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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规范word版
4.3 散热器采暖
,cuiYR 4.3.1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3 放散粉尘或防尘规定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4 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5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规定,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3w3Ao?C4JLv9mPX1t1B6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规定
"TQE+G,l/fm D7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具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
4.3.2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H"GPo;uV.k/{d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L"e}D/C&O|E3](?2 两道外门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立散热器;^ T%@.F7c'C_L3y7K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派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派在下部各层。
N-kH9[X+^bz-p,z,uw|:FhSdn 4.3.3 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
*y bniuHz3B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1GKE^)F4.3.5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b Tt[7h7B_粗柱型(涉及柱翼型) 20片
smHy5x*y{细柱型 25片
t5A?{p4长翼型 7片
h*pZ%O%u$}b1y J[Xm AK:W4.3.6 拟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4.3.7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规定较严格的工业建筑中的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计算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增长。
pq`2_ o 4.3.8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立。
Nn8u2`%A|V 4.3.9 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立。
4.3.10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
'[B!pwv*ki#Z8L[ 注: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道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
3MW\"J'f&@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合,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立调节阀。
%i }W*Qf,g#sIC7EA5O;}a 4.3.12 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对的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_Fw~2x&iq+@4}9BU4.4 热水辐射采暖
nh7mE AYzr"e*C)?v)Ff`v 4.4.1 设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统时,应会同有关专业采用防止建筑物构件龟裂和破损的措施。
"A%yzCAE2B]~D a 4.4.2 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4.4.2的规定。表 4.4.2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
t _|d#r.de|-} pyWD+iU 4.4.3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应经计算拟定。民用建筑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
y_1N9Q\pw 4.4.4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经计算拟定。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应对总耗热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数或将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减少2℃。!IC5z/z,v3@ I$d
局部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4.4.4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拟定。
G&WNEF-n f-V4jW,U&U3t4zw~ 建筑物地板敷设加热管时,采暖耗热量中不计算地面的热损失。
+L:|9pUA,ms$q 表4.4.4 局部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
[G3X'{;`5C{t^%Z[ |X { n/^ 4.4.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有效散热量应经计算拟定,并应计算室内设备、家具等地面覆盖物等对散热量的折减。
4.4.6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结构层间应设绝热层。
_&oJwNv;iD.H G"K]bJ V ~;X 注:当使用条件允许楼板双向传热时,覆盖层与楼板结构层间可不设绝热层。
;K#AH-f7Wq2m^| 4.4.7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覆盖层应设伸缩缝,伸缩缝的位置、距离及宽度,应会同有关专业计算拟定。加热管穿过伸缩缝时,宜设长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
Qd&e]/zpJ/s%c 4.4.8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阻力应计算拟定。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s,同一集配装置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尽量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超过30kPa。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pOp#F\ T 4.4.9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用相应的措施。
(?$E J3[8k~ 4.4.1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辅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部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
*m SO+Gp E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营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拟定。
4.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层高为3~30m建筑物的采暖。
\:Y'xM(^/D2Qw\ `/mC o1FY3d:? q&tRJr'B 4.4.13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40℃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的规定。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按本规范第4.5.6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当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采用必要的保温措施。
+oQ+ZpgT5g$Q*F 4.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应根据下列因素拟定:
#|Kt;K)? Fbd 1 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应按表4.4.16进行拟定;
sd#A'a ^{ Pn"A*d 表 4.4.16 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
-t;B-x @:~)H4c"PjW x+J Q \ 2 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最小流量且辐射板不能串联连接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i:t?)O6V?k 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拟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的比例按表4.4.17拟定。
2A!e#sNN~E*i Fkt 表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最高平均水温(℃)
4.4.18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系统的管道布置,宜采用同程式。
a U0bL^q&`Q4.4.19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采暖系统供水管、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用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W+V.N9E-|Itu!h*d5R$[4.4.20 布置全面采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作业区辐射照度均匀,并符合以下规定:
