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3 电器和导体选择
3.1 电器选择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择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电器额定频率应和所在回路频率相适应:
3、电器额定电压应和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电器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计算电流;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应采取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周围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出短路电流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影响。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取同时断开电源全部极隔离电器或相互靠近单级隔离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预防误操作方法。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开触头之间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显著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预防意外闭合:
3、应有预防意外断开隔离电器锁定方法。
3.1.6 隔离电器应采取下列电器:
1、单极或多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插头和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特殊端子;
5、熔断器;
6、含有隔离功效开关断路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电路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效性开关电器。
3.1.9 功效性开关电器可采取下列电器:
1、开关
2、半导体开关电器;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16A及以下插头和插座。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效性开关电器。
3.1.11 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在TN-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地地电位时可不停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全部带点导体;
2、剩下电路动作保护电器额定剩下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对地泄露电流;
3、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类型,应依据接地故障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通常要求》GB/Z6829相关要求确定。
3.1.12 采取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回路时,必需装设保护导体。
3.1.13 在TT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和保护电器之间电气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通用部分》GB/T17045要求Ⅱ类设备要求或绝缘水平和Ⅱ类设备相同外,当仅用一台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部署在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
3.1.14 在IT系统中,当采取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停开电路时,其额定剩下不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第一次对地故障时流经故障回路电流。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择含有断开中性极开关电器:
1、有中性导体IT系统和TT系统或TN系统之间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TT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是选择隔离电器;
3、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择开关电器
3.1.16 在电路中需预防电流流经不期望路径时,可选择含有断开中性极开关电器。
3.1.17 在IT系统中安装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装置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SELV和PELV回路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2 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测试电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 MΩ
3 高于500V回路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1.0 MΩ
3.2导体选择
3.2.1 导体类型应按敷设方法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要求。
3.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设方法及环境条件确定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
4 线路电压损伤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开启时端电压要求;
5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固定敷设导体最小截面,应依据敷设方法、绝缘子支持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3.3.3要求确定。
表3.2.2 固定敷设导体最小截面
敷设方法
绝缘子支撑点间距(m)
导体最小截面(mm2)
铜导体
铝导体
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
10
16
绝缘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2
1.5
10
>2,且≤6
2.5
10
>6,且≤16
4
10
>16,且≤25
6
10
绝缘导体穿导管敷设或在槽盒中敷设
——
1.5
10
6 用于负荷长久稳定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体截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要求 。
3.2.3 导体负荷电流在正常连续运行中产生温度,不应使绝缘温度超出表3.2.3要求。
表3.2.3 各类绝缘最高运行温度(℃)
绝缘类型
导体绝缘
护套
聚氯乙烯
70
-
交联氯乙烯和乙丙橡胶
90
-
聚氯乙烯护套矿物绝缘电缆或可触及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
70
不许可触及和不和可燃物相接处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
105
3.2.4 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载流量和载流量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相关要求确定。铠装电缆载流量和载流量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要求确定。
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环境温度应按表3.2.5要求。
表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出环境温度
电缆敷设场所
有没有机械通风
选择环境温度
土中直埋
-
埋深处最热月平均地温
水下
-
最热月日最高水温平均值
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
最热月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有热源设备厂房
有
通风设计规范
无
最热月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通常性厂房及其它建筑物内
有
通风设计温度
无
最热月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户内电缆沟
无
最热月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隧道、电气竖井
隧道、电气竖井
有
通风设计规范
注:数量较多电缆工作温度大于70℃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隧道、电气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影响,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2.6 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散热条件应按最不利场所确定。
3.2.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应和相导体截面相同:
1 单相两线制线路;
2 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25 mm2三相四线线路。
3.2.8 符合下列条件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 铜相导体截面大于16 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大于25 mm2;
2 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16 mm2或铝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25 mm2;
3 在正常工作时,包含谐波电流在内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许可载流量;
4 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3.2.9 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电流应计入谐波电流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和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降低系数应按表3.2.9要求确定。
表3.2.9 电缆载流量降低系数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分量(%)
降低系数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
0~15
1.0
-
>15,且≤33
0.86
-
>33,且≤45
-
0.86
>45
-
1.0
3.2.10 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铝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16 mm2。
3.2.11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按预期出现最高电压进行绝缘。
3.2.12 当从电气系统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端子或母线上;
3 中性导体不用连接到电气系统任何其它接地部分。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一部分。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条件,且能承受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
2 保护导体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要求,或按表3.2.14要求确定
S≥
S---保护导体截面积(mm2)
I---经过保护电器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植(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A.0.1)计算或按表~A.0.6确定。
表3.2.14 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mm2)
相导体截面积
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
保护导体和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
保护导体和相导体使用不一样材料
≤16
S
>16,且≤35
16
>35
注:1 S-相导体截面积;
2 k1-相导体 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要求确定;
3 k2-保护导体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要求确定。
3 电缆外保护导体或不和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 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 mm2;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 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 mm2。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公用一个保护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依据回路中最严重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3.2.14)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最大相导体截面积时,应按表3.2.14要求确定。
5 永久性连接用电设备保护导体预期电流超出10mA时,保护导体截面积应按下列条件之一确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10 mm2或铝导体不应小于16 mm2;
2)当保护导体小于本款第1项要求时,应为用电设备敷设第二根保护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第一根保护导体截面积。第二根保护导体应一直敷设到截面积大于等于10 mm2铜保护导体或16 mm2铝保护导体处,并应为用电设备第二根保护导体设置单独接线端子;
