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疫基本知识精品文档航空器检疫处工作指南 2008年11月12日08:55 一、航空器的检疫申报(一)特殊情况时航空器的申报如在航空器上发现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或发现有呕吐、腹泻、发热、寒战、皮疹等症状的旅客的,发现有医学媒介生物、啮齿动物或植物病虫害活动的,动物包机内发现动物死亡或濒临死亡的,发现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不明物品时,航空器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航空器需在指定的区域停靠,检验检疫人员首先登机检疫,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二)常态情况下航空器的申报除特殊情况外,出境航空器在起飞前半小时内、入境航空器
2、落地后半小时内,由申报人办理申报手续。申报人应提供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申报单、总申报单、旅客名单,来自蚊媒传染病疫区的要提供有效的灭蚊证书,必要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所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已开通电子申报的公司,应在航班起飞后一小时内、落地前半小时内运用“航空器电子申报系统”方式向航检处申报,逾期做超时申报处理。(三)专机、包机及公务机的申报专机、包机及公务机代理人或联系人须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预报手续,预报内容包括航班出境或入境时间、入境停靠地点、人员名单、携带物情况等资料,专机要出示外交部开具的礼遇函。(四)入境动物包机的申报入境动物包机申报人应当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预报手续,除提供总申报单、
3、货物舱单外,还须出示输出国官方动物卫生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复印件。(五)申报人的责任申报人是指航空器的机长、乘务长或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的代办及指定的代理人(单位)。能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要求进行申报,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有责任和有能力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航空器实施查验。二、出入境航空器检疫查验(一)特殊情况时航空器的检疫处理1.航空器上发现有急症或死亡旅客时,航空公司应配合进行调查,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传染病的排查工作及飞机的卫生处理工作,机场急救中心负责急救及联系尸体的转运。2.航空器上发现有发烧、腹泻、呕吐、寒战、皮疹等症状的旅客,检疫查验人员
4、应进行初步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其它密切接触的旅客发放就诊方便卡,如不能排除传染病染疫嫌疑或高度怀疑染疫嫌疑,需要转送医院进一步排查。对机上的垃圾、废弃物实施监督销毁处理,对客舱、货舱重点部位实施卫生处理。3.来自蚊媒传染病疫区的航空器,须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如不能提供有效的灭蚊证书,并在航空器上发现活蚊,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该航空器实施卫生处理。4.航空器不得携带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病媒昆虫及植物虫害,如发现要求封闭客、货舱门,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进一步的检疫处置措施,航空器负责人必须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5.在动物包机到达时,检疫查验人员应核对动物的数目,并做初步临床检查,对货舱进行卫生除
5、害处理。如发现包机内大量动物死亡,暂时严禁卸货,待处理完毕后方准卸货。6.航空器上发现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不明物品时,航空公司应将所有人员撤离飞机、停止装卸货物、关闭所有舱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及人员的控制。(二)常态情况下航空器的检疫查验1.出境航空器检疫查验机组和乘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及预防接种证书,配餐食品、饮料及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客舱整洁卫生,客货舱不得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及植物病虫害等有害生物。2.入境航空器检疫查验机组和乘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及预防接种证书,配餐食品属国家禁止进境物的不许带下航空器、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处理,客货舱不得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及植物病
6、虫害等有害生物。监督指导卫生除害处理作业人员对来自动植物疫区航空器的货舱进行防疫性卫生除害处理。(三)专机、包机及公务机检疫1.如发生特殊情况时,按特殊情况时航空器的检疫处理要求实施。如未发生特殊情况时,检验检疫人员待要客下机后,再登机对航空器实施检疫查验工作。2.每名入境人员只准许携带一只伴侣动物(猫或犬),入境时必须提供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卡,并对伴侣动物健康状况进行临床检查。3.对旅客携带物品检查时应予以便利,经检查发现属禁止携带入境的产品,予以扣留待处理。三、航空器检疫收费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7、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费及检疫处理费。四、航检处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T2航站楼:航检处值班室:13232 联系电话:64590713,64590716(FAX)检疫费收缴咨询电话:64599687T3航站楼:航检处值班室:E3N131 联系电话:64530050,64530047(FAX)检疫费收缴咨询电话:64530046监督电话:64590712、64590715、64590717机场安检机场安检是指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接受的一项人身和行李检查项目,这也是为了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目前经过机场前需
8、提前将刀具类生活用品提前办理托运手续。 编辑本段国内安检情况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1、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件的发生。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2、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客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
9、、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3、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4、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5、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控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6、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7、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
10、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8、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9、空运的货物应在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1、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2、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全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逃避安全检查的;2 妨碍安检人员执行
11、公务的; 3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4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1、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2、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3、 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4、 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5、 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6、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携带
12、禁止旅客随身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2、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还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物品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
13、括: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等。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
14、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6、腐蚀性物品:
15、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首都国际机场旅客须知:检验检
16、疫 2008年08月13日16:57 新浪旅游1、出国需要出示健康证明的规定 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旅客。如果您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国家,请出国前到北京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进行黄热病预防接种。2、不可携带出国的物品规定 许多国家对入境旅客携带物都有严格的限制,建议旅客最好不要携带肉、蛋、奶、水果、蔬菜、植物、皮张、鬃毛、土壤、动物、动物尸体及标本等物品出国。3、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 2007年第196号文:2008年1月1日,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检验检疫基础知识1、