h j3~oy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
@7{'sKH,vD 2 设立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立的辐射板规格;
ZW Q"O+w0X)] 3 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
au6s `Bj,i&k 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
^kt?/s] 注: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4.4.21 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时,其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计算。
k*Knn Q(ga 4.5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6X Q,q\a"H"? 4.5.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可用于建筑物室内采暖或室外工作地点的采暖。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z)C8wC NK#@;]D 4.5.3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拟定,但不应低于3m。
os"x3`4X N0s4Ey 8U Cs |p ? y\;c 4.5.5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4.5.6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全面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可不计高度附加,并应对总耗热量乘以0.8~0.9的修正系数。
辐射器安装高度过高时,应对总耗热量进行必要的高度修正。
4.5.7 局部区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4.4.4条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LVR$h;K*Q h:U.~1tiVu0c 4.5.8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R L N7mI.M o8K"[W8G3LIy"?1^U}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wZ8~ \A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V#D~/B:PQE 4.5.10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ddJK?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在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在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R^2L[tWC E 6v_S P?$ya Q 3 安装过滤网。
,K^@+E ]P PN FuR、nmF o8L I~|e
4.5.11 无特殊规定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6~ s+C d3a7gdL`s h 3M/M"x3@1?r.W.ha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Y!t(Y5L;Z'O6I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t4nl!J:N.pU-_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lm;
$poic"|*Fh-f/V H.{Q+x2z4HX"g {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4.5.12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立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运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设立联锁开关。
w4@j&~;wqUd+E~$K4.6 热风采暖及热空气幕
^ \$O;A;kz)E&m4f;xp~ 4.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1 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6z&Fn8p;y$z 2 运用循环空气采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A@f#Y BsWcY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规定,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
1ng5|2Z"yp V4h ?(n n3N}(w+b 注:循环空气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第5.3.6条。
n |Y,Z/z7`}m bLNP!x 4.6.2 热风采暖的热媒宜采用0.1~0.3MPa的高压蒸汽或不低于90℃的热水。当采用燃气、燃油加热或电加热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V!A1Dnp u7haU!aw*[VP 4.6.3 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立散热器,条件许可时,兼做值班采暖。当不设散热器值班采暖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一个系统(装置)的最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但不得低于5℃。
lA8kqW-N'^f 4.6.4 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其散热量应乘以1.2~1.3的安全系数。a7g]6\J;IK2GA
4.6.5 采用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厂房内部的几何形状,工艺设备布置情况及气流作用范围等因素,设计暖风机台数及位置;
o-D*?y;ord 4G q,R&`z9L;@7H/p 2 室内空气的换气次数,宜大于或等于每小时1.5次; 3 热媒为蒸汽时,每台暖风机应单独设立阀门和疏水装置。
['{\8F4VB4[C4.6.6 采用集中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FyC:GG7S!}C 1 工作区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拟定,但最小平均风速不宜小于0.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拟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5~15m/s;
3f;Jf*Cr$Z#^.c 2 送风口的高度不宜低于3.5m,回风口下缘至地面的距离宜采用0.4~0.5m;
Spqz3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35℃并不得高于70℃。
/YP&F%K]s 4.6.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立热空气幕:
\4R,_7} y8c 1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对经常启动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 前室时;
saZ9KQH:`)K#D 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生产或使用规定不允许减少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立热空气幕合理时。
xU4~e2O4w2B8k C 4.6.8 热空气幕的送风方式: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工业建筑,当外门宽度小于3m时,宜采用单侧送风;当大门宽度为3~18m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单侧、双侧送风或由上向下送风;当大门宽度超过18m时,应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注:侧面送风时,严禁外门向内启动。
4.6.9 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拟定。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外门,不宜高于50℃;对高大的外门,不应高于70℃。
;in_?'i]!w ].n,o { 4.6.10 热空气幂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拟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工业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8m/s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宜大于25m/s。
4.7 电采暖
?Oo%Cj!o 4.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采暖:
4_+kv%NsYN 1 环保有特殊规定的区域;
5j.~\ J4K5]U 2 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
z9t6c @ ?JZ5T\ 3 采用热泵的场合;
/u+W3G&\ l 4 能运用低谷电蓄热的场合;
c.Z9fISye"quw.vi7_5Q 5 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可供运用时。
4.7.2 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特点、经济和安全防火等规定。
~0y Q{e5{ 4.7.3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奉规范第4.4.2条的有关规定。
A|1Rk*`(IH;X0fx @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规定。
'~q nx)pT^%@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立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8{*fw xdE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规定。E4d?.}#v#lQ0G
4.8 采暖管道