3)当铜保护导体和铜相导体在一根多芯电缆中时,电缆中全部铜导体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10 mm2;
4)当保护导体安装在金属导管内并和金属导管并接时,应采取截面积大于等于2.5 mm2铜导体。
3.2.15 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配电线路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最小值和最大值应符合表3.2.15要求。
表3.2.1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最小值和最大值(mm2)
导体材料
最小值
最大值
铜
6
25
铝
16
按载流量和25 mm2铜导体载流量相同确定
钢
50
3.2.16 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体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较小保护导体电导;
2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对应保护导体截面积1/2导体所含有电导;
3 单独敷设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2.14条第3款要求。
3.2.17 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联结导体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导体所含有电导;
2 保护联结导体采取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 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它金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和25 mm2铜导体载流量相同确定;
3 单独敷设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地3.2.14条第3款要求。
4 配电设备部署
4.1 通常要求
4.1.1 配电室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猛烈震动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 配电设备部署必需遵照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标准,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经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和散热器连接应采取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2 配电设备部署中安全方法
4.2.1落地式配电箱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方法,并应能预防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 同一配电室内相邻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两端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方法
4.2.3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 且二者有一侧柜有裸露母线时,二者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部署配电屏,其长度超出6m时, 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部署在通道两端,当两出口之间距离超出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2X级时,成排部署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要求。
表4.2.5成排部署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m)
配电屏
单配部署
双排面对面部署
双排背对背部署
多排同向部署
屏侧通道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间
前、后排屏距墙
维护
操作
维护
操作
维护
操作
前排屏前
后排屏后
固定式
不受 限制时
1.5
1.1
1.2
2.1
1
1.2
1.5
1.5
2.0
2.0
1.5
1.0
1.0
受限制时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1.8
1.3
0.8
0.8
抽屉式
不受 限制时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1.0
受限制时
1.6
0.8
1.2
2.1
0.8
1.2
1.6
0.8
2.0
2.1
1.6
0.8
0.8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开关设备通道;;
3.背靠背部署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部署屏前尺寸确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2m。
4.3 对建筑物要求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和其它场所毗邻时,门耐火等级应按二者中耐火等级高确实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出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部署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部署时,楼上配电室出口应最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安全出口。配电室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顶棚、墙面及地面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方法。配电室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 当严寒地域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域配电室,还应依据地域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方法。有些人值班配电室,宜采取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周围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在地下室和楼层内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门、窗关闭应密合;和室外相通洞、通风孔应设预防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3X级。直接和室外露天相通通风孔尚应采取预防雨\雪飘入方法。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预防水进入配电室内方法。
5 电气装置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方法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久承受在运行中碰到机械、化学、电气及热多种不利影响。
(Ⅱ)采取遮栏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出交流方均根植25V轻易被触及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正常功效所需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方法后除外:
1 设置预防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防护方法;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开孔处,设置“严禁触及”标志。
5.1.3 可触及遮栏或外护物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D级或IP4×级。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遮栏和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外护物,应采取下列防护方法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带电部分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中间遮栏,并应能预防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石油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和裸带电体之间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取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取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取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器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取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预防人体无意识靠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合适固定,但能够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取防护国际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阻挡物时,阻挡物和裸带电体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m,阻挡物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取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不一样电位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裸带电体部署在有些人活动区域上方时,其和平台或地面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部署在有些人活动平台侧面时,其和平台边缘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 裸带电体部署在有些人活动平台下方时,其和平台下方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和平台边缘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水平方向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些人活动区域上方裸带电体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或长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尺寸。
图5.1.11 伸臂范围(m)
(Ⅴ)用剩下电流动作保护器附加保护
5.1.12 额定剩下动作电流不超出30mA剩下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它直接接触防护方法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方法。
5.2 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方法
(Ⅰ)通常要求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要求采取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方法者,应采取本节所要求防护方法:
1 采取II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方法;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I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出50V且连续时间足以引发对人体有害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电源。
5.2.3 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和保护导体连接。
5.2.4 建筑物内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建筑物中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多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本条第1款要求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3.2.17条相关要求。
4 通信电缆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要求是,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有效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可同时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电压降引发接触电压一段线路电阻(Ω);
Ia——确保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要求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动作电流(A)。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上下级保护电器动作特征之间应有选择性。
(Ⅱ)TN系统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经过保护导体和电源系统接地点连接。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要求:
(5.2.8)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Ia——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技术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要求。
表5.2.9 TN系统最长切断时间
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切断时间(s)
220
0.4
380
0.2
>380
0.1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一段保护导体阻抗符合下式要求:
(5.2.10)
