1供配电6.8.1.1储配站及分装站生产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为三级。6.8.1.2储配

49、站及分装站的供电采用外接电源。当釆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釆用自备电源。6.8.1.3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隔墙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b)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需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变配电间的窗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和警示标志。c)变配电间的地坪需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至少 0.6 m。6.8.1.4储配站及分装站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釆用铜芯电缆,并采用直埋或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釆用阻

50、燃电缆。6.8.1.5电缆不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6.8.1.6站内液体燃料设备、设施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按 GB 50058 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 GB 50074-2014 附录 B 的规定。6.8.1.7储配站及分装站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釆用 TN-S 系统,道路照明可采用 TT 系统。6.8.2防雷DB50/T 12792022156.8.2.1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少于 2 处。6.8.2.2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大于 30 m,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6.8.2.3储存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罐防雷设计,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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