17、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从什么时候起,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凭证书受理报检?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从2002年4月20日起,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化妆品,必须凭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受理报检。2、 截至目前为止,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哪些?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以色列3、 从2002年10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报检时,须凭什么资料办理报检手续?受理报检时应注意什么
18、事项? 自2002年10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须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办理报检手续。4、 受理输美日用瓷报检时,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输美陶瓷的生产厂须经深圳局考核和认证,并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备案,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证明。5、 进口石材报检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进口石材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 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铅酸蓄电池报检时,主要
19、审核哪些特殊证件?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1)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文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专项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2)受理报检时,主要审核备案书的有效期;备案书上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是否与报检单上的填写相符。 (3)出口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 (4)受理报检时,主要审核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报检商品是否与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中规定许可范围相符。、 进口的半制成纺织品复出口,标识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
20、标识的,企业除一般标识查验办理报检手续外,还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 (2)详细加工合同。 (3)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 a、OPA加工须提供香港海关打孔的OPA综合表格、盖有香港海关印戳的OP照片。 b、8a8b等外加工须提供盖有香港印戳和登记半成品进出口日期的8a、8b许可证。 c、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标识查验须提供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进口半制成纺织品的原产地证明和当地外经贸部门及外经贸部的批复函。(以上证明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复印件随单证保存)、 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必须分别凭哪些证件接受报检? (1)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自行
21、车质量许可证。 (2)主要审核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 (3)报检商品是否与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相符。 (4)出口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接受报检。、进口强制性认证商品与入境验证商品在检验监管上有何异同? 二者在报检环节的要求是相同的,均须按上述规定凭证报检;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实施的内容,入境验证除按上述规定凭证报检外,还须进行现场抽检(后续监管的手段之一)。、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与“3C认证范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与“3C”认证范围存在的差异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2、2002年第60号公告及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为准。特殊情况(如编码属于验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内及其他问题)报机电处处理。、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又分为哪几部分,在受理报检时有何要求? 自动进口许可类又分为外经贸部许可、地方/部门许可及旧机电产品三部分。、对于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出证有哪些要求? 在检验中未发现不合格的,一般不再签发同意安装通知书、同意投入使用通知书,企业要求出证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在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且企业要求出证的,签发检验证书(
23、索赔)。、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办理报检时,必须提供哪些资料? 外包装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结果单; 外包装订购合同; 货物合同; 货物厂检合格单。、普通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报检及出证有哪些要求? (1)报检 包装生产企业申办性能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周期性能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外购纸板的纸箱生产企业还须提供“纸板送货单”。 (2)出证 经检验合格,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证书有效期为:纸箱、纸板箱、纸塑复合袋、塑料编织袋
24、、塑料集装袋、铁塑复合桶为18个月;开、闭口钢桶为12个月;塑料桶为24个月;麻袋、布袋、木制容器为10个月。检验检疫基本知识(检务部分)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有哪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报检资格有何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报检资格的要求,主要有:第一,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
25、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二,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代理报检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三,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3、如何办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我局对报检单位的登记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产加工企业到深圳局规定的所辖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手续,商贸企业及自愿在深圳地区办理登记的外地企业到深圳局检务处办理。报检单位登记应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政府批文;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 (4)、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4、
26、我局对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有何规定要求? 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取得我局签发的代理报检单位临时注册登记证方可办理代理报检业务,其代理报检人员须经我局培训考试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凭证报检。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5、“报检员证”和“代理报检员证”的适用范围及要求是什么? (1)、 报检员只能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2)、 “报检员证”适用于自理报检行为。自理报检时,出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发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入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收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 (3)、“代理报检员证”适
27、用于代理报检行为。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6、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有何要求? 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要严格执行国家局的规定,一是对申报人资格不作硬性规定,二是如企业自愿委托代理报检单位代理申报手续的,由企业自由选择,不得硬性规定或暗示企业选择某一特定代理报检单位。7、受理报检时,如何审核随附单据资料? 审核随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根据申报品名及出入境等不同条件按要求分别对待。对需要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及检疫审批证明的要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对于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与
28、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单证,检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8、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有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9、对出境货物电子转单转入如何受理? 口岸局凭报检人提供的产地局打印的换证凭条及报检人的身份证明,受理电子转单方式的申报换证,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并对转单有效期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办理申
29、报时不再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 口岸局应要求报检人或通关单领用人在换证凭条上签名及签写报检员号或身份证号,但不要求单位盖章。10、加工贸易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是怎样计收的?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深圳局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自行检验的按全额5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全额25%计收,审核换证的按全额12.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品质检验费,仍按计价费1996144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11、签发出口证书涉及货物品质检验的,证明内
