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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1_T110-2021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服务规范 (1)(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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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60 CCS A 11 3711 日照市地方标准 DB 3711/T 1102021 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服务规范 Standards for Online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One-stop-for-all Services 2021-07-16 发布 2021-08-16 实施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内容.1 5 服务要求.2 自愿性.2 统一性.2 安全性.2 时效性.2 兼容性.2 6 服务流程.2 网上注册/登记.2 网上申报.3 网上审批.3

2、电子证照.4 证件获取.4 7 服务保障.4 信息及系统安全.4 数据记录管理.4 信息数据维护.5 后台服务.5 8 评价与改进.5 评价方式.5 评价内容.5 评价结果.6 持续改进.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日照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霞、刘莹、潘光兵、杨磊、刘晓阳、张雁力。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服务规范 1

3、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婚育服务多部门联合一链式全程网办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婚育服务联办事项一链式办理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36901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 Marriage and Chi

4、ldbirth One-stop-for-all Services 是指婚育服务联办事项,自婚姻登记开始,整合户口婚姻状况变更、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新生儿落户登记、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医保参保缴费、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津贴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生育补助金等11项相关业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实施流程再造,打造“一表申请、一网受理、一站服务”的联办模式。联办事项 Joint handling matters 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或协同办理的进驻事项。联办系统 On Line 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专指将各部门

5、进行有机集成和整合达到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目的的信息系统。4 服务内容“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服务包括户口婚姻状况变更、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新生儿落户登记、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医保参保缴费、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津贴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生育补助金的网上办理。5 服务要求 自愿性 坚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的原则,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机构办理或网上办理。统一性 各项服务流程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实现同一类服务事项在服务机构和网上办理时,保持服务标准的统一。安全性 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妥善处理信息流转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提供安全、稳定、可恢复的服务。时效性 联办平台信

6、息应及时流转更新,对服务对象的申报、咨询提问或投诉建议等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回应并妥善处理。兼容性 应提供规范的接口数据,并支持多种数据库环境,能够与原有系统和其他应用系统兼容/集成。6 服务流程 网上注册/登记 6.1.1 在手机 APP(爱山东、日照通)上,找到 7 事项,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并注册。6.1.2 目前支持网上申请婚育服务“全照办”网办的条件是:a)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日照市户籍且新生儿拟落户日照的婚生子女。b)在日照市助产机构生产后尚未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c)新生儿已经取好姓名。d)夫妻双方在日照市内登记结婚。e)申请人必须是新生儿母亲,同时需要父亲授权认可。f)分娩

7、直报系统未上报的不予办理。6.1.3 新生儿未取名、父母离异或单亲、非婚生、落户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等情况,不在联办事项范围。网上申报 由新生儿母亲登录联办系统,提出“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多证联办申报登记。网上审批 6.3.1 户口婚姻状况变更 公安部门及时查收、核实系统推送的信息,符合 6.1 网办条件要求的,为申请人办理婚姻状况变更,并通过联办系统告知当事人。6.3.2 生育登记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查收、核实系统推送的信息,符合 6.1 网办条件要求的,为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并通过联办系统告知当事人。6.3.3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助产机构核实确认新生儿分娩、父母身份等

8、信息,符合 6.1 网办条件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网办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两个工作日内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原件邮寄新生儿父母,将副页原件邮寄落户派出所。系统自动将电子证照流转至公安部门。6.3.4 新生儿户口登记 新生儿落户地公安部门及时查收、核实联办系统上传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即时办理户口登记,将新生儿落户信息上传至信息系统,并通过联办系统提醒参保登记单位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后续办理程序、咨询电话。6.3.5 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 新生儿落户地医保部门及时查收、核实联办系统推送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将参保登记信息上传至联办系统,并通过联