式中: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一段保护导体阻抗(Ω)。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和该局部范围内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相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和无等电位联结作用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是保护导体和和之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出50V,其接地电阻比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5.2.11)
式中:RB——全部和系统接地极并联接地电阻(Ω);
RE——相导体和大地之间接地电阻(Ω)。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企业(5.2.11)要求时,应补充其它有效间接接触防护方法,或采取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取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地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征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要求;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系统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有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或共同接地极。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5.2.15)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动作电流,应采取熔断器时,应为确保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电流;当采取断路器时,应为确保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电流;当采取剩下电流保护电器时,应为额定剩下动作电流。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动作特征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桂东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保护电器应采取剩下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Ⅳ)系统
5.2.19 在IT系统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 Id ≤50V (5.2.19)
式中: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露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影响。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要求整定值时,应有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连续到故障消除。
5.2.21 IT系统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取共同接地极接地,亦可部分或成组地采取单独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要求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切断应符合本规范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要求。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 在IT系统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要求。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相对地标称电压/ 相间标称电压
切断时间
没有中性导体配出
有中性导体配出
220/380
0.4
0.8
380/660
0.2
0.4
580/1000
0.1
0.2
5.2.24 IT系统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款要求时,应有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下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要求: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c——包含相导体和保护导体故障回路阻抗(Ω);
Zd——包含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故障回路阻抗(Ω);
Ie——确保保护电器在表5.2.23要求时间或其它回路许可5s内切断故障回路电流(A)。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级FELV系统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5.3.1 直接接触防护方法和间接接触防护方法,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要求防护方法外,亦可采取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方法。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标称电压不应超出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方法。特殊装置或场所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CB16895系列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13028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含有和本条第1款要求安全隔离变压器有相同安全程度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和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回路无关其它电源。
4 符合对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确保能使出线端子电压不超出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子器件组成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确保出线端子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成Ⅱ类设备或和Ⅱ类设备等效绝缘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及和其它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导体,应和其它回路导体分开部署。当不能分开部署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导体应做基础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用电压回路导体,应用接地金属屏蔽或接地金属护套隔开;
3 不用电压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 SELV系统回路带电部分严禁和地、其它回路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和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它回路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效要求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确保这种连接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方法。
3 SELV系统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它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其它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保护方法。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出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要求IP××B级或IP2×级遮栏或外护物;
2 采取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电压耐受试验绝缘。
5.3.9 当SELV系统标称电压不超出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另有要求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本规范第5.3.8条方法。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方法: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估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而且标称电压不超出交流方均根植25V;
2 在其它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出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 SELV系统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头不应插入其它电压系统插座;
2 其它电压系统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插孔。
5.3.12 PELV系统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
(Ⅱ)FELV系统
5.3.13 当无须要采取SELV系统和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效上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但本规范第5.3.1≈第5.3.12条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取FELV系统。
5.3.14 FELV系统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遮栏或外护物;
2 应采取和一次回路所要求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绝缘。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一部分设备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试验电压时,设备可靠近非导电部分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试验电压。
5.3.16 FELV系统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 当一次回路采取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方法时,应将FELV系统中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一次回路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带电导体和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连接;
2 当一次回路采取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一次回路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5.3.17 FELV系统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要求。
6 配电线路保护
6.1 通常要求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1.2 配电线路装设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征应含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关键负荷保护电器,可采取、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 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CB50055相关要求。
6.1.4 除当回路相导体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时经过中性导体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方法
6.2 短路保护
6.2.1 配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联结处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经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上一级应装设含有所需分断能力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短路保护电器动作特征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经过短路能量。
6.2.3 绝缘导体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短路连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企业(3.2.14)要求,其相导体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要求确定;
2 短路连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影响;
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1.3倍。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地方时,应采取下列方法: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出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短路危险减至最小方法;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绝缘导体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要求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