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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章。
(1)会计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4)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5)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制度有广义(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等方面P7)和狭义(会计核算)之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四大特征:原则的统一性、制定主体的法定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实践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人员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制定原则:合法、合理、全面、科学、定检、适时。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容: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5.建立稽核制度;6.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7.建立定额管理制度;8.建立计量验收制度;9.建立财产清查制度;10.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1.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12.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第 三节 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1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真实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企业以实际发生情况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相关性原则——有用性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
明晰性原则(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可比性原则——横向、纵向(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事项采用一致政策不随意变更;不同企业发生的采用规定政策,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融资租赁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运用此原则)
重要性原则(提供的信息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谨慎性原则——稳健性(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各项减值准备的提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秘密准备)
及时性原则(对发生事项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2、会计核算的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3、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不得伪造、变造证、账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核算的内容:①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5、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6、会计年度——历年制,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中间成立的——成立之日到12月31日
年度中间清算的——1月1日到清算之日
季节性生产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7、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或其他某种货币。但编报货币只能是人民币。
8、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资料
9、会计文字记录——中文或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内容、填取(自制、外来)、审核(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正确。处理:审核无误——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保管。
原始凭证错误——金额错误,重开;其他错误,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盖章。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审核 (形式:自审、互审和序审、专审。内容:真实,完整、正确、规范。处理:补办手续、更正、重编)保管。
四、会计账簿
1、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2、启用与登记;3、核对账目;4、结账;5、保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保管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财务会计报告
1、组成 报表、附注及其他
2、编制
(1)编制目标——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编制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编制要求——时间、依据、确认与计量原则、全面结账、查实、合规、衔接
3、对外提供的要求:
(1)真实提供;(2)及时提供,期限——月报(6天内)、季报(15天内)、半年报(60天内)、年报(4个月内)(3)公布(4)编制依据一致(5)审计要求(6)错误更正
4、保管——月度、季度(3年);年度(永久)
5、签章: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
6、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六、财产清查
对账——账实、账证、账账、账表核对
七、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会计凭证、账薄、财务报告和其他类
2、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
3、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4、保管期限:定期、永久。
5、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第 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监督的依据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容
凭证、账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各项计划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相容职务的的分离)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重大事项的相互牵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6、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不得授意、指使、强令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7、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2)目标:A、会计资料真实完整;B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C、确保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
(3)基本原则:合法性、普遍约束性、全面性、有效制约性,成本效益性,不断完善性
(4)内容:一是货币资金;二是实物资产:三是对外投资;四是工程项目;五是采购与付款;六是筹资:七是销售与收款;八是成本与费用;九是担保
(5)方法: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不相容职务——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记账、业务经办与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复核。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会计行为
内容——是否依法设账;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督(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内容P25:设立、报备、执业、质量控制、其他。
可重点检查的:被投诉或举报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5.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要求
(1)保密义务;(2)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和处理;(3)被检查单位依法接受并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注册会计师
会计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A、法定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B、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3、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1)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P26
(2)有下列情形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P27
(3)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P27
(4)会计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P27
4、相关问题
(1)被审单位的义务——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3)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相关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关配合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有检举权;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的保密义务
(四)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1、区别:主体、性质、时间、内容
2、联系:内部监督是基础;外部监督是一种再监督;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保证。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 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一)内部稽核的概念
(二)内容:
1、计划的审核
2、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审核
3、会计处理的审核
4、财物的审核
(三)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内部稽核是会计工作中减少错误所设置的一项制度,内部审计是对会计工作的再监督。
三、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除会计事务所外)
(1)3名持证专职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审批时须提供的材料:P70
代理记账的特点:依法设立机构;具备从业资格;接受委托;收取报酬。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其他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熟悉相关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4)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五、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性质:准入证、档案、全国有效、不得涂改和转让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制定考试考务规则、命题、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试题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A、基本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B、禁止参加考试的规定: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含)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终身不得进入会计行业)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申请: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颁发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包括: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持证并注册登记的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单位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每年不少于24小时。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规范。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教育机构及师资、考核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评升依据、登记、档案记载、检查。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名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
基本条件:A、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B、认真执法,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行为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D、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条件:
初级: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以上学历——大专、会计工作满5年;本科、会计工作满4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会计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会计工作满1年;博士学位;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求
A、与本单位业务规模、选战、管理相适应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B、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C、有计划轮岗
D、建立岗位责任制
3、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P39
4、总会计师
A、总会计师的概念——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B、总会计师的设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
C、总会计师的任免——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同
D、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政治、思想、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身体,另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单位或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工作不少于3年
E、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任用上的权限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概念
2、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3、内容: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概念
2.交接的范围P42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交接的程序
A、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B、移交时的清点和核对
C、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D.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签名盖章、继续用原账、各人保管移交清册。
4、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 六节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有:1993年《国家公务员条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1996年《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2、刑事责任
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犯罪和刑罚。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三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会计法》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县以上财政部门)
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
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账2、私设会计账薄3、原始凭证4、登记账薄5、随意变更6、报告依据不一致7、记账文字和本位币8、会计档案毁灭9、内控制度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单位——3千到5万;个人——2千到2万
情节严重的——吊证
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犯罪的
伪造、变造证账,编假报告
通报;罚款:单位——5千到10万;个人——3千到5万;吊证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
偷税10-30%、1万-10万(3年以下,1-5倍罚金);30%以上、1万以上(3-7年,1-5倍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情节严重并处2-2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弄拘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造假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到5万
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
构成犯罪的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玩、徇、泄
行政处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泄露检举秘密
行政处分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 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A、按是否使用票据,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有: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B、按适用区域分,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
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异地均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一)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票据的,票据无效。未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工具合法)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账户合法)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签章合法)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书写合法)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金额大写、小写、日期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小结:票据无效的情形:1、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3、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是监管部门)
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开户原则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纳税人应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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