30、容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抽(采)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四项基本内容。12、深圳海关关区“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何要求? (1)对深圳海关关区内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深圳各隶属海关,可凭深圳检验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深圳海关关区外的出境货物,企业只能在深圳地区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领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13、我局对通关单分单有何要求? (1)出境货物报检时直接申请分单的,分单最多可分割成20份出境货物通关单。 (2)已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需分批出境的,一份出境货物通关单只能分割成
31、3份。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收回原通关单正本存档。 (3)分单后各通关单货物的数/重量、货值之和应等于或小于报检货物的数/重量、货值。 (4)分单后的通关单各项目如包装、规格、唛头、合同号应与原通关单一致。 (5)分割出来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不能再分单。14、我局对通关单并单有何要求? (1)并批出境的货物,应是同一外贸合同、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输往目的地及同一发、收货人的货物,并且必须是可以混载的货物。并单后的通关单备注栏上应注明原通关单编号。 (2)原出境货物通关单必须在有效期内才能并单。 (3)不同局签发的通关单不能并单。 (4)并单后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内容应与原通关单内容相符。 (5)并单后的出境
32、货物通关单不允许再分单。15、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经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口岸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人员还应在监管簿上签章。 对按规定需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或因口岸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局应办理相关调离手续。辖区局负责落实检验工作,但不再收取检验费。16、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局办理报检手续,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经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
33、,口岸局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在监管簿上签章。 按规定须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并将货物流向联寄往到货目的地检验检疫局或通过电子转单提交。其中对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负责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并收取检疫及检疫处理费。 17、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受理报检、计收检疫费。检疫及检疫处理后,入境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给企业,并在监管簿上签章。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辖区局负责。企业按所在地辖区局的要求办
34、理报检手续,辖区局对货物计收检验费、并落实检验。辖区局落实检验后,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企业持通关单正本向主管海关报关。18、如何办理经海港口岸入境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经海港口岸入境的逐批报关货物,一律由入境口岸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入境口岸局落实检疫后,签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第三联“货物流向”联由入境口岸局通过电子转单或深圳局公文交换中心提交给企业所在地辖区局。货物的检验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局完成。19、如何办理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出境货物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检疫制度。对产地属深圳地区的货物,由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
35、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进行再加工、分级、包装等最后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货物,辖区局凭货主提供的加工合同及有关报检资料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20、如何办理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报检和逐批报检出境货物,一律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对已落实检验检疫的货物,所在地辖区局应在管理手册上登录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21、如何对持换证凭单的出境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换证?口岸查验包括验证和核查货证两种方式: (1) 验证。实
36、施验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逐批核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核查货证。实施核查货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验证后,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按1%-3%的比例随机确定查验批次,实施口岸查验。货证相符,予以放行。 (3) 口岸查验换证的出境货物,只能由货物出境的口岸局办理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手续,换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备注栏中应注明“仅供在某某口岸通关使用”。22、如何办理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 (1)口岸局受理报检后,打印报检单(二联单),计收检验检疫费,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和入境货物通关单交报检单位,报检单位凭入
37、境货物通关单到现场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2)入境货物到达口岸现场时,司机持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向现场查验部门申请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上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及签章,同时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放行。总局第108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6.25第10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
38、、扣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
39、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
40、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第七条 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
41、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第三章 程序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报告、审批、决定、送达、实施等。第九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核实。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现场记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现场抽取的样品、摄录的音像材料、实验室检验记录、工作纪录、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
42、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第十三条 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四)申请行政
43、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十六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制作现场记录,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拍摄。现场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实施地点、查封、扣押后的状态等;(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
44、三份,由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保存;(六)现场记录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见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七)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查封、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后,需要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出具相关证书。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保质期
45、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期限遵照相关规定。法律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进行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第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第十九条 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