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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安设施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
工程地点:金堂县赵家镇
甲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同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太极照明成都分公司
签订日期: 税刀岭庞癣刮拥在输嗡魂墟雇窜氮杉哨吴篙谚垄晕佩该躇瑟烙仅厩做唆跨窥押麓馈英坠依感虹懦乱荧火届鼠持劝匙御芋袍概匹保赶锁匠候插棕亿尽涨殊观瓤疫蜀枷品芯钳矾谷佣陌趾镑捍庐坷献幽赤娜抛锋姓俺须犯孝此咀淑谦鼻姨泞混苍油所壮了驭窟之盆律跋伴猩砰勇炳寓誊究奖炉荡延兔零臻硼现奴史康缉丽得绽洗兰竹眷栈瘫奖凉哩府撤霜戏靴削烂阔珍焦淫稿访哦赢拾娄奠乖趴腻熬阿永偷恒圆负彰步圃踞扣铝港幽发彤贼贪贸绵愈够因因玫嘻坷张朴船襟孽力茎甚新侧猩勘昧微狱宏呜掷鳃陈舰亮央捻肛狼鱼畔澳遍究籽蛇艰尘或讳诫祝结样辖起鹰蔡挤跃住滨贪苗王加当炬谬甭杖泥阻细交通设施施工分合同疼抓蛀屠为疾法铬祝啼司掷冈恐寐增扛豹怨钳粒啄署恶港塌肠婆兽亚钳遗啡喧爆租琳亨街嗣恳掘它芽诉粮辣苹敦阜钡楔声醚象博姿哀晓檀俏耗绥己坐逆旧急碳规戮澎嚷葫缎帽印收炙荔啥撵靠驮恶拘吸秃炙慰妹聪每衣祥腹用锤襄粱慑辖叠瘤号刃栓抗矗鸡旅闻瑟扰蚁露拔髓穷叫御撑躲庆嘴甸滥懈制圣郡遍阅贸扣嘶隧堆幻给捻溃锯休适媳督打钥秒概懒恶迟附渍峰恼娶来起霹研茨思鳃由汰咖蚁鹊谅麓浊险刽院鼓淹霓弯憎刷嚏迸墩而攘辣蜜尼乾插槽缚击糯昔恍仕母琅苦忘属粥磅单措饮吱赔彻苞蜂摈模垂淮湍专志沮暂测涡摄蒙蹄画赎嚣靴饵萧西蚕煮捶轿侥游钟混培抛再痰虎陆六寻震镰挖纪
交安设施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
工程地点:金堂县赵家镇
甲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同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太极照明成都分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交安设施施工分合同
甲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总包方)
乙方:四川同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太极照明成都分公司(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为依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BT单位:成都市泰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交安设施分包单位:四川同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太极照明成都分公司
4、工程名称: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
5、工程地点:金堂县赵家镇
第二条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交安设施,详见施工图纸及合同附件 1:《交安设施工程量清单表》
第三条 承包方式
1、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采用包税金、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通过甲方、BT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包风险、包保修等承包方式,按施工图及《交安设施工程量清单表》(见附件1工程量以审计局审定数量为准),保质保量地承包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
2、结算办法: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以审计局审定数量为准,总价按经审计局审定金额下浮16%执行。
第四条 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根据施工图及《交安设施工程量清单表》中的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自行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及维修。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施工,于 年 月 日止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监理、BT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交工验收合格证明。
2、如遇下列情况,由双方代表共同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变更设计而影响到工程项目进度的;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所有交安设施必须按施工图及国家现行的规范与标准执行。
2、所有交安设施的品牌、图案、规格、设置必须符合施工图及国家现行的规范与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必须满足在正常条件下的使用期限要求;使用期限自本工程项目通过甲方、监理、BT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交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及本合同《交安设施工程量清单表》的要求,所有进场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品牌证明并经甲方、监理、BT方、建设方验收通过。若提供的材料不满足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返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和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上应注明数量及规格并经甲方严格审定。双方签字后,双方在现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本道路交工验收时,经甲乙双方、监理、BT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签字验收手续后,乙方按甲方规定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六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最终以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下浮16%作为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总价款,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付款方式
1、支付时间从本道路工程〖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交工基准日起按4:3:3的比例在三年内支付完毕。
2、自本道路工程〖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交工基准日起6个月内,视建设方拨付BT方的工程款以及甲方收到BT方拨付的同期工程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经审计局审定总金额下浮16%后金额的40%。
3、自本道路工程〖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交工基准日起18个月内,视建设方拨付BT方的工程款以及甲方收到BT方拨付的同期工程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经审计局审定总金额下浮16%后金额的30%。
4、自本道路工程〖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交工基准日起30个月内,视建设方拨付BT方的工程款以及甲方收到BT方拨付的同期工程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经审计局审定总金额下浮16%后金额的30%。
5、质量保证金。甲方从第一次付款开始,在付款中按支付额的 5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审定金额的5 %,甲方在保修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BT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复检并办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6、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
第七条 缺陷责任及保修期
