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收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提高生鲜乳收购环节 “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学法和守法及自律意识,为此,签订如下内容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从事生鲜乳收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从事生鲜乳收购,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下列经营管理制度: (一)建立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管理制度。 (二)建立并履行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化验、计量、检测、保鲜和低温运输记录制度: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
2、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乳品和含乳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应加强经营环境清洁卫生;经营者必须着工作衣、帽、戴专用口罩、手套;裸装乳品要求有防蝇、防尘措施;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用药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建立并执行用药制度。
3、 三、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在乳品和含乳食品的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不得在生鲜乳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三)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
4、绝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 (四)不得拒绝畜牧兽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检查。 五、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六、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七、要开展“自查、自清、自报”的清查活动,并在今后日常经营中应坚持定期检查,查验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主动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生鲜乳收购站应认真执行上述责任规定,并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和法律的监督。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畜牧兽医局与生鲜乳收购站各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监管方 责任方(公章)指派专职质监员(签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章): 奶站负责人:联系电话:05643382685、3382687 联系电话: 报检电话:金安区畜牧兽医局(签章): 联系电话 :0564 3261379 、326136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