{Z Wh&J U7^3f,hr 4.8.1 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方式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v*[4C Vj!du!~kK'Yl i y 4.8.2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应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系统分开设立:
U5_#~^T8FSp w{n5|-w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H[1E%W[n 2 热风采暖和热空气幕系统;
;_`3Y6L^|-s{t 3 热水供应系统;
4 生产供热系统。
8{ bRuw?%i+r 4.8.3 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总管上设立温度计、压力表及除污器。必要时,应装设热量表。
4.8.4 蒸汽采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人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必要时,应安装计量装置。
注:减压阀进出口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S9P(~u"s 4.8.5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
#SwhGQ$U?AKryO)j,nD9xF df4.8.6 热水采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之间(不涉及共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
4.8.7 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宜小于20mm,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
4.8.8 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规定等因素拟定,最大允许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b1{_1n]3P%Y 1 热水采暖系统:
3H| s {Q xF 民用建筑
辅助建筑物 2m/s
-j(]7\[%x9z7f$e3G%D 工业建筑 3m/s
T1p5`5qg 2 低压蒸汽采暖系统:
4h:J D.l~ 汽水同向流动时 30m/s
1m;v#[7n2Rg g;L2\x:wk4Ly"by 汽水逆向流动时 20m/s
T/}f:K[(d D"o 'tyu8fk d#B 3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 80m/s
o'{k8ch8d 汽水逆向流动时 60m/s
0Fwt3b,ed'KHB p4~8Q4.8.9 机械循环双管热水采暖系统和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热水采暖系统,应对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
aI1\eP%`)M`4.8.10 采暖系记录算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
z5nc'l&Q1TBa4.8.11 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运用的也许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式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lj;Q6j'_(le0]?:`C Jb:s)QNF 1 闭式满管回水;
v+e&kA7~4Nl%U 2 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_WEy.w"}:qQ{NA,?r 3 余压回水。
注: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v"[1Ims$^]4.8.12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拟定。当疏水器自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立止回阀。
U-|%lQR6S -|%`.E]{z4.8.13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4.8.14 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立关闭和调节装置。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i` \X^'GaD4.8.15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均应设立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
2S.evw@8~`0}E:e ~:f*N Z|GvA/FXx v4.8.16 热水和蒸汽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立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Kjm baD:Zpc.K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运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设立补偿器。
4.8.18 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l;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当受条件限制时,热水管道(涉及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RaHm-|1_r4.8.19 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用防止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gn&`_3oK'J)Q4.8.20 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并在管道穿过处采用固定措施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HRgH(u:c(pq[C%dv A8C+[cb] 4.8.21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4.8.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
1 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
2 管道敷设在地沟、技术夹层、闷顶及管道井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
r1m:B.oY:G3 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规定保温; %U{n)M7O.?W l
4 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大。
m4K4a%bV UjD+j 注:不通行地沟内仅供冬季采暖使用的凝结水管,如余热不加以运用,且无冻结危险时,可不保温。
4.9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Uq\]*@.g+N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立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RU9Um}7E!@$Vgi&k|3qi$~eR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立采暖系统,宜设立热计量装置。
#E3j3{7eF{ Y6G 4.9.2 分户热计量采暖耗热量计算,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阻,宜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r#H%c:T*@、
4.9.3 在拟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邻户传热引起的耗热量附加,但所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记录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8K4u,` E4m8|hT?Pz;YjN+bVr 4.9.4 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立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sN,E"{$W5^ Y \d 4.9.5 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kS6UgK 1 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2 户用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供水管上,热量表前应设立过滤器; "zz-r%F T2N{i 3 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
lrR1WXR4 户内采暖系统宜采用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上供下回式等形式; D/},I1kj
5 户内采暖系统管道的布置,条件许可时宜暗埋布置。但是暗埋管道不应有接头,且暗埋的管道宜外加塑料套管;
(A%\1R&l Oljj 6 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宜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
4b5F(SOjw+Jw 7 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的热量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J 128)的规定。
z#b XM$E eH~9|%t2B 5.3 机械通风
x0sc^1M/gIGF }p b k-sY3t^ p 5.3.1 设立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规定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立机械送风系统。设立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
KIRYE0]wn.e$|jcB{@ 每班运营局限性2h的局部排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规定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Gt_o@*P4usBb 5.3.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3.3 规定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gH-]9D6E3A 当规定空气清洁限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v&LrWw R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hq$a%Nt qx|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w;X5e#~s 2 应低于排风口;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x'J+fZLt"SmB6ZY(H2b2k2b9jQ*U/H 4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k%QC7ulC+OR o2KwR1f&r&m9EV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规定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也许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具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具有难闻气味以及具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aUR"W ^x;qL3E 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允许浓度的30%时。
5.3.7 机械送风系统(涉及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M$Dt\ej_-tDzK 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B_2UP,G 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
3 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也许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D'L`ox"Hb)x?(E5.3.8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立置换通风:
1 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
g.Uk\ x 2 人员活动区空气质量规定严格;
|'uz/nT-d W F
3 房间高度不小于2.4m;
!b(I j7qX S4K.h0zm 4 建筑、工艺及装修条件许可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8`)o9Ph*w:K\j p5.3.9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R/T W,L |)`!Yh 1 房间内人员头脚处空气温差不应大于3℃;
:Q x5\:X)Y j 2 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均匀;
*y p Li.O1Ya2d'| vz)w|z]6x G 3 工业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5m/s
4 民用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2m/s。v5i3_5hL9g6y9X 5.3.10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设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
NIH;](g(H7JE05.3.11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派应符合下列规定:
2~;C4EX4d3X 1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EU _]+R4R5i n4X U 3` @#B.Y)h#L 2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空气重,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局限性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3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5S c0K$I!CxAs @e 注:l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当其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
+j7kb#c7YL#}!NT"n5D.~ 2 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中,涉及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
W,{,Zm[1^*| ~#pn:X 3 地面以上2m以下规定为下部区域。
'[j(? { [Z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营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干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3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规定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
^:d*Bl[9~0q'G Zw"a(ru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S8_{,mmN(u7_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Q*r)z5b!P)~ t$o 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ii"?(pu7L:s 4 因建筑结构导致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立导流设施。
hf:e0O ]gI L|v 5.3.15 具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具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注:当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5.3.16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的通风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3.17 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立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
u'W8Pt_OvV{ 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立机械排风排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5.6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2F.R5gN:[UiL 5.6.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规定期,应采用有效净化措施。
5.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能满足环保及卫生规定期,应采用其他的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合除尘或静电除尘。
a][-g[(C7G2V7Ay-wB4u 5.6.3 放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规定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拟定。I]\qv ?4`
5.6.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拟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经验数值。
jU)_+n Q(^ 5.6.5 拟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 Wc7I4H 细粉料的筛分 0.6m/s
B:}Gw4H%G U &D H.qc ` 物料的粉碎 2m/s
C6`Sd5F[Z9e9IP (Lq?2V7j[+l;u;Oe 粗颗粒物料的破碎 3m/s
9m4g? o2~,P:h7Pg5.6.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所有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注:有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时,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与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排风量的15%~ 20%之和拟定,并应在各间歇工作的吸风点上装设与工艺设备联锁的阀门。
mO7s"_%Q%O}_} N)M/P5.6.7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5.6.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按下列规定:
"NGo.mBI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z`j9E E&go1W2] M(e7j r$k/o(GH 3 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也许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5t;XbCB(m 注:除尘系统的划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
V2}4ko9O:AZ T?'5.6.9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E4KgN~ &m6A$o.T0fkFE1k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qSu3P0YA` B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黏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 净化后气体的允许排放浓度;
g1d9F/jo0\4bU 4@ KFD2q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3U"i5\_?lQ\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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