9、办系统提醒税务部门办理参保费用征收,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后续办理程序、咨询电话。6.3.6 新生儿医保参保缴费 税务部门及时查收、核实新生儿参保信息,并通过联办系统提醒申请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银行柜台、税务前台完成缴费。6.3.7 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办理 社会保障卡制作单位及时查收、核实联办系统推送的相关材料和参保登记信息,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等服务,并通过联办系统把办理结果和咨询电话告知当事人。6.3.8 生育待遇申领(生育津贴支付、生育补助金、生育医疗费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医保部门及时查收、核实产妇生育待遇申领信息,符合条件的,办理好生育待遇的发放,并把办理结果和

10、咨询电话通过联办系统通知当事人。电子证照 6.4.1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6.4.1.1 日照市内助产机构通过山东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将新生儿、新生儿监护人及助产机构的信息,推送至日照市电子证照服务平台,再由市电子证照服务平台生成对应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6.4.1.2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按照 GB/T 36901 要求制定,其中领证人员通过电子签名签字确认,签发人员通过市电子签章系统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上电子签名并盖印助产机构电子签章。6.4.1.3 盖印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的电子证照应作为数据材料,回传给山东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格式化数据及电子证照文件同步留存市电子证照库。6

11、.4.2 户口簿电子证照 6.4.2.1 由“婚育服务事项全程网办”联办系统调取落户地电子证照库盖印电子签章的电子证照,作为办理流程的辅佐资料。6.4.2.2 以落户地公安部门的常住人口信息库为基础,通过公安部门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将新生儿的信息同常住人口信息库数据结合,将该数据传递给落户地电子证照库系统;电子证照库系统生成电子证照,并盖印落户地电子签章系统的“落户地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生成并返回符合GB/T 36901要求的电子证照。证件获取 6.5.1 出生医学证明获取 由助产机构免费邮寄送达新生儿监护人。6.5.2 新生儿户口登记簿获取 新生儿监护人在接到信息提醒后,携带落户方

12、的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到落户地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相关簿页,或由派出所邮寄送达。6.5.3 新生儿社会保障卡获取 新生儿监护人在接到信息提醒后,到自主选择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或由银行快递送达。收到邮寄社会保障卡后,应由监护人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应的银行网点激活。7 服务保障 信息及系统安全 手机 APP 管理机构应保证用户隐私及信息安全、系统正常运行维护等,应符合 GB/T 21061 中的规定。数据记录管理 7.2.1 应根据经办机构反馈的不合理数据内容,按规定时限进行核查、处理、反馈。7.2.2 及时分析信息数据使用的合理性,并提出对数据合理流转的改进意见,减少不合理信息数据

13、的发生。信息数据维护 7.3.1 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各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由专职人员负责工作运行。7.3.2 各业务信息系统升级后应认真测试、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网络故障。7.3.3 应做好助产机构、派出所、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的信息维护。对于需要向联办信息平台提交信息审核备案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和信息维护工作。7.3.4 应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信息,对上传的错误信息应及时修正,无法修正的应及时与经办机构沟通解决。7.3.5 应当及时向山东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医保参保系统反馈信息数据。后台服务 7.4.1 网办服

14、务后台人员在录入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和扫描通用申报材料时应认真核对、仔细确认,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7.4.2 网办服务后台人员应按照各服务事项的服务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审核。信息系统自动将审核结果共享至相关服务窗口。7.4.3 网办服务后台人员应将联办系统中的共享信息打印存档,不得向服务对象要求重复提报申报材料。7.4.4 网办服务后台人员在涉及现场审查时,应进行预约联合审查。8 评价与改进 评价方式 8.1.1 接受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的监督。8.1.2 通过信息公开、满意度

15、调查、启用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评价内容 8.2.1 各部门应提供多种投诉渠道,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并负责相关投诉的调查、处理和回复服务对象的投诉。8.2.2 各部门应对相关人员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并对监督检查和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8.2.3 各部门应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对政策的熟悉程度、办理及时性等进行满意度调查,形成满意度调查报告。评价结果 8.3.1 各部门应按照考核管理规定,每年对后台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学习培训、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等进行考核。8.3.2 建立由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的质量联合管理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规范服务流程,有效执行政策法规。8.3.3 建立月、季、年度考核管理反馈制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持续改进 各部门网办服务后台应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链条式网办服务方式,优化网办服务流程,持续提升链条式网办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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