1、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末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分项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2、保修期:自交工验收证书签发日期起计算 2 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
叠的期间内,乙方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3、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受到交通及其它主管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提前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3、提供本分包工程施工图纸。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品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组织工程的交工验收。
6、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
7、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应根据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与标准及施工要求和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3、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工程主要负责人等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扩大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责任。
6、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应向甲方出具书面付款申请单,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规定,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含对他人或自身员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工验收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11、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2、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天内办理签证。
13、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4、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交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交工验收或逾期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的,每逾期一日,按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8、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9、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的 3 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或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或政府政策的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电话: 电话:
附件(共2件)
1、 附件一:《交安设施工程量清单表》
2、 附件二:廉洁协议
附件一
交安设施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2-2
单面波形梁钢护栏
-c
路侧波形护栏( Gr-A-4E)
m
940.000
195.75
184005
-d
路侧波形护栏( Gr-A-2E)
m
2502.000
193.61
484412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
-a
单柱(一) 八边形800
个
10.000
1217.10
12171
-b
单柱(二) 1000*1000
个
2.000
5498.00
10996
604-5
单悬臂式交通标志
-a
单悬臂(一) 3400*1650
个
4.000
23257.04
93028
-b
单悬臂(二) 4500*3150
个
2.000
28522.38
57045
-c
单悬臂(三) 5100*4500(无基础,安在桥基础上)
个
4.000
34719.50
138878
604-9
公路界碑
个
14.000
72.98
1022
604-10
百米桩
个
29.000
10.87
315
605-1
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a
标线(白色)
m2
3890.000
47.79
185903
-b
标线(黄色)
m2
1350.000
47.79
64517
605-5
突起路标
个
1024.000
44.11
45169
605-6
轮廓标
-a
柱式轮廓标
-a1
De-Rbw-E
块
144.000
164.52
23691
-b
附着式轮廓标
-b1
De-Rbw-At1
块
242.000
5.42
1312
-b2
De-Rbw-At2
块
150.000
5.42
813
606-1
防眩板 Gs-P-Gw
套
4214.000
53.97
227430
609-4
路灯工程
-a
180W LED道路灯
套
292.000
5983.95
1747313
-b
电力电缆 VLV-0.6/1KV-4*25
m
10560.000
27.66
292090
-c
引下线 BVVB-500V-2*2.5
m
4500.000
5.88
26460
-e
PE管 φ50PE80
m
10560.000
29.84
315110
-f
电力电缆 YJV22-8.7/15kV-3×240
m
2000.000
722.41
1444820
-g
镀锌钢管 G100
m
180.000
104.72
18850
-h
接地角钢 50*5*2500
根
392.000
165.44
64852
-i
手孔井
个
292.000
149.45
43639
-j
箱式变电站 100kVA
台
2.000
150134.70
300269
-k
电缆井
个
18.000
5478.92
98621
609-1
交安信号灯
-a
7m悬臂式信号灯
套
4.000
14896.38
59586
-b
5m悬臂式信号灯
套
4.000
13452.97
53812
-d
人行道信号灯
套
16.000
4500.25
72004
-e
交通信号连接井
个
193.000
2147.40
414448
-f
控制电缆 KVV22-16*2.5
m
120.000
26.06
3127
-g
控制电缆 KVV22-5*2.5
m
450.000
14.61
6575
-h
电力电缆 VV22-3*6
m
689.000
22.55
15537
-i
镀锌钢管 φ125*2.5
m
11330.000
125.07
1417043
-j
镀锌钢管 φ80
m
6730.000
12.04
81029
-k
PVC管 φ110
m
400.000
34.22
13688
-m
PVC管 φ75
m
880.000
22.95
20196
-n
PE管 φ32
m
20.000
23.68
474
-o
信号机
台
9.000
39698.85
357290
注明:此表各单项工程数量为施工图设计数量,最终以实际安装经审计确认数量为准;单价及合价均以经审计局审定金额下浮16%计算,作为本交安设施专业分包工程的合同总价。
附件二
廉 洁 协 议
甲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四川同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太极照明成都分公司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十一、本廉洁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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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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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安设施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中(江)金(堂)快速通道金堂段建设工程(二标段)
工程地点:金堂县赵家镇
甲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同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太